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和继承的那些事儿
2016-05-14谭芳桂芳芳
谭芳 桂芳芳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人人手机不离手”的时代,人们习惯通过网络通讯与他人沟通、交流,应运而生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做互联网店铺的市场中来,人们甚至开玩笑说,谁没几个朋友是做微商、开淘宝的呀。然而离婚时这类虚拟财产该如何分割?人们去世后在网络世界中留下的虚拟财产又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网店,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明与太太陈蔚因为婚前交往时间很短,婚后争吵不断。他们一致决定放弃这段注定不会幸福的婚姻,在友好协商之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微店由刘明继续经营,并由刘明支付陈蔚40万元。但后来事件的发展却没像协议中约定的那样,陈蔚在协议签订后偷偷将微店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刘明无法继续经营。最让刘明生气的是,陈蔚还拿走了微信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陈蔚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密码从微信中提现,离婚后共取走现金100多万元。
陈蔚辩称,是刘明未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先,所以自己才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网店系以其本人的名义在微店上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刘明经营,则违反了微商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网店系刘明与陈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店铺,因此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就目前的状况看,刘明与陈蔚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网店归刘明使用、经营,陈蔚退回超出40万元的金额。
2.网络游戏装备,离婚时能否分割?
王立和朱小云在网络游戏中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头两年两人在网游的世界里不亦乐乎,还共同注册了名为“黑白双圣”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忙于游戏却从未考虑生孩子的事,老人先着急了。王立的父母旁敲侧击告诉朱小云,半年内再不怀孕就要儿子把她扫地出门。王立自己没有主意,只听父母的,朱小云哪里受得了这般羞辱和威胁?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僵持不下,没过多久,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此时王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小云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房产、车辆的分割都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王立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并提出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朱小云则认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
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最后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朱小云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王立一定的经济补偿。
3.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吗?
王某和李某是老乡,他们因共同迷恋“QQ农场”走到一起,从网恋到结婚只有短短一周时间,属于典型的“闪婚”。
婚后,两人为了提高游戏级别,共同申请了一个账号练级,不久便在游戏中创造了数百万的虚拟财产。他们都沉浸在虚拟世界的巨大财富中无法自拔,婚后的生活除了玩儿“QQ农场”,王某和李某都没有稳定的工作,除了探讨如何提高游戏级别外,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语言。从“QQ农场”的虚拟世界里回到婚后现实生活的王某和李某发现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他们想好聚好散协议离婚,然而却因为“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僵持不下,谁也不肯退一步,不知该如何分割。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两人诉求的分割网络虚拟财产“QQ农场”的“数百万资产”,因法律无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4.电子邮箱能否继承?
王梅和老公张铭是大学同学,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生活也特别甜蜜。但不幸的是,张铭在一场车祸中意外丧生。王梅悲痛万分,处理完后事,想起张铭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然而,王梅并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于是她向腾讯公司求助。
令王梅失望的是,腾讯公司回复称,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用户被发现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您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张铭的QQ好友为其‘作证。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人都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王梅很疑惑,“为什么QQ号码就不能继承呢?”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的确,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排除了用户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当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起邮箱继承纠纷案,我们来看看美国法院是如何裁判的?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不幸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按照当时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其约定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因此雅虎称无法提供亲属要求的信息。虽然法官完全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最后还是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但密码不能告知。现在hotmail也允许家属在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的前提下,索要虚拟财物的CD。
一、目前我国能否将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这给法官判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②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目前我国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在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上,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货币产生关联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目前,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②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③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定纷止争。
因此,我国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三、国外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措施?
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在英国,有很多人立遗嘱分配虚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