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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4

决策探索 2016年7期
关键词: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

中办、国办出台新规治安搞不好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一是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三是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五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六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规定》还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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