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乐舞之“脚本”
2016-05-14田旭
田旭
摘要:中国古代乐舞是融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形式,然诗、乐、舞三者在乐舞的构成中,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所谓乐舞,自然是和乐之舞,舞中有乐,乐中又有诗。在一定程度上,诗和乐以其各自的形式和内容影响乃至规定着乐舞的形式意义与功能,恰如乐舞之“脚本”或“台本”。
关键词:乐舞 诗 乐 脚本
《乐记》云:“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由此可见,乐舞的构成因素及其结构首先是“诗”及其所言之“志”,其次,是“歌”,即入乐之“诗”,而后是最富实体直观性的动容之“舞”。三者中,“诗”和“乐”皆为抽象的感性声音形式,唯有“舞”是可以直观把握的具体动作形象。对象把握方式的不同,势必影响到对象的功能、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由此,也就可能意味诗、乐、舞三者在中国古代乐舞这种艺术形式的构成中,并非处于同等地位。“中国古代乐舞史,是一部身体动作表现的历史,也是一部与音乐、诗歌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乐舞史……从某种程度上说,音乐和诗歌是乐舞的‘脚本或‘台本”。可见,在中国古代乐舞史的语境下,“舞”是居于首要地位的,“诗”“乐”二者是作为构成乐舞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们是乐舞在听觉层面上的呈现,其与视觉性的乐舞动作形象共同构成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形式,是乐舞的“脚本”或“台本”。
“诗”与“乐”虽是乐舞的“脚本”或“台本”,然二者却是乐舞之政治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其传达教化内容的重要方式。
一、乐舞之“诗”
在先秦,所谓“诗言志”,主要指用诗歌表现作者或赋诗者的思想、志向、抱负。这种思想、志向、抱负,是和政治、教化密切联系的,其自然是形而上的非实体对象。“志”,并非人心固有、静止的东西,而是“情动为志”,即由于外物的感动,人心中产生的哀乐情感,叫做“志”,把这种情感抒发出来,便为“诗”。简言之,情感产生于人心对外物的感动,物动心感为“志”,抒发情感即为“诗”。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乐舞”之“诗”并非吟诵于坊间市井的俗诗,而是符合统治阶级正统伦理观念的“诗”,即“雅”诗。
在先秦乃至之后两年多年的封建时代,统治者视儒家思想为天下正统。在收录儒家至圣孔子思想言论的《论语》中,有“《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一句。其意思即《诗》三百篇,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思想是纯正无邪的。由此可见,孔子强调“诗”的感性形式中要蕴涵怎样的内在精神品质。《诗》三百,包含《风》《雅》《颂》三部分,《风》是十五国风,即采集于十五个国家或周边地域的民歌;《雅》是庙堂之乐,又分《大雅》和《小雅》;《颂》则是祭祀之乐。这样看来,《诗》中的文体与内容不尽相同,但孔子之所以能将其编汇成一部诗歌总集,必然有一条总的原则,这一总原则便是“思无邪”,即符合“思无邪”这一标准的诗歌,都是可以被接受和推广的。此外,在“思无邪”的基础上,《诗》的文体或形式可以体现不同的地域或民族特色,但其标准至少也应当是不淫不伤,文质相合,符合“礼”的要求和“雅”的标准。
相比之下,俗诗之所以“俗”,或因其满足于耳目之娱,或因是没有“道”的内涵,而只是侧重以口语小调或特性辞藻对社会生活中的人情事理作简单感性的描述,仅拘泥于表面形式和语意的表达,故其本无深意可观。况且,这些表面的东西在与之对立的阶级看来,实属未经教化或没有经过“文”的修饰和“质”的选择与升华的人之本性的肆意流露,因而难登大雅之堂。若不是文而无质——符合儒家之标准的质,便是“文胜质”或“质胜文”,总之都不符合“礼”的要求。因此,孔子要求“诗”在形式上是美的,内容上是善的,故对其有所取舍,这就是所谓的“删诗”和“正乐”——删掉不合乎礼仪的诗,倡导品味纯正的乐。
无论是合乎礼仪的“诗”,还是品味纯正的“乐”,贯穿其中的一条根本原则即是“思无邪”。在这一原则之下,是通过内在精神性的“仁”和“善”对个体心灵和社会秩序施加影响,从而实现孔子的政治理想。在孔子那里,“删诗”和“正乐”,都是为“礼”服务,乐舞所用之“诗”也就离不开文、理、义、德等多方面的协调综合。
此外,雅诗之所以“雅”,势必要“言之有意,意必由衷”。同时,还要在此基础上加以“礼”的规范。这就既要符合君子真与善的本性并流露于外,又要对君子内在真性情的外露加以约束和修饰,如此的“诗”便能“意不枝、词不荡,曲折而无痕”①,以此为基础,进而使之合乎“礼”的法度。
故曰:“乐舞”之“诗”,非如此不能入也!
二、乐舞之“乐”
同为儒家先贤的荀子在其《乐论》说到:“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此言深刻地触及到了音乐形式的规律与特征。在这一句话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合奏以成文”。这三个方面对于音乐的构成都是必要的,但并非皆处于同一层次之上,即可把“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合奏以成文”看作构成音乐的三个不同层次,其中首要的则是“审一以定和”,即构成音乐之根本,是乐之所以为乐之所以然,而后两者则可被看作音乐具体形式方面的问题。简言之,“审一以定和”是三者之核心,“比物以饰节”与“合奏以成文”共同服务于“审一以定和”这一根本。
联系《乐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一句之后的“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是先王立乐之术也”,也可看出上述三者在“乐”之构成方面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所谓“足以率一道”,即足以表现“先王之道”,而“先王之道”必定是相关个体与社会的统驭之道,如果放到音乐上,则是“乐者,乐也”,若要成就“乐者,乐也”,则必先“审一以定和”。“审一以定和”中的“一”,指的是确定一个中声,以之为基础组织音乐,从而使音乐和谐发展。在我国传统音乐的音阶“宫、商、角、徵、羽”五声中,“宫”声乃中声之始,其余四声皆由宫声而生,“审一以定和”中的“一”所指的恰是这一宫声。
《乐记》中说,“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其中,“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可理解为声音之道与施政之道相通,而施政之道则乃先王之道,如此而论,声音之道与先王之道通矣。而“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则说明在了我国古代音乐理论中的“宫、商、角、徵、羽”五声分别对应着社会生活中的“君、臣、民、事、物”。由此联系“审一以定和”,便不难看出所谓“审一”,即确定宫声,并以之作为其他各声产生之基础和根本依据,显示出了浓厚的王权思想,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官本位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必然令一切都要为王权服务,无论大臣、庶民、都要服从于君主。社会政治中如此这般,在音乐的组织上亦如此道,即以“宫”为君,其余各音无不从之,故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具体而言,若宫、商、角、徵、羽“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徵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如同上文所述,宫音好比君王,商音好比大臣,角音好比百姓,徵音好比事情,羽音好比物体,因此,若这五种音阶不乱,就没有不和谐的声音出现。同样,若等级社会中的这五个阶层和谐有序,天下就会安定太平。反之,如果宫音乱就有政治荒废的声音,那么君王必然骄纵;商音乱就有不平的声音,那么官场必然腐败;角音乱就有忧愁的声音,那么必然有民怨发生;徵音乱就有悲哀的声音,那么事情就必然难以圆满;羽音乱就有危急的声音,那么经济财力必然会发生危机。这样以来,王必将难为其王,以至天下大乱,国将不国。由此足可见出“乐”对社会政治之重要,五声对“乐”之重要,宫声对五音之重要,而宫声即为“一,”故作乐必先“审一以定和”。
进而言之,“审一以定和”的“和”,在宏观层面指的是国家政治、社会群体之和谐,而社会则是由诸多个体的人组成的。所以,在作为构成社会的微观层面上,“审一以定和”也是对个体内心得以平和向善的基础。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必将有师法化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其善良的表现是伪装出来的,但其又认为,经过后天的学习、引导,改造人性,可以使之变恶为善、变丑为美。就社会而言如此,就个体而言便是“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孳,而违礼义者为小人。” 在对个体的教化中,道、礼、义是必须的,而其中的“礼”与“乐”又密切相关,可见“乐”在对个体修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乐”的影响,个体的内心得以安然平和,这样以来,由对个体施以“乐”的影响,进而推及到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影响,则可实现国治政和的理想。②然达到国治政和的必要手段——“乐”,则必先“审一以定和”,以“一”为中、为宫、为善、为礼、为乐,而后“比物以饰节,合奏以成文”。这样的“乐”方能达到礼乐相和、君臣相和、众庶相和、政通人和。
故曰:“乐舞”之“乐”,非如此不能入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乐舞艺术中,其中的“诗”乃乐舞之情志表达,其中的“乐”为乐舞伦理道德之象,乐舞肢体动作则是寓于“诗”“乐”中的精神与伦理内容之终极具象化呈现。如此说来,“诗”“乐”可被视为“乐舞”的“脚本”或“台本”,二者萦绕着具体直观的舞蹈动作,共同构筑并呈现出中国古代乐舞的整体艺术风貌。
注释:
①清代王夫之《薑斋诗话》卷下:“所谓矩矱者,意不枝,词不荡,曲折而无痕,戌削而不竞之谓。”
②笔者认为,“审一以定和”之“审一”乃“比物以饰节”与“合奏以成文”之根据,“定和”则可被视为“比物以饰节”与“合奏以成文”之目的。可见,“审一以定和”既是作乐之根据与起点,又是作乐之目的与归宿,由此上升至社会政治层面,便成为先王治国之道。“审一以定和”既可治声又可治国,故既可谓之以声音之道,又可谓之以治国之道。
参考文献:
[1]王宁宁.中国古代乐舞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9.
[2]凌继尧.美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崔海峰.王夫之诗学中的“内极才情,外周物理”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