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协律郎相关问题考辨
2016-05-14任飞杨迎
任飞 杨迎
〔摘 要〕协律郎在地位上仅次于太常少卿,是唐代太常寺中具体负责政府音乐活动的直属官员,他在掌调律吕、举麾节乐、监视乐人典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有关唐代协律郎相关音乐问题的研究,前人成果却并无多见。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唐代协律郎的任职资格、任职来源、任职过程、任职方式等方面来进一步深化对协律郎的相关问题研究,为从音乐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官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协律郎 官制 职能
有唐一代,协律郎主要负责政府的雅乐、燕乐及卤簿乐等相关活动,是链接普通乐人与太常少卿的中间纽带,在太常寺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顾名思义,所谓的协律郎,实际上指的就是专门负责音律调和的官员,协律郎一职最先设于北魏,“先为从五品,后为正八品。又有协律中郎,位其上,从四品下。北齐为太常寺属官,二人,八品上,掌监调律吕音乐。隋唐沿置。”[1] 而在北魏协律郎这一称谓正式出现之前,前朝是以协律都尉及协律校尉的名称出现的,西汉设有协律都尉一职,武帝因李延年善为新声而置此官。东汉、魏沿置。至晋,改为协律校尉,直到北魏始有协律郎之称谓。协律都尉——协律校尉——协律郎名称变化的轨迹,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以“协律”为主要职责的官职地位的变化规律:由重要到次要。西汉时之协律都尉,秩两千石,地位较高;三国魏时复置,位六品,地位下降甚多;至北魏有协律郎一职,位从五品,后来又改为八品上,地位又下降更多;北齐至唐,协律郎一职就定格在了正八品,而太常寺协律郎地位由高到低的变化轨迹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乐在整个国家、社会体系中角色分量的下降。所以,唐代协律郎一职实际上只是太常寺中较为低级的音乐官吏。
就职能而言,太常寺协律郎主要“掌和六吕六律,辨四时之气,八风五音之节。凡太乐,则监试之,为之课限。若大祭祀飨宴奏于廷,则升堂执麾以为之节制,举麾工鼓祝而后乐作,偃麾戛敔而后止。”[2] 对此,《通典》亦有类似的记载,“北齐及隋协律郎皆二人,大唐因之,掌举麾节乐,调合律吕,监试乐人典课。”[3]由此可以看出,协律郎具有三个基本的职能:一、掌调律吕;二、举麾节乐;三、监视乐人典课。
其中,掌调律吕是作为协律郎最根本的职责而存在的,其之所以被命名为协律郎就是因为该职务的主要职责就在于调合律吕。
举麾节乐之制,古已有之。《左传·襄公十年》记载有晋侯在宋观《桑林》一事,其中提到“舞师题以旌夏”,而所谓的“旌夏”,实乃指节乐之器,即后世所谓的“麾”,而“舞师”实际上就是后世协律郎的前身,“舞师题以旌夏”与后世协律郎举麾节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则进一步说明了此点,“《书》曰:‘左仗黄钺,又秉白旄以麾。则麾,周人所建也。后世协律郎执之以令乐工焉。其制高七尺,干饰以龙首,缀纁帛,画升龙于上,乐将作则举之,止则偃之。”[4]
总之,协律郎举麾节乐之职能,实际上源自古制,自协律郎举麾节乐之职能稳定之后,后世基本上皆由协律郎来执行此任务。
所谓的“监视乐人典课”指的是监察乐人的考核情况。关于协律郎之“监视乐人典课”之职,文献记载较少,但可以确定的是,协律郎的这种监察之职,实际上是唐代在政府正式官员考核体系中设立的监考使在音乐考核体系中的反映。唐代官员的考核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负责,其中,四品以下京官由考功郎中负责考核,外官由员外郎负责,同时,为了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特设置监考使,以监视京内外的考核情况,而协律郎的这种监考职能便是出自这里。由此也可推断,协律郎的监考职能在唐代之前并没有出现,是唐代监考使(校考使[5] )的出现赋予了协律郎监考的职能。而这种监考职能仅仅限制在音乐范围内,是乐官的监考职能。
根据笔者对所搜集资料的分析情况来看,音乐史学界对于有关协律郎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大多为略论及。其中,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中有关协律郎的研究部分和左汉林《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新论》是研究唐代协律郎有关情况的较为重要的两则成果。岸边成雄侧重于对史料的梳理,总结并不多;而左汉林则通过对唐代协律郎任职情况的统计,打破了音乐史学界对岸边成雄所谓的“协律郎必须由精通音乐的人担任”的定律,认为“一部分协律郎固然由精通音乐的人担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协律郎都具有音乐才能,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中唐以后,协律郎有时仅是一种虚衔”,并且,协律郎具有“充任乐队指挥、创作乐曲、创作歌辞和完成选词入乐等多种职责。”[6] 对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给予了新的研究。上述两则成果对于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也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尤其是对左汉林所谓的“对唐代全部协律郎的考察”,以及对协律郎具有职责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笔者曾对唐代120位协律郎的任职时间、音乐素养等基本情况做过详尽统计[7],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填充了左汉林之前的“唐五代协律郎任职情况表”,进而也修正了左氏所谓的“对唐代全部协律郎的考察”的言论,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唐代协律郎的相关情况提供了论据来源。
通过对太常寺协律郎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对比,笔者认为:
一、关于协律郎任职资格的探讨
岸边成雄曾在《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一书中,对协律郎的任职条件这样提到,“(协律郎)系前汉以来所常设之乐官,本系负考定律吕之职,故必须精通音乐者才能充任。三国李延年及三国魏朝杜夔即为例证……”[8] 岸边氏是根据《通典》中所记载的有关协律郎的职能情况而得出此论,原本无可厚非,但因岸边氏并没有考虑到唐代协律郎实际的任职情况及中国官制体系的特点,所以,此论值得商榷。根据上述的统计结果来看,诚如左汉林所言:“一部分协律郎固然由精通音乐的人担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协律郎都具有音乐才能,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中唐以后,协律郎有时仅是一种虚衔。”[9] 通过笔者对唐代协律郎的统计得知,有唐一代,协律郎有音乐才能者25位,约占总人数的20.83%,除去3.33%音乐能力情况不详者以外,剩余不具备音乐才能者达91位,约占总数的75.83%,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协律郎是不具备音乐才能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协律郎一职并不是绝对的要求任职人员具备一定的音乐才能,而是有无皆可,其决定权一在吏部,二在任职者本人。所以,《通典》中有关协律郎职能的记载只是参照协律郎本身的历史沿革及其在礼乐事务中应有的作用而制定的官方式说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造成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协律郎一职属于政府正式的官制体系,其选拔过程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门荫入选或是其它方式,这种特殊的官吏选拔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有音乐才能者的来源。
另外,拥有专业音乐技能的乐工原本是音乐承载的主体,但却因为“官贱民”卑劣的社会地位导致这个群体不能参加科举考试,郑定、闵冬方在《“ 良贱之别” 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一文中,根据《唐律疏议》中“选举令”的记载,推断出作为贱民的乐人是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关于贱民能否应考的问题,唐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依此规定作为贱民当然不得应考了。”[10] 这也是唐代协律郎懂音乐者甚少的重要原因。
二、关于协律郎任职来源的探讨
由于协律郎一职属于政府正式的官员,所以,任职者一般都是从士人中选拔。通过对上述120位协律郎基本情况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谓的“士人”基本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门荫”士人;二是普通科举士人;三是幕僚士人。其中,以“门荫”士人居多。
所谓的“门荫”士人实际上指的是官宦家庭出身的士人,这些人都是通过番上或纳资的方式获取吏部考试的资格,最后经过吏部的考核而获取职位。根据统计得知,大部分任职者皆出身于官宦家庭,其担当协律郎一职基本上都是通过“门荫”的方式而入选,如代宗或德宗朝的协律郎吴卓,他就是“以门籍荫庥,名位坐至”,尔后“制除太常寺协律郎”;所谓的普通科举士人,指的是出身于普通家庭的士人,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而任职,这类人属于少数,如天宝末的协律郎李汇,其出身平凡,但是通过科举考试,获“明经甲科”之后,升迁为协律郎;所谓的幕僚士人,指的是入诸道、州之长官府而被辟为幕僚之士人,这类士人一般通过其长官的举荐而成为协律郎,如元和年间的协律郎王师正,就是受河阳节度使乌重胤的举荐而获职,还有协律郎张邵,乃是右军步军大将军李宗元的幕僚,其任试协律郎之职也是通过李宗元的举荐而获职,此种类型的协律郎亦有相当大一部分。同时,此三种类型的任职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唐代绝大多数的协律郎是不具备音乐才能的,因为脱胎于官宦、士人及幕僚的特殊身份使得绝大多数的任职者原本就不具备音乐才能。
三、关于协律郎任职过程的探讨
协律郎一职通常情况下是通过科举或门荫的方式进行选拔,科举中第者,还要经吏部“三铨三唱三注”考核之后,才能由吏部拟定官职。吏部拟定官职的主要依据就是考生在“三铨”过程中“身、言、书、判”的考核成绩、考生的出身、资历等情况,吏部拟定好官职之后,还要征求本人的意见,所谓的“询其便利”即是此意。协律郎一职官居正八品上,通常情况下考生只有获得秀才科中的“上上第”才能直接授予,难度较大,所以,协律郎一职往往需要任职者在更低职位上担任一定年限之后,再经三年或四年一次的礼部考核才能顺利担任,如上述提到的天宝年间的协律郎李汇,其先是通过科举考试,中第“明经甲科”,后由吏部拟定为恒王府参军,后才升迁为协律郎。门荫士人在授官这一程序上与前者几无二致,只是两者前期的准备工作不同,科举士人需要科举中第方可入围吏部考核之列,而门荫士人需要通过番上或纳资的方式便可获取吏部考核的资格,待到资格获取之后,其考核程序与前者没有区别,授官亦是如此。而幕僚士人则是由其长官直接上奏朝廷,随后朝廷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考核过关之后方可正式授予官职,而在考核之前,通常会以“试”协律郎的身份出现,并无实权,也无需到太常寺任职,如贞元年间的协律郎任傪,由安黄节度使伊慎奏举朝廷,而后被授予太常寺协律郎一职,因此,任傪乃是“奏授太常寺协律郎”,又“调授邓州新野县令”,也就是说,任傪经举荐之后,经吏部考核过关,正式授予协律郎一职,但又由于种种原因,任傪没有在太常寺任职,而是被调任到邓州新野做县令。又如协律郎张邵,他通过右军步军大将军李宗元举荐而任试协律郎,但并未正式获得吏部许可,所以,只是“试”协律郎。
四、关于协律郎任职方式的探讨
唐代官员的任用方式通常有试用、拜授、兼领、参知等多种形式。而根据对上述120位协律郎任职情况的统计来看,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方式:一是“授”;二是“试”;三是“补”。文献中“太常寺协律郎”前面所出现的“除”、“授”、“迁”、“行”、“守”等词基本上都属于“授”的范畴,即经过礼部考核认可而实授的协律郎,该种任职方式在协律郎中比较常见。
而文献中所出现的“试”,属于未经正授的官职。“试”官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拥有暂时的行政权,但并未受政府正式任命的“试”官,即所谓“试者,未为正命。”[11] 此种“试”官的试用期通常为一年(或数年),一年(数年)之后如果没有大的行政过失,将被正式任命,也就是文献所说的“实授”,如大历十四年的协律郎沈既济,此时的沈既济乃是“实授”协律郎一职,但在“实授”之前,沈既济曾在德宗时期做过“试”协律郎。当然,这种“试”官在协律郎中并不多见;另外一种“试”乃是外官带职的试官,也就是说,这种“试”官“仅仅是假其衔而已,故前引陆贽说:‘试官虚名,无损于事。试官以卿监较为普遍。”[12] 而协律郎中的这种“试”官却较为普遍,通过统计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的协律郎曾经担任过这种“试”协律郎,此种“试”协律郎通常情况下为地方节度使或观察使奏荐的一种官号,其本身并不到太常寺任职,只是一种虚名,如果想得到正式任命,还需要参加吏部的考核,考核过关者方可“实授”,如元和年间的试协律郎孟郊,就是为河南尹郑馀庆奏荐之官,并未受吏部正式授权,还有协律郎张邵,也是为右军步军大将军李宗元举荐而获取的……
最后一种为“补”官,所谓的“补”官实际上指的是“候补”之官,唐代的“补”官主要采用的是“听选”的方式,“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隋唐以后听选人员按文、武分别于吏、兵二部候选。”[13] 而协律郎中亦有“补”官,如协律郎崔纵就是以门荫的方式“补”协律郎,大历七年的协律郎卢东美,进士中第之后,亦是“补”太常寺协律郎。
五、关于协律郎任职时间的探讨
唐代规定,通常情况下官员会通过每三年或四年的大考以决定升迁,所以,唐代官官员的任职期限通常情况下为三年或四年。根据上述对为数不多的、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协律郎任职时间的统计情况来看,三年或四年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所以,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时间通常情况下是三年或四年。当然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协律郎任期不到三年、四年或超过三年、四年的可能性。
六、关于协律郎职能的探讨
笔者上文已经提到,根据《旧唐书》和《通典》的记载,协律郎基本上有三种职能:一、掌调律吕;二、举麾节乐;三、监视乐人典课。其中,举麾节乐和监视乐人典课之事,不懂音乐者亦可胜任,唯有掌调律吕一事非专业音乐人士不可胜任。但由于唐代协律郎一职通常是由不具备音乐才能的士人来担任,所以,唐代协律郎最基本的,也是每位协律郎必须具备的职能应该是举麾节乐和监视乐人典课,至于掌调律吕一事,唯有懂乐之协律郎方可胜任。然而,由于协律郎人数为两人,如果在协律郎的设置上采取一人懂乐,一人不懂乐的方式亦可弥补不懂乐者不能掌调律吕的缺陷,或是不懂乐之协律郎由太常寺中懂乐者来辅助,进而加以实施其职能亦不无可能。由于资料有限,各个时期协律郎的任职期限又不确定,所以无法确定相同任期内的两个协律郎的相关情况,基于此点,上述两种可能仅为设想,可供参考。
对于协律郎职能的研究,左汉林有其独到的一面,认为“协律郎具有充任乐队指挥、创制乐曲、创作歌辞和完成选词入乐等多种职责。”[14] 就统计结果而言,笔者认为,左氏所谓的协律郎的诸多职责有可商榷之处,尤其是关于协律郎“创作歌辞”、“选词入乐”的职能。孙晓辉在《两唐书乐志研究》中,将唐代太常乐章的分为两种类型:“歌辞”和“曲簿”,而太常乐章歌辞的创作乃是“台阁文人——主要是弘文馆学士、崇文馆学士、翰林学士为首的台阁文人的创作,而非太常寺人员所作。”[15] 也就是说,隶属太常寺的协律郎充其量只是台阁文人中的一小部分,创作歌辞的职能应当属于台阁文人,而非协律郎,所以,将创作歌辞作为协律郎的职能似有不妥之处。另外,“选词入乐”的职能不属于协律郎,而属于太乐令,《唐六典》中对叙任太乐令之职有着明确规定,“凡大祭祀、朝会用乐,则辨其曲度、章句,而分终始之次。”[16] 由此可知,选词入乐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属于太乐令,而非协律郎。所以,笔者个人认为,对于协律郎职能的判断,不能以史料中所记载的个别人物的音乐事迹为前提,而是要将协律郎作为一个整体放在整个太常寺的体系中来看待,从而给协律郎的职能以正确的定位,毕竟“职能”一词是一个整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
总之,协律郎在太常寺的官制体系中扮演了中流砥柱的角色,其专门负责掌调律吕、举麾节乐、监视乐人典课等音乐事务。协律郎一职基本上是由不具备音乐才能或是具备一定音乐能力但为数不多的士人担任,任职时间通常为三年或四年,而任职方式主要以“实授”为主,外加“补”、“试”等任职方式。
就已有的统计情况来看,任职者十有八九都获得了升迁,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明,协律郎一职是众多任职者获得升迁的重要过渡官职,相对于太常寺中的其它官职来讲,协律郎一职尤为重要,原因主要有二:
一、协律郎一职虽然是八品之官,官卑人微,但在整个太常寺官制体系中的作用却异常重要,他不但是重大礼乐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也是普通乐工及乐官升迁过程中的重要考核者,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中枢官职。
二、协律郎一职是京官,相对于其它地方同级别的行政官职来讲,其更容易获得升迁的机会,因为有唐一代自始至终都有重视京官的传统,即使后来实施的“不立州县不拟台省”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地方官相对于京官的弱势地位,但重视京官的传统仍旧延续,所以,协律郎一职是众多科举中第者、门荫获资者皆想获得的职位,一般获得此职位的官员在官运上较为亨通。 (责任编辑:刘小红)
参考文献:
[1]中国历史大辞典编撰委员会.中国历史大辞典[D].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967
[2](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四十四): 1874
[3](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二十五):695
[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杭州:江苏古籍出版,2000(卷一百四十四):1269
[5]贞观初,唐设有校考使,以监视京内外官员考核。德宗后,始有监考使。
[6]左汉林.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新论[J].石家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91
[7]任飞.唐代太常、教坊乐官研究[P].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50—54
[8]岸边成雄(著),梁在平、黄志炯(译).唐代音乐史的研究[M].台北:台湾中华书局,民国六十二年:108
[9]左汉林.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新论[J].石家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91
[10]郑定、闵冬方. “ 良贱之别” 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M].南京:金陵法律评论,2003(2):81
[11](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十九):471
[12]张国刚.唐代官制[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170
[13]郑海峰.中国古代官制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85
[14]左汉林.唐代协律郎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新论[J].石家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91
[15]孙晓辉.两唐书乐志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01届博士学位论文:173
[16](唐)李隆基.大唐六典[M].西安:三秦出版社(卷十四),199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