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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6-05-14唐文娟

魅力中国 2016年7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课程体系

唐文娟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当前法学专业建设实际的有益探索,通过整合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各种资源,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建立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共建实践基地,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社会与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强化了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不仅能促进学生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要求,而且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开拓法学教育在应用性培养上的新路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加强,高等法学教育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法律人才面临培养观念的转变、培养模式的改革、培养方法的创新的和培养效率的提高等诸多问题和挑战。2011年教育部提出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确立了“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总体目标。2012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正式启动,开启了法学教育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人才的新局面。至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已经近三年,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高等院校针对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师资队伍结构、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与探索。就人才培养模式而言,许多院校都结合我国当前法学专业建设实际情况,进行了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探索,显然,这种强化职业要素在法学教育中重要地位的培养模式有利于凸显法律的 “应用性”,有助于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实践操作技能,既能促进学生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要求,也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开拓法学教育在应用性培养上的新路径。

一、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20世纪90年代,“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概念在中国教育领域出现并开始广泛推行。原国家教委在1994年制定的 《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中首次出现了“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概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中加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研究正式被提上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议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培养的绝大多数人才都要为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因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强化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导向,旨在培养实务性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也应在未来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改革,转换教学范式,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机会和培训途径,而要促使法律职业技能的最终实现,就必须寻求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整合学校与实务部门资源,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建立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以“实践基地”建设为平台,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社会与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这种“双联合”模式的构建为培养高素质、职业能力突出、职业技能水平高的法学专业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以下特征:(1)凸显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理念。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技能,突出专业教育与实践训练、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并重的要求,实现教育与社会的良性互动。(2)高校与实务部门是共同的培养主体。双联合培养模式是由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构建的人才培养系统,在此系统内“学生与高校、学生与实务部门、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主要通过实务部门与高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环节的紧密合作来促使联合培养目标的实现。”(3)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的形式和途径多样化。双联合培养模式促进了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融合,可以在培养目标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计、优质教材的开放、教学团队的组建、实践基地的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等诸多方面进行联合。

二、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系统构建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贯穿了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将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团队、实践基地等相关联的要素组成一个系统。

(一)共同制定培养目标

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高校的目的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专门人才,因此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是否被社会所认同,取决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标准。如果实务部门直接参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将更符合法律职业的社会发展需要。

(二)共同设计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主要围绕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科必须开设的十六门核心法学课程展开,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为标准,但在整个基础体系上,重法律理论、轻法律技能;重书本教学、轻实际运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过程的现象依法较明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显然,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课程设置对于我国大部分偏重于应用的大学法学教育而言,都是不太适用的。因而非常有必要吸纳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参与课程体系设置,尤其是实践课程设置方面,以确保课程设置符合法学学生学习规律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共同开发教学资源

目前,我国法学教学资源还是以传统资源为主,在教材方面,依然较注重理论教材,实验类、实践类、操作类教材明显偏少;在资料方面,虽然随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资源有了较多的运用,但资源的时效性、真伪度受网络技术、应用手段的多种限制。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可以共同开发实用性强的课程教材,建设真实案件资源库,共享庭审资源,让学生有机会使用第一手的业务资料进行模拟实训,以此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四)共同组建的教学团队

高校与实务部门可以采用互聘的方式共同组建教学团队。一方面,为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技能,高校可以有计划选送教师到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以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可以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五)共同建设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是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有效平台。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实践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同时,实践基地的共建也为向基层实务部门输送优质法律人才拓展了就业渠道,给学生创造了更多的适应社会的机会。

(六)共同完善评价体系

高校-实务部门的双联合还包括完善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可以通过校内与校外师资的有机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校内考核与校外考核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实现。如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通过组建“1+1”教学组,即1名从事理论研究与教学的教师与1名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实务工作人者组成教学组,实施“1+1”教学模式,从而形成对学生校内校外、理论实践双重评价体系。

三、 “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路径

在法学教育领域,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一直存在,有的依托实务部门,建立了校外实验实训基地,通过互签协议,为学生提供长期固定的集中实习场所;有的改革校内实践教学,通过外聘实务部门专家到学校授课的形式,增加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还有的拓展校内实践平台,通过完善模拟法庭、诊所实验室等学校实验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但这些合作活动都没有突出双向性,更多地是以实务部门提供指导、协作的方式进行,实务部门没有以共同主体的身份参与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全过程,也没有与社会对人才的真实需求相对接。因此,要真正实现“高校-实务部门”的双联合培养,应该改革目前的联合形式,让实务部门与高校共同构建人才培养系统。

首先,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长期稳定的协同关系。高校教育与实务工作不应该是割裂开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对学校而言,对法学学生经过专门化教育,希望学生踏入社会后,能独立担当起法律实务的职责,能用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的实际问题,因此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得以形成的必要前提和专业基础;对实务部门而言,希望接纳的法律人才能得心应手,满足法律职业的实际需求,同时,也希望将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寻找有效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此法律职业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为此,如果能在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同关系,将实现两者的共赢效应。

其次,明确高校教育与实务工作的衔接方式。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大多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学系统教育,其师资构成、教学内容、方式和条件等都不具备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能力,因此在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运用技巧方面的课程,注重同实务部门的横向联合和优势互补是有必要的。按照2013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已开始实施人员互聘工作。一方面,高校可以直接聘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实务课程的授课和实验实训指导工作,同时,学校专业教师也可以与外聘教师结对子,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高校可以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目前,应进一步细化互聘制度,逐步完善互聘范围、人员选聘、岗位职责、管理考核、权利待遇等方面的衔接内容。

第三,形成校外实践基地固定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校外实践基地是法学专业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载体和平台,现在我国大多法学院校都通过外签协议的方式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但普遍的合作都是以传统实习为主,即在学生临近毕业前,集中到实践基地实习1-2个月,这使学生在整个法学学习期间,缺乏连续性的实践,也难以在最终短短的实习期限内提高法律实务技能。在高校-实务部门的双联合培养模式下校外实践基地充分考虑了法学系专业学生未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应形成一种固定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将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将其搭建为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综合平台。这种综合性的校外实践基地将根据学生整个学业规划,按照法学理论的学习进度安排不同的实践机会。学生可以通过观摩学习、调查研究、模拟审判、实习锻炼、职业见习等各种形式在实践基地得到多角度、多层次的体验和践行法律的机会。

第四,规范高校——实务部门双联合培养模式的各种配套制度。高校与实务部门毕竟属于性质不同的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各有不同,要实现两者之间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联合,还需要规范与之相关的各种配套制度。如固定的合作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效的聘任制度、长期的交流制度、相应的评估制度等。

参考文献:

[1]梁亚民.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4,(02):86-95.

[2]张杨.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3,06: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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