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根源及其教育对策
2016-05-14郭兴举
【摘 要】本文通过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性质分析,认为校园暴力事件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教育问题,其根源于学生间的价值冲突,校园暴力的消除必须借助于学校的价值教育。
【关键词】校园暴力;价值冲突、价值教育
【Abstract】School violence is not only a legal issue, but also an educational issue. It is rooted in the value conflicts between students. The elimination of school violence must be based on the schools value education.
【Key words】School violence, value conflict, value education
近年来,经媒体报道,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事件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于这类事件,学术界大都称其为校园暴力。本文拟就校园暴力的根源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希望学校教育工作者能够谨思慎行,从校园暴力的源头着手遏制同类事件的发生。
一、校园暴力的性质
严格来说,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和任何人身伤害案件一样,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要进入司法层面进行解决。但是,因为涉案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学生),这一问题似乎又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教育问题。
把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判定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教育问题,除了因为涉案双方都是学生之外,还因为:
第一,制度防范和法律裁决无法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教育则能够防范于未然。为了遏制校园暴力伤害案件的频繁发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都制定了较为严厉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就现实情况来看,无论多么严厉的法律惩罚,也无论多么完善的校园安全制度建设,都没有能够避免该国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再次发生。事实上,法律惩罚的威慑和校园安全制度的防范针对的是行为,无法关涉造成行为的思想,而思想的种子一旦萌发,随时都有可能爆发激烈的行为。百密难免一疏,法律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伤害事件的发生。法律制度只能侧重于已经发生的事情,教育则侧重“未然”,从学生的思想深处消除暴力伤害的念头。法律制度和教育是解决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
第二,校园暴力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校园教育环境的缺陷。良好的校园教育环境应该营造温馨、和谐与和平的氛围,使每一个身处其中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心灵的滋养和文化的熏陶,生活于其中的人应该是彬彬有礼、温文尔雅的“谦谦君子”或“绅士”。在这样的校园教育环境中,不会有歧视、漠视与羞辱,也就不会有暴力。而不良的校园教育环境则制造思想的混乱、人际的对撞与冲突,一方面灌输优秀与杰出的思想,另一方面则制造不平等观念、歧视、嫉妒与冷漠,生活于其中的人既有学品兼优的“尖子生”,又有学业不良、品行恶劣的“差生”,在这样的校园教育环境中,偶尔发生羞辱、辱骂、殴打等暴力伤害事件实不足为奇。
第三,把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作为一个教育问题有助于厘清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必须要强调的是,把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作为一个教育问题来看待,并不是要追究学校和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相反的是,任何校园暴力伤害案件都不应该让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只承担教育之责,在教育责任之外,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不能也不应该承担其他的责任。由此来看,所有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中关于学校法律责任的裁决都不应该发生,也不应该被执行;所有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中关于学校法律责任的裁决都是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教育的教育责任的忽视,会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行为产生严重的干扰。
正因为校园暴力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教育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探究其根源的基础上来探讨教育对策。
二、校园暴力的根源
考察每一起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人们在对施暴者口诛笔伐的同时,言谈之间又往往会对施暴者报之一声惋惜。之所以会惋惜, 是因为施暴者是不更世事的孩子,而是因为发生暴力危害的理由太过可笑,诸如“一句口角或一块橡皮引发的血案”之类,在成人社会看来,“言语不和”“被全班同学冷落”“(受害者)与谁谁(施暴者重视的同学)关系太好”等理由完全“不值当”对自己的同学暴力相向,显然是太“孩子气”“太冲动”。然而,正是这些让成人社会不解的“理由”导致了校园的欺负现象或暴力伤害的发生。那么,成人社会在叹息的同时,是否也忽略了不值一提的“小理由”所潜藏的重大问题。有学者把其归结为施暴者的“心理健康问题”,由此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是,所有的校园伤害案件都是双方的,单只是从施暴者心理健康的角度来解释可能还不足够,因为人们忽视了受害者在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尽管受害者很值得同情,但是为什么受害的是他/她而不是别人?也许在某些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中确实会有无辜者受伤,但是施暴者所首先针对的那个受害者一定和施暴者有着某种摩擦、矛盾,客观地讲,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敌意”——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受害者之所以会成为施暴者的“仇恨对象”,一定是因为他/她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举止“侵占”“损害”或“剥夺”了施暴者所珍视的东西①。也许受害者是有意为之,也或许是受害者一无所知,且不论主观上如何,就客观而言,受害者最终成为了“被仇恨”的人,并最终成为受害者,而造成“仇恨”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双方秉持着相同或相反的价值立场并互不相让。比如嫉妒,是因为嫉妒者同样认可被嫉妒者的优秀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嫉妒者渴望和被嫉妒者一样优秀;再比如同学“排挤”,是因为排挤者持有和被排挤者不一样的价值肯定,排挤者不认可被排挤者的价值。说到底,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根源在于学生之间的价值冲突。价值冲突引发孩子内心的“仇恨”,而化解仇恨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沟通达成双方的谅解,另一种则是“拳脚相加”“恶语相向”,让被仇恨者“颜面扫地”甚至是“肉体消失”(方解心头之恨)。
在此,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仇恨”这种心理体验尽管一定指向具体的人和事,但是就体验本身来说则与被仇恨的人和事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它是个体内在的感受,除非仇恨者主动放下心中的恨意,否则,无论被仇恨者或他人做出何种努力,都无法解决恨意对仇恨者的内心折磨。也正因为仇恨的这一特殊性,一旦恨意形成,仇恨者要么隐忍不发,进而形成自我价值体系②,要么通过报复被仇恨者或他人来化解自己的恨意,而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恰恰是后者的具体表现。
还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如上文分析,不管被仇恨者是否无辜,仇恨者的恨意一定起始于其自身所处的环境中,与被仇恨者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被仇恨者或许并没有对仇恨者做过什么不当的行为,但是被仇恨者自身的价值特质或某种表现一定是对仇恨者的自我价值或价值认同产生了否定作用,因此才引起仇恨者的恨意。这就是说,引起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价值冲突可能并非是学生之间直接的价值冲突,而是隐含在校园环境中的价值认同危机。
三、化解学生间价值冲突的教育对策
解铃还须系铃人,学生间的价值冲突导致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那么,作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就应该通过价值教育来化解价值冲突,从根本上消除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一,要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必须要进行价值理解教育。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是施暴者在自我价值或自己认同的价值遭受否定之后选择的一种释放恨意的行为。施暴者在自我价值或自己认同的价值遭受否定之后之所以会产生“仇恨”,是因为“怀恨者”不理解价值的多样性,难以在自我价值遭受否定之后重建自我的价值体系,也难以理解“被恨者”的价值合理性,也不会尊重他人的价值选择。因此,在学校价值教育中,首要的任务是要向每一个学生阐述价值的多样性,尽可能地通过价值例举的方式让学生清楚每一种价值的合理性,同时,还要通过故事或情境教育等方式让学生学会尊重他人的价值选择。
第二,进行价值理解教育,首先要进行平等意识教育。平等意识是价值理解的基础,没有平等的意识,就难以理解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立场,也就难以理解并自觉地尊重别人的价值选择。对他人的有意或无意否定来自于优越的自我意识或高人一等的价值优越感;对他人的“恨意”来自于与被恨者的价值攀比,“怨恨的根源都与一种特殊的、把自身与别人进行价值攀比的方式有关”③,总之,价值冲突是不平等的价值意识的具体表现。因此,进行价值理解教育,必须首先要帮助每一个学生形成平等的价值意识,不因自己某些方面的优秀而歧视其他同学;也不因自己某些方面的不足而嫉妒、仇恨其他同学。
第三,进行价值理解教育,还需要进行沟通教育。沟通是理解的重要手段。有效的沟通是了解价值多样性及各种价值合理性的途径之一,也是达成价值谅解或价值共识的必要前提。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恨意”发生;在伤害事件发生时,往往呈现出施暴者肆意地殴打和辱骂,而受害者沉默以对或逆来顺受的情景,难以见到双方言语清晰的沟通。进行沟通教育,有助于在校园环境下减少“仇恨”发生的几率,从而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在伤害事件发生时,也有可能终止伤害的继续进行。
第四,要化解学生间的价值冲突,还需要进行友爱教育。在无法达成价值谅解或价值共识的情况下,友爱是解决价值冲突的唯一途径。理解和尊重有可能是“敬而远之”,但是,因为学校环境的特殊性,同学或校友之间总会“抬头不见低头见”,“敬而远之”有可能会被理解为“歧视(看不起)”,从而招致仇恨和无妄之灾,而只有友爱才能够避免一切仇恨的发生。
注释:
①“东西”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用语,它指向的有可能是人,也有可能是某件物品,也有可能是個人的好恶、尊严等情感,正因为其含义的复杂性,在没有找到更好的词之前,只好用这个词来指代了。在此,必须要再一次申明,此处的分析不是要为施暴者开脱,也不是要“怪罪”受害者,从道德与法律层面而言,不管暴力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都毫无疑义地要批判和惩罚施暴者,对受害者表达深切的同情。
②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把隐忍不发的“恨”称作“怨恨”,并分析了怨恨在道德建构中的作用。详见《舍勒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396—530页。
③马克斯·舍勒.舍勒选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409.
作者简介:
李雨竹,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主要研究领域:课程与教学、教育评价、高等教育。
郭兴举,教育学博士,副编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首席策划编辑,主要研究兴趣为教育哲学、教师教育、图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