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思考
2016-05-14张春乐
【摘要】法律文化,主流学派对此的研究模式具有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倾向,由此得出的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大多都是一些贴上文化标签的有关古代思想家、学派的法律思想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和著作。梁治平教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以全新的视角给法律文化作了诠释,突破了标签式的法律文化研究,提出了一种方法论和立场上的法律文化观。
【关键词】法律文化;方法论;解释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大陆学术界不断涌现出一批批热衷于研究“文化”的学者。他们围绕“文化”作了各种各样的研究和理解,下了种种定义,一时间,有关文化的学术研究成果纷纷呈现,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文化”研究潮流,法律界在此潮流下也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梁教授的法律文化解释观
在梁治平教授文化符号观的前提下,他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中对法律文化的解释是:“把应用文化解释方法的法律研究叫做‘法律文化”。而其原则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文化是立场和方法意义上的概念,并至少包含有这样一些意思:首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它不但能够用来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传达意义。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的有关。因此,法律研究并不能一般地满足于对法律的功能主义的解释,而是要透过功能去追问法律设置和法律过程后面的“根据”和“意义”。于是,“解释”这个词,也许能很好地标示出法律文化方法论上的特征和复杂性。法律文化上的解释不仅仅是阐发行为、事件和制度的意义,它同时也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他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强调这种关联的复杂性和互动关系。法律文化的立场引出的另一个结论是,对法律的文化诠释必定要超越各种孤立的和机械的法律观,也一定要反对各种狭隘的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还要求研究者在尽量保持视野开放的同时,对自己所处的位置不断进行反省,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由以上可知,梁治平教授的法律文化,完整的说就是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他的观点,不同于目前中国其他学者那样仅仅是对研究对象的重新定义、重新组合或是外延上的拓宽,而是通过对当代中西传统文化广泛、細致的梳理和辨析,构架起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文化研究理论,是对理论法学研究的重大贡献。
二、法律文化相对主义问题
笔者认为梁治平教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掌握不仅仅从制度和规范的层面进行,而且还和安排秩序观念相联系,这其中会产生的问题。朱苏力教授有关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中,给了这样的一个解释:对于中西法律制度的理解都必须从其传统中发现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不能简单对比,硬性对译,以翻译之对应替代对法律制度的具体、细致的分析。简单说来,朱苏力教授认为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同情的理解”是必要的,即学者应该抛弃成见,深入了解古人的法律、语言及其社会法律实践构成的“语境”和“情景”,以他们的经验和思维融入他们的实践,最终掌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
“同情的理解”确实是深刻认识某种文化最有效的方法,但笔者在这里考虑的是,“同情的理解”会不会走上一个极端,即文化相对主义。文化相对主义指的是认为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人们的信仰和行为准则都来自一定的社会情境,任何一种行为包括信仰、风俗等,都只能用它本身所从属的价值体系来评价,而不能用其它的标准。笔者认为文化相对主义割裂了整个人类世界的共同文化,它将人类世界文化以民族进行分类,每个民族的文化只有个性而没有共性,在法治理念中更是不存在普适主义和本质主义,强调法律中没有统一的真理。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只强调在中国本土寻找法治资源,而忽略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适性一面。
三、法律文化实体性问题
笔者认为梁治平教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观,仅仅停留在方法论意义上,没有将其对象化也没有赋予其实体内容,这犹如人只有骨架而无血肉,是不完整的,相信也是大多数人在阅读梁治平教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考虑最多的问题。从文章中,我们不难看出梁治平教授过于沉浸对法律文化类型学的研究,强调辩异,强调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和进路基础,这在某种程度来说是一种认知的控制,反映出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法律是功能性的事物,因此法律文化的研究也更应该侧重于法律的功能。仅仅将法律文化作方法论和立场方面意义上的理解和研究,则得出的结果将难以操作、验证更不必谈进入实践层面了。事实上,文化研究所要实现的,应该是方法与对象的统一。法律文化是法律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统一是必然的。如果把法律文化的概念仅仅停留在方法论和立场意义上,而不赋予它对象化和实体化内容,则法律文化是残缺的。所以,在这我更倾向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马作武教授对法律文化的概念的解读: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对这个复合体进行文化学意义的研究,即为法律文化学。
在学术界不存在毫无弱点的理论,梁治平教授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也许在某些方面存在局限,但他的观点对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特别是法律史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 法律史的视界[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2] 俞荣根. 历史法哲学——法的智慧之学[J]. 中外法学,1992,1.
【作者简介】
张春乐(1991—),男,汉族,江苏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