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性维权事件中的主体分析
2016-05-14刘溢春
刘溢春
[摘 要]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视角,从环境维权事件中的利益关系出发,分析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存在哪些利益相关者群体;接着,从政府视角出发,识别政府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在环境群体事件中的角色构成,进而分析各方行为的动因与缘由,从而为环境维权事件的分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 环境维权;利益相关者;米切尔评分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112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229- 03
随着近年来,环境维权事件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分析整理文献,发现大部分的环境维权研究,采用微观视角,将一个事件剖解为不同的要素,从而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学界对环境维权的各主体研究相对较少,对于利益相关主体的识别、其受政策影响程度、政策影响力、涉及利益类型等等还没有弄清。近年来,环境维权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从“事后救济型维权”向“预防型维权”发展,各地频发的抗议PX项目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据。
1 问题提出
近几年以来,我国各地环境维权事件频发,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还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群众参与环境维权的意识和热情都不断上升。从2000年至2013年,共发生万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有10起,其中5起主要源于环境污染,可见环境维权事件“不鸣则以,一鸣惊人”,在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对抗程度上都超过其他的群体性事件。①然而,各地政府对环境维权事件的处置仍然不尽人意,处置者对的利益群体认识不足,一方面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一概而论,不加区分的对待;一方面忽视了部分群体,尤其是间接参与者的影响与诉求。通过引入利益相关者概念,有利于为利益各方创造对话的空间,“让各方共同努力解决这样的冲突,并制定出是所有利益相关者接受由此产生的管理激化的协议”。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其核心在于:首先,明确涉及(影响或被影响)这一事件的各个相关群体,即识别利益相关者;其次,认清这些主体处于何种动机,参与了事件,即明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在;再次,对他们进行划分,即分类利益相关者;最后,构筑利益相关者关系图。本文侧重于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即辨别利益相关者。
2 利益相关者识别
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本文基于弗里曼“影响或受影响者均为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基于启东海水污染导致的群体事件,通过在启东某镇进行的走访与调查,首先假定与该事件有关的主要利益群体主要有:上一级政府(县级);镇政府;村委会;造纸企业(污染源);其他当地企业(主要为水产加工业、房地产业及餐饮业);渔民、水产养殖户、农民;外出打工者;环保NGO。再依据拥有基本一致的立场这一原则②进行划分,其包含三个要件,情感要件,认知要件和行为要件,也就是说,一个独立的利益相关者,需要有独立利益考量与自主行为能力。根据笔者的走访了解得出的各方对于污染造纸的态度,不难发现,完全具备三大要件的独立利益相关者是比较少的。可以将三个条件:①在经济上(财政方面)独立;②拥有直接的认知途径或者一手资料的获知方式,以及相对独立的思考;③能够且愿意独立采取行动——简化为两点:认知态度与行为向度,即行为者对事件持有什么样的态度(认知要件+情感要件),以及采取了什么样的行为(行为要件)
3 相关群体利益利益分析及分类
3.1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诱因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以往管理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将关注的范畴从单一的利益领域——主要是经济利益,扩展至社会利益领域。表面上看,环境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企业污染产生的负外部性被强加于民众,导致大众的不满;究其本质,在于“作出决策的人与承担作为决策结果的效用损失的人或人们之间,仍然没有形式上的联系。”因此,缺乏决策权、拥有相同利益的个体会自发的组织起来,利用自己拥有的各类资源,采取合法或者非法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3.2 分类理论基础
基本明确有哪些利益主体之后,为了进一步分析相关者的行为与动机,需要对其进行分类,而相关者先关着的分类,学界主要采用多锥细分法与米切尔评分法(及其衍生方法)。
多锥细分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初运用于分析企业的生存环境与发展策略,是指通过确定的标准,划分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的生存和繁荣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但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分,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以及被企业活动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弗里曼( Freeman,1984)最早从三个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划分,此后惠勒(Wheeler,1998)从相关者是否具备社会性以及与企业的关系是否直接由真实的人来建立两个角度,进行了较全面的分类,见表1。
因此,此处结合行政管理的相关理论,结合已有案例中的具体主体,对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利益相关者进行一个简单的划分,见表2。
从合作性和威胁性这两点,不难看出,利益相关者出于对于自身考量,会分裂成支持与反对两个群体(潜在利益相关者中,会存在不明确的主体),而这两大主体,又会因为自身利益是否确定,而再次划分为确定、预期与潜在这三种不同的类别,针对这不同的类别,政府需要仔细分析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还应该“满足民众的参政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从而满足其利益要求,化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与秩序。
4 结 论
鉴于以上的理论分析,对比现实,我国政府在处置由于环境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力有不逮,“滞后的政府治理不但没能形成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反而滥用权力限制或侵害群众的正当利益,这激化了利益矛盾”,虽然我们能够理解,在形势比较危机、社会秩序不太安定的情况之下,要求政府慢慢收集信息、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的确有点强人所难,颇有临阵磨枪的感觉,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群体的划分不重要。事实上,大部分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如果能够提前做好相关利益者的分类,就能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应的事前协调以及事中安抚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美]爱德华·弗里曼,杰弗里·哈里森,安德鲁·威克斯,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现状与展望[M].盛亚,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赵小燕:邻避冲突治理的困境及其化解途径[J].城市问题,2013(11):74-78.
[3][作者不详]环保维权事件现四大新特征.廉政瞭望[J].2013(1):59.
[4][美]詹姆斯·布坎南.成本与选择[M]. 刘志铭,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