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不可或缺
2016-05-14阮传胜
阮传胜
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从应然意义而言,司法人员是化解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关键主体。但是,从实然意义来说,由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与守法观念的缺失,近些年来,很多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却常常被转嫁到司法人员身上。法官、检察官被袭击、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这些情况在开庭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等与当事人面对面的履职场合会发生,在司法人员的住宅区域甚至也会发生。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在齐声谴责凶手的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人身保护、维护司法尊严的呼吁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暴力袭击司法人员损害的是司法权威
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直接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暴力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的事件的发生,说明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尚未完全树立,司法权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人的观念里,自身利益满足与否,才是衡量司法处理结果的唯一标准。如果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处理结果就是有问题的。这样的偏激观念,其实还是因为法治信仰的缺失与淡薄的表现。这也只能通过继续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加以解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可以进一步弘扬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运用法定程序表达意愿。对于极端行为本身,成立违法、犯罪的,则需要严格依法处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人员的职业如果缺少权威和尊严,任何公民的权威和尊严都会没有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是潜在的受害者。实际上,对司法人员职业的尊重就是对人们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尊重。
司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使命,这决定了其“黑白分明”的属性。既然是要断出是非,司法哪怕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如果不满意一方能够理性对待,将不利结果归因于自身,则可实现案结事了。多数情况往往是这样。但是,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无法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性格偏执等原因缠诉闹事的,实践中也是常常存在的。至于迁怒于司法人员并进行人身袭击、伤害,则属于极端的情况。对于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遇难身亡这个事件,既要看到其有偶然性的一面,又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事件再次说明司法人员这一职业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同一直也被广泛关注的警察职业的危险性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司法人员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案件在世界各地都时有发生,而且似乎呈现上涨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理性地看待我国近些年来一些司法人员的人身受到侵害这个现实状况,需要理性地看待马彩云法官遇害的这个事件,也需要将其放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来加以考量。各国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在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各种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的特征,各类极端事件均是其具体表现。但是,不应把这种状况的发生刻意地与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关联起来。相反,这种状况更印证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的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要求的“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美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有名言:“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是各国司法体制的基础型环节。
在立法方面,面对愈演愈烈的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不少国家出台了相关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司法安全,为法律的代言人披上了“法律外套”。
以美国为例。从美国立法的实际效果来看,《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案》(以下简称《法院安保法》)出台之后,美国国内近年来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整体上,美国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确有独到之处,且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在德国,面对层出不穷的司法人员被伤害事件,德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安保工作。最主要的就是硬件设备的提升,包括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在法院入口进行安全检查,是最为重要的措施。这一做法在德国的许多州已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1年,黑森州73栋法院建筑已有33栋安装了安检设备,其严格程度甚至高于机场,全年共扣押2400把枪支;2012年达豪案发生后,州司法部门要求在所有法院建筑内均必须安装安检设备。
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马彩云法官不幸惨遭枪杀事件再次呼唤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并加以落实。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与落实包括司法人员人身保障机制在内的职业保障机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不可或缺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就会影响改革主体任务落实。离开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条件,不但谈不上法律的职业尊荣,更影响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内心信仰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危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司法人员的伤害甚至杀害,是对司法秩序最直接、最粗暴的公然藐视与暴力对抗。
司法人员由于其职业特殊性,有可能接触到各类社会纠纷、社会矛盾以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其工作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特别是这种危险不仅仅存在于工作中,也存在于法庭之外。但我国现有的对于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与普通人无太大区别,甚至在法庭上对法官的保障也并不明确。
基于国外的经验与司法权运行的客观规律,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应包括体制保障、职務保障、人身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有机体系,这些机制必须形成互相连动的保护体系。其中,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机制无疑是基础性的环节。对于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首先应从立法角度增加对司法人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其次是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再次,是要建立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使用暴力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此外,对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机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均仅原则性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条仅惩罚破坏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法庭外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涉及。《刑法》同时还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但在实践中,真正被定罪处罚的比较少,究其原因:一是程序繁琐,需要借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往往时过境迁,难以举证,责任不好追究;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放任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从刑法层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检察官以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加强对侵害法官权益的刑事保护。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立法或司法层面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形为具体适用作出相应的解释,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也应当看到,要解决司法人员的人身保障问题,光靠完善安保机制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和受益者。只有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遵循法治成为一种自觉,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再次发生。这有赖于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有赖于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