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新创举
2016-05-14肖珂
肖珂
编者按: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工会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又一创举。为进一步了解《条例》出台前后的相关情况,本刊记者采访了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经过。
王惠萍:2013年,《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随即,省人大召开了《条例》立法启动专题论证会,确定了引入第三方立法的工作思路,创新性地提出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立法院同时分别草拟《条例》草案,择优选用。由省人大内司委、省总工会、省地方立法院抽调人员组成《条例》起草小组,拟定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1至5月,起草小组先后到昆明、玉溪、曲靖等地进行深入的立法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现状,充分听取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职工对工会劳动法律工作和推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省总工会先后召开州市总工会、国有、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座谈会,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律师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立法院分别形成了两个各具特点的《条例》草案稿。7月,根据省人大内司委要求,起草小组综合两个《条例》草案稿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案稿,于2015年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此后,省人大法制委又对草案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表决,2016年3月31日,《条例》高票获得通过。
记者:《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王:首先这是完善我省劳动法制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深入,一大批劳动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相对来看,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仍显滞后和薄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省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法治云南建设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劳动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落实,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工会发挥组织体系健全,组织网络遍布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群众联系紧密,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的优势和特点,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运行和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是推进群团工作改革,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群团组织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破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就要紧紧抓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工会的基本职责开展工作。《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了规范,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为工会全面加强法律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记者:《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王:一是符合当前的形势要求。紧紧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法律贯彻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中央群团工作会议发挥群团组织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和要求等主要精神,体现时代特征;二是结合我省实际,体现云南特色,增强《条例(草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三是问题导向原则。以推动劳动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思路,创新机制,体现较强针对性。
记者:《条例》的起草遵循了哪些法规文件?
王:主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为立法依据,参照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王:《条例》共有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和程序,支持和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程序、协作和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回答了“监督什么”、 “如何监督”、“如何协作”、“如何落实”等问题。
记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谁?
王:《条例》第二条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明确为“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通过对工会监督权的明确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推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记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王:《条例》第三条明确监督的原则为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公正客观、平等协商、密切合作,《条例》各条款的表述无不体现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则,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既发挥广泛性、群众性优势,又加强规范性,同时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性。
记者:如何处理好维护职工权益与尊重企业发展的关系?
王:为体现平衡和对等,《条例》第五条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劳动法律监督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理性表达诉求的义务。同时《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开展监督工作公正客观、平等协商的原则。
记者:监督客体和内容的确定,是监督工作找准目标、正确定位的关键,那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王:《条例》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会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明确监督目标。同时,该条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状况作出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当前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强调对用人单位是否保障职工入会权和参加工会活动权益情况的监督。总体上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有利于工会监督做到不失职、不越职。
记者:各级工会的监督职责如何划分?
王: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权如何划分,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是多年来困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为此,《条例》首先在总则规定了不同层级工会的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次,在第二章明确了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本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并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确保开展工作的人员保障,同时,突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灵活多样、及时简便的特点。
科学的设定各层级监督组织职权,是解决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体制问题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各层级监督组织的职权做了科学划分和细致的界定,突出了基层工会监督组织收集信息、协商沟通、主动监督、化解矛盾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强化了县级以上工会监督组织实施、支持指导、代位履职、沟通协调的职能。在上下级监督机构的沟通机制上,明确了下级工会监督组织向上级工会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重大情况的提请处理权(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和上级工会的督促权、直接调查权(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
记者:监督的实施具体怎么运作?
王:明确监督形式和程序是保障监督有效实施的核心和重点。在监督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了我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即接受情况反映、依法调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检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和建议(条例第十四条)。使监督方式与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组织体制、监督职责、开展工作的条件能有机衔接,发挥工会组织网络健全优势,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多渠道和广泛性。
在监督程序方面,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强化知情权,在《条例》中体现为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要求用人单位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等(第十九条),并且这些权利形式对监督对象有着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人单位有予以配合的义务。处分权即工会就监督内容进行评价,向有关单位和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及督促监督对象矫正违法行为的权利。强化处分权,在条例中体现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条例》还尽可能明确监督行为的具体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和监督行为的规范性,同时弱化监督程序的刚性和强制性,体现有组织群众监督的广泛性、灵活性和及时便捷性,使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区别于政府严格权限、严格程序的执法监察。这样一来也避免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额外影响。还能对政府执法监察形成互补,使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做到不错位、不越位。
记者:为了保证监督取得最好的效果,如何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作?
王:一方面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离不开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优势,可以形成对政府执法的有益补充。《条例》一是明确了密切合作的原则。二是在总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级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支持、协作的工作要求(第六条)。三是专章明确了支持与协作的具体形式。包括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第二十五条),协作机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用人单位情况通报机制(第二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保障机制,促进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在实施层面的情况互通、工作互促、问题共研,保障了监督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