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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2016-05-14郭帅

人间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中美差异

摘要: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都大相径庭。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的大陆法系国家。故本文针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展开几点论述。

关键词: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5-01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

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然后,上一轮筛选出来的候选人还需要在经过控方与辩方的一次筛选,最后通过的人才是组成陪审团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就要在本次案件审理完成之前与外界隔绝,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团人员的思想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还是拿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本案的陪审团人员就有九个月的时间与外界隔离。

三、预审制度的不同

预审,就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对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充分与否的预先审理与判定。预审的本质就是一个刑事听证,它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力不会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侵犯。

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承担预审的主体就是专业的侦查人员,其本质是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单方审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预审过程,由公安机关负责。

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预审是由大陪审团来承担,这个大陪审团也是由一群普通的人组成,预审的过程完全封闭,外界只会被告知最后的预审结果。还有,也可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将大陪审团解散,预审就由法官来执行,这个过程就需要对外公开。比如辛普森杀妻案的预审就由法官组织进行。

四、部分司法原则的异同

中美两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然而,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上所采取的观点依然相同,只不过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比如,两个国家都有“一事不再审”,用来保护私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这样也就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因为两国所属法系不同,所以对于其理解也有所不同。一事不再理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诉权消耗”,美国则是继承到了其中的精髓,然后又将其进化成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中国则是直接继承了“既决案件”,演变为既判力理论,重点强调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不再理”,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再审。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中国和美国都遵守着“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认定为有罪;控方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两国都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差别,美国的法律规定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嫌疑不自证其罪,但同时又规定了嫌疑人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利向有关的个人和单位收集证据,并且有关的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这就说明了在中国,“如实回答”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需要提出的是,此文并不是要分辨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首先,两国的司法制度都有优点,也都有需要改进的内容,所以,难以鉴定双方的优劣;其次,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已经不易。此文只简单的比较两国的司法制度的差别,以使读者能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作者简介:郭帅(1994—)男,汉族,四川绵阳人,四川警察学院2012级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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