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爆破作业中,私自保管炸药或构成犯罪
2016-05-14
农村百事通 2016年8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业组长。3个月前,我从仓库领取6箱炸药和160枚导爆管雷管来到工地后,因原计划的爆破作业推迟半个月,考虑到将炸药和导爆管雷管退回仓库手续烦琐,遂决定将之就地存放,私自进行保管。谁知,我近日却被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请问:我的行为只是为了图方便,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杨林
杨林读者: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确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本案所涉炸药和导爆管雷管均属于爆炸物,你并没有按规定将之存放在仓库,且工地作为临时场所,并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另一方面,你具有非法存放的故意,即明知炸药和导爆管雷管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却仍希望并实际存放在工地。尽管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不影响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你存放的炸药、导爆管雷管多达6箱和160枚,应该受到惩处。
江西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