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职业女性却步于婚姻
2016-05-14张冠男
摘要:现代社会大龄未婚的女性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本文试图从婚姻契约的法经济学角度入手,从婚姻的功能来看女性与婚姻之间的利弊关系。从婚姻法的契约法视角和人法视角做出比较,结合财产法中的财产继承和子女养育等问题,分析为何越来越多的女性却步于婚姻。
关键词:剩女;婚姻契约;婚姻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9;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17-05
作者简介:张冠男(1982-),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北京开放大学法律教研室,讲师。
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组成细胞,整个肌体的健康与否,与每一个个体细胞能否正常的新陈代谢休息相关。家庭具有其他的社会组织都无法全部替代的功能。婚姻法,起到了规范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及附属于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明晰与此相关的财产关系,这对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有重大的意义。
按照通俗的看法,女性将婚姻视为一种保护的壁垒,而男性将婚姻视为某种限制。女性渴望婚姻而男性逃避婚姻。但是现在有一种不能不正视的社会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迟迟不愿进入婚姻,这种现在甚至普遍到了有一个专有的名词“剩女”。对这种家庭决策做出相应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一个非常有趣味的视角。剩女们做出或者说“被做出”不进入婚姻的选择,用法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也会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从法律的角度,婚姻可以解读为一种契约。最宽泛的意义上,契约为双方平等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缔结的合意。“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①1791年的法国宪法曾言“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但是,婚姻与其他的契约的绝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同时还是一种身份行为。婚姻可以解读为契约,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身份行为,是一身份关系组织的财产关系。仅仅用某一种角度来解读会有某种偏颇。
一、完全契约法和财产法的角度解决的偏差解读
在各种法律强调婚姻的财产属性之前,很多女性会认为爱情等情感因素是完全高于财产等世俗性因素,而进入婚姻有了子女之后又会因为母爱的情感因素而继续捍卫婚姻家庭的神圣地位。而司法解释不断强化了婚姻的契约性之后,很多女性也完全从契约性、财产性和经济角度重新考量了婚姻,进而有些人认为结婚“不值得”。
实际上婚姻法有不同于普通契约的特点,只按照其经济属性解读而忽视其伦理性有价值取向上的偏颇。
(一)婚姻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
婚姻家庭法在更大程度上是财产身份法。财产关系的分配应该关乎于人身,关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不必对另一方有如此大的抚养辅助义务,这个义务是远大于公司或合伙中的伙伴或者合伙人的。生育或抚养子女,需要有对对方人身的极大信任。
(二)长周期性和复杂性
婚姻不是一种短期行为。如果要用契约的方法来类比婚姻,应该认识到,较之经典契约,婚姻是一种关系契约。它符合关系契约的定义——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并且交换物品难以被测量。夫妻进入婚姻是中无法预测终将为对方具体做出何种行为,正因为有着过多的不可预测性,教堂婚礼上才会有神父来宣讲“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富裕还是贫穷”,这种宣言本身就验证了婚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个宣誓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充满着缔结时不能预料的风险的。
(三)不完全性
较之法律,关系规范与社会规范在婚姻关系中起的作用更大。缔结时,双方当事人无需将各种可能性一一列举但某种原因是婚姻本身作为法律条款的默示性。
要维护一个关系性契约需要更加重视资产专用性投资的保护,以此视角审视婚姻更是如此。一段婚姻中妻子角色的经历绝不会成为另一端婚姻中成为妻子的加分砝码。婚姻中一方如做出资产专用性的投资,除非这种投资能肯定得到稳定的回报,不论男女都不会愿意进行这样的冒险。在一方想要解除婚姻的时候,另一方需要能够做出补偿。生育作为婚姻的追求的价值之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儿女。单纯用契约分析一旦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是难以预测和复杂的,缔结婚姻本身即是包含了潜在各种可能默示条款的一揽子协定。②
基于婚姻的强身份属性、长周期性和不完全性,仅仅从保护财产的角度来进行婚姻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界定有偏僻之处。而也许正是这些偏僻之处使得一些女性不愿进入婚姻。目前此种以契约精神来理解婚姻法的角度,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大的误读,因为对婚姻契约的本质,应该是包含了夫妻忠诚契约、反家庭暴力契约和夫妻财产契约几重关系的契约,如果只在财产方面做出所谓公平,实际上是对忠诚、专一等婚姻这个神圣契约的误解。而在违反忠诚专一方面,男性的违约成本较低,这种有所误偏的契约观导致女性承担更多的违约成本。③一旦婚姻破裂,女性较之男性更难于找到替代原来水平的伴侣。在比较不太适合的伴侣和等待较为适合的伴侣之间,一旦考虑到和不适合伴侣婚姻破裂之后的处境,比较过和不适合的伴侣结婚又离婚后的被动局面,很多女性会觉得还是保持不进入婚姻有较之离婚又失婚后更为安全。
二、女性面对此种婚姻法时做出的分析
作为一种经济的或者说实用的角度,会计算出(不论是明知的还是潜意识的)某种行为对自身的优劣。
(一)婚姻带来的成本分析
经济的分析,婚姻应该提供单人生活所不能提供的便利。在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时候,会考虑该行为的成本会不会给其带来较成本更大的收益。那么关于婚姻获得的收益,可以大致的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
身体收益,婚姻可以带来较稳定的两性关系。健康、持续、稳定的性伴侣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件有益的事。同时,性还会为双方带来子女后代,某种程度上,后代是我们自己的身体的延续,在孩子身上,婚姻双方得到延续;精神收益,婚姻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平和感和扶持感,这种精神上的支持使得已婚人士有更好的心态,从而更加健康。④;物质收益,男女双方具有不同的优势,男主外女主内可以的组合可以使得双方互补双赢。同时婚姻具有规模效应,在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方面都可较之单身节约资源。
还是从以上的三个方面,我们再来审视一下婚姻的成本
身体成本:性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这个层面上讲婚姻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精神成本:对对方要有更多的忍耐来维系婚姻,男性要更多忍受妻子的唠叨,同时女性要忍耐丈夫的粗鲁;物质成本:为了维系婚姻要在对方和其家族身上有一定的投入,比如走亲访友的费用。如果有子女,对子女培养的花费等等。
如果收益远大于成本,婚姻自然是被追求的选择,而现在的社会现实有可能存在了成本大于收益。首先身体收益因为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不再是获得性的唯一途径。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是否大于成本,都是具体的个性化的。如果有合适的对象,可以收益大于成本,一旦对象不能达到原来的生活水准,在婚后尤其是生育后可能导致女性生活水平较之单身自己工作时大幅下降。
在夫妻双方的得失比较中,在身体成本上因女性特有的怀孕育儿的过程,女性的身体成本一定程度上大于男性。在精神成本上,男方在自己要养家糊口、出人头地的思想下有一定的压力,女性在更多与丈夫家人一起生活情况下育儿有处理家庭关系的压力,压力的侧重不同,同时存在精神压力;物质成本上,男性若承担家务开销多,他会有较多成本,妻子在家中育儿,从事无报偿劳动,若同时从事职场工作,妻子会较之丈夫的压力要大。
在女性自己婚后或不婚的情况下做比较,身体成本上,不婚没有家务的压力,对身体有益,但是同时也会缺乏家人对其健康的照顾,是不利方面;精神成本上,不婚的单身女子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会有被他人议论的压力,并且有将来无子女老年的生活隐忧,不婚应该有一定的精神压力;物质成本上,如果该女子婚前的以百分百精力投入工作的状态,不及她婚后育儿由婚姻和丈夫的补贴,则她在婚姻中是物质受益的,若是婚前百分百工作的状态,多于由婚姻和丈夫带来的补贴,则婚姻是物质受损的。
(二)婚姻带来的机会成本
除了上面从实时分析的得失之外,很多女性还需要考虑的是婚姻的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具体到我们的问题,是一位女士为步入婚姻而放弃的本来有可能获得的最高价值。
从职业的角度而言,因为更多的婚内劳动,女性较之男性通常有更多职业上的损失,这在上文已经分析。另外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是一旦婚姻失败造成的机会成本。如果遭遇离婚,一般女方较之男方在婚姻市场上的“折价”要更为严重。⑤她们会更难找到新的可替代的伴侣,因为她们往往基于自然原因更多抚育幼儿,而婚姻的起源目的之一就是抚养自己血缘的子女,这使得她们更难有新的丈夫。⑥如果她面对不那么令她满意的伴侣,进入和他的婚姻还意味着基本再无可能和自己较为满意的男性成婚。通常而言,一旦婚姻破裂,一般是女性获得儿童的监护权。如果不再婚,该女性会付出更大的精力来照顾孩子;而选择再婚,孩子毫无疑问的会成为潜在丈夫不得不严肃考虑的责任和负担⑦。社会通常认为女性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并将不照顾孩子的女性视为道德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女性无疑较之男性有更大的压力。⑧社会需要的温情的母亲与尽职的职业女性合二为一的完美形象,做不到的人或根本就不想做到的女性,即使有轻视社会藩篱的勇气,也往往会遇到男性所从未遭遇的麻烦(诸如面试求职时,面对质疑是否怀孕生子同时做好本职工作)。
一旦与原本就勉强没有足够吸引力的丈夫离婚,该离婚女士的处境劣于从没结过婚的老姑娘,那么如果没有遇到足够吸引女性的对象的时候,保持单身才是更理性的选择。
基于成本分析和潜在机会成本的比较,对于有一定自我生存能力的职业女性,身体、精神、物质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有着比较大的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如果只讨论婚姻的契约性而不强调其伦理属性,就会导致婚姻缔结方对于财产性因素过分的强调。婚姻本身具有契约的外观和属性,目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在进行,那么只权衡利益会偏离感情、子女亲情这些因素,导致潜在相对不受益的一方不那么情愿进入婚姻。
三、婚姻功能导致的专用性区别
根据人口学分析,有人说剩男是一种无奈,剩女是一种选择。但根据我们综上的分析,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大龄时未进入婚姻,也是由于无奈,基于分析之后的理性。
(一)婚姻的功能
婚姻除却生儿育女、社会联结之外,还具有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会成为一个较为紧密的经济联合体。“男耕女织”这个词就用来描述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实行生产合作的。妻子和丈夫都依赖于对方,他们成为一个联合体才能生存下去,完成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与子女的抚育。⑨妻子和丈夫有各自的角色,就如何商事合伙中的合伙人有着不同的角色。
(二)妻子丈夫功能定位区别
如果将婚姻视为一种类似于合伙之类的合作,将“妻子”与“丈夫”作为不同的分工,会发现两者的角色定位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分工模式上,也是婚姻这种形态存在的大部分的时间之内,男性与女性的分工模式是由妻子在家中扮演孩子的抚育者,在子女较多而家务繁重的情况下她无法再有时间在市场上劳动来换取支持自己生活的生活资料。⑩已婚妇女实际上是在通过婚姻内的劳动活得丈夫的物质支持,某种意义上丈夫类似于她的“雇主”。应该说在大多数历史时期,这种分工是符合生产力实际水平的,男性和女性通过这种大致的分工,协作了育儿和社会化活动。当然矛盾也是同时存在的:在该分工中,男性面对的是更丰富的外部世界,而女性的工作仅仅限于满足维持生存和繁衍的动物性需求上,她们的选择面非常狭窄。○11
简单看来,“男主外女主内”貌似没有什么大的不公平,但实际上男性从事的外部世界与女性从事的家内世界丰富性上差距非常大,女性只有唯一的一种选择性,而且这种唯一的选择有非常大的人身属性。一个妻子在这个婚姻内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经验是专属的,缺乏交换性的——她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经验不能成为她获得一段新的婚姻的砝码,而与此同时她丈夫的工作经历可能成为他获得其他工作的有益履历。妻子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唯一性的和专属性的,这是较之男性丈夫角色的巨大缺陷。在证券市场上,缺乏流通性的股票和有流通性良好的股票的对比能充分说明妻子与丈夫功能的区别。
这种分工的运作在大量女性也可以从事外部活动时受到越来越大挑战,而且在外部世界中能够获得报酬越高的女性,实际上为进入婚姻付出的机会成本越高——在至少生育的特定时期,她的收入取决于她的丈夫了,对于外部世界高收入值得女性,他必须找到能够至少补偿她在生育期损失的男子结婚才不会太大。
按照简单的契约理论,婚前的财产归属各自,婚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女性育儿的天然性的弱势,即使是婚后的财产完全属于共同,她也必须找到一个能弥补她生育期间劳动价值损失的男子结婚,她才能保证自己及其幼儿的生活水平不会较之婚前大幅下降。相应的,所谓自身挣钱能力越差的女性越愿意进入婚姻,越强的人,越要找到能弥补自己损失的人,越难于进入婚姻。这也是剩女越来越多的某种原因。
这正是上面所说的,婚姻不能视为简单契约。婚姻在具有财产性的同时也有非常多的人身性,婚姻法更多的应该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或契约法。黑格尔就认为婚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他指出“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似生命过程的现实”。○12虽然婚姻的基础是伦理关系已经收到很大疑问,但是若是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并以此制定法律或做出司法解释,也是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并不是任何地方都能够适用法律……法律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地方,法律上的强制并不造就善良的母亲,母爱并不能有法律使之产生,表达母爱的方式不能规定在法令的条文里……”○13与此一致,法律无法造就恩爱的夫妻,如果仅用冷静分割的方式谈论财产,与之相对应忽视人本属性,会造成对婚姻价值判断的偏离。
生育的好处属于社会整体,但生育的成本属于个人并主要属于女性,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不论社会舆论环境多么不利,都不愿意进入婚姻——嫁给能力明显低于自己的丈夫会给自己及其后代的生存带来损害,较之过去女性不进入婚姻就无法生存,她们宁愿自己挣钱自己花。即使整个社会为生育率底下、未来的养老金缺口忧心忡忡时,社会仍然无法通过舆论使更多女性进入婚姻,这也是趋利避害的选择。
四、结论
历史的分析,婚姻是生产力发展到某种阶段的产物,当生产力变化,社会环境变迁的时候,婚姻的形态会有较大的变化。在婚姻的形态产生变化的同时,婚姻法的形态也应该有一样的变化甚至起到对时代发展潮流的引导作用。
近现代以来,大机械的产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传统的男女社会家庭分工的经济基础已经有了变化。在现代社会,很多家庭原有的功能被市场的专业服务替代。对于丈夫和妻子,实际上都存在这个过程,传统上由丈夫进行的维修、重体力劳动都可以由专门工人完成,而妻子的烹饪、打扫等工作也可以由家政人员负责。
与上述潮流不同的是,生育、哺育幼儿等身份属性机枪的工作还不能社会化完成。即使是3岁之前的幼儿照管,社会化程度都比较低,很大程度上都需要由家庭内部进行消化。母亲职责的人身活动是费力最大的,不然不会有那么多《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之类的育儿书籍。这些难于社会化的家庭活动,与女性的生物学本性紧密联系,作为一个母亲的女性往往承担养育的家庭工作,正如波伏娃指出的,“女性是类繁衍的牺牲品”。与此同时,成为父亲的男性基本上不大会改变原有的生活节奏。与此同时,社会的一般观念中,女性都被塑造为家庭的守护者和孩子的抚育者,如果进入了婚姻而没有像社会期待的那样完成主妇的责任,她们会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压力,而不想被社会压力重压,就不得不身心俱疲。所以对于相当的职业女性而言,为什么不自己挣钱自己花,而要进入婚姻呢?
婚姻作为一种生存手段的必须这种功能淡化了,在育儿工作与社会化工作压力同时存在的时候,如果不能选择到足够弥补自己在育儿时经济损失的丈夫,婚姻法不能使得自己获得更有保障的地位,更合理化的选择是自己挣钱自己花,不进入婚姻。
在大的思潮下,我们的私法是在重视法律的私法规则,按照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婚姻的伦理价值和情感因素被忽略或者淡化了。即使以契约法和财产法的视角来对婚姻进行解读,也应该是更加富有弹性的关系契约。简单的“婚前的归自己,婚后的共同”不是有利于婚姻的法则。
具体到我国,在传统的宗法制社会中,家庭财产主要为男性所所有,女性一般不能通过社会活动获得财产,家庭继承过程中财产一般也不分给女儿。女性是财产权的旁观者,通过家务活动与生儿育女来获得生活资料。在自己能供养自己的今天,如果结婚会让生活水准下降很多,那么为什么要结婚呢?越是自己通过工作可以获得高回报的女性,在婚姻中因生育和家务的损失越多,如果丈夫带来的好处不能抵消带来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要结婚呢?在国外,有人声称结婚就是为了税务上的好处○14,在我国,税务的计算方式是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的,结婚之后反而在某些城市中有了不能购买房屋的限制,那么,高收入的女性,在婚姻法中没有发觉到足够的法律保护,那么她们为什么要结婚呢?本来以为自己是在神圣的有关情感的牺牲,在过于财产导向性的法律条文之下,婚姻制度中关于“爱与牺牲”的部分被去没了,关于财产部分计较多起来,而在计较之后,她们发现原来没有得到什么,那么她们为什么要结婚呢?
[注释]
①乌昌贞.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9-32.
②郁光华.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J].北大法学评论,2007.
③刘增.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④冯轩.幸福的婚姻是一剂健康良药,而不幸的婚姻会导致诸多疾病[N].大众科技报,2003-3-23.
⑤Cohen,Lloyd Marriage,Divorce,and Quasi Rents;or,“I Gave him the Best Years of my Life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7/12/16 267-303.
⑥魏宏霞.恩格斯与妇女解放——<解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J].理论界,2007(10).
⑦Cohen,Lloyd Marriage,Divorce,and Quasi Rents;or,“I Gave him the Best Years of my Life”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7/12/16 283-284.
⑧1908年美国甚至出现过一系列的“保护性劳动”的法律,允许各州限制妇女的工作时间,因为她们工作会影响她们的育儿活动.与此同时,男性则完全没有此类困扰.
朱迪斯.贝尔.女性的法律生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5.
⑨王巍.传统婚姻功能弱化的表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1).
⑩这种传统式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并不公平,有研究表明一旦夫妻中任何一方从事较多的传统女性从事的家内事务,婚姻关系就会比较紧张.家务劳动的分配方法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婚姻关系甚至导致离婚.
陈茜.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4.11.
○11剩女与未来婚姻[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3fb2810101h9jn.html.
○12刘增.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98.
○14Zoe Williams We've been together for 10 years and have two children:why get married? Here are some of the late-marrier's best excuses.http://www.theguardian.com/lifeandstyle/2013/aug/24/why-married-late-zoe-williams.
[参考文献]
[1]乌昌贞.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刘增.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4]剩女与未来婚姻[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3fb2810101h9jn.html.
[5]王巍.传统婚姻功能弱化的表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1).
[6]陈茜.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4.11.
[7]魏宏霞.恩格斯与妇女解放——<解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J].理论界,2007(10).
[8]朱迪斯.贝尔.女性的法律生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Cohen,Lloyd Marriage,Divorce,and Quasi Rents;or,“I Gave him the Best Years of my Life”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