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还是抄袭摄影人有话说
2016-05-14黄玮
黄玮
报道提示: 关于油画作者“复制”他人照片是否属于侵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反对者认为,涉案的摄影作品,均体现了作者独特的用光、独特的构图、独特的拍摄思路,均是其独立思考独立创作而成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
近日,福州一漆画展上,一幅名为《乡愁》的脱胎漆器漆画引人驻足。画面中,石头厝一栋挨着一栋,浑然一体的古村落,犹如一幅浑然天成的水墨画。
漆画作者抄袭摄影作品
然而,有细心的参观者发现,漆画的内容与曾获得多项大奖的摄影名作《石头厝》几乎一样。《石头厝》的拍摄者王文同,是省科技馆的一名退休人员,也是一名资深摄影师。他表示,这张照片是1999年左右摄于平潭岛白青乡白胜村,当时拍的一组6张石头厝,获得过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与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举办的“人类贡献奖”摄影展银奖、第21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铜奖等十多个奖项。
而漆画的作者凯彪,是一家公司的签约漆画家。他得知此事后,表示“非常愧疚”。他说,几年前,他在百度上搜索到这幅照片,非常喜欢,就进行了漆画创作,“我也曾想找拍摄者,但没有找到”。
法律界人士认为,漆画人参照了拍摄者的摄影作品,并且没有取得对方的许可,将漆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对方的改编权,应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其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认著作权被侵害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过其建议,艺术人士进行“二度创作”的情况并不少见,“二度创作者”应在新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独创性,相似度过高的作品,不适合用作商业用途。
画家为侵权付出的代价
无独有偶,几年前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画家燕娅娅被指抄袭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其中5幅油画系参考照片绘制,判决油画作者燕娅娅侵权,并按照每幅作品1万元至1.5万元对摄影者薛华克作出赔偿。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来各方关注。此案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典型案例。
侵权与否众说纷纭
围绕画家燕娅娅侵权一案,摄影界和法律界焦点落在以下三处,有关人士展开了一系列普遍性问题的探讨。
油画作品创作是临摹还是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构成演绎作品,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利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有演绎者的独创性创作。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美术创作实为临摹,对于临摹的法律定性我国立法曾有两次变动。在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判断其是否构成复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油画作品涉嫌剽窃摄影作品的争议在于画作是否构成剽窃和侵权,这就涉及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上的二次创作。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作品的引用和标注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两类作品的独创性如何体现。“摄影作品是光和影的艺术。瞬间艺术和绘画创作在记录方式上明显不同,同一人物的肖像创作,油画家和摄影家会通过不同角度加以艺术再现,展示出来的作品肯定是不同的,其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灵魂也应当是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是作者通过作品整体的构思,构图的比例,距离的远近,神态的处理,情节的刻画,光线的明暗等具体表现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摄影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定其是否构成独立作品,主要标准是两者是否存在“差异性”。如果油画创作确实借鉴了摄影作品则属于演绎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方能进行。因为画家在这种时候并未加入任何创造性劳动,只是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将摄影作品简单的“移动”到画布上。但如果在改编中加入了自己的智慧成果,并非对前者作品简单复制或改变形式,则构成二次创作。
原告不满8幅作品分开判决。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当庭仅对其中一幅作品《奶奶》作出了判决,其他7幅作品法院并未宣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不论法院是否将8件作品割裂开,原告如果能提供两点证明就能对判决结果起到关键作用。首先,被告此前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其次,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作品中的独创性要素,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演绎了其作品。对于摄影作品而言,一名摄影师对同一对象独立拍摄完成的照片,可构成独立受保护的作品。因此,虽然原告拍摄了8张照片,但只要这8张照片均是独立拍摄完成,就可以构成相互独立作品,均受到保护。
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和文字作品相比,由于存在标注的局限性,摄影作品无法和文字作品一样,将引用的来源标注出来,导致对画作是否属于抄袭摄影作品的认定存在难度。而如果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对摄影作品的引用和标注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信类似的版权纷争将能有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