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的审级制度与诉讼程序
2016-05-14印明子吕汝泉
印明子 吕汝泉
【摘要】清朝的诉讼体制在各个封建时代来说已经最为完善。清朝的诉讼体制与现代的诉讼体制不同,虽然表面上来看诉讼程序和现在基本上相同都要经过诸多的审查环节,但是实际上清代的诉讼是专制时代诉讼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所以说对于清代诉讼体制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当下的历史研究,更能够通过具体的研究考察其审级设置、程序设计以及监督体系。
【关键词】诉讼制度;清代;价值;理念
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出封建时代,走向现代化的体系是从近代法制变革开始的,近代的法制变革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但是,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变革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思想传统,对法律制度变革产生严重影响。当下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清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清代审级制度及逻辑伦理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中最后一个朝代,其法律诉讼体制承接了前人的经验,因此,清朝法律诉讼体制是整个封建王朝法律诉讼体制中最为完善的朝代。清朝的法律诉讼体制已经比较完善,清朝的审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清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了普通机关和特殊机关两种,普通机关体制中包含有中央和地方两大重要的司法体系。刑部作为中央处理司法事务的专门机关,成为整个司法机关体系中最高一级。刑部在使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的三个方面:其一,对于各省上报的徒罪以上的案件进行复核;其二,审理京城中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其三,参与各省的秋审以及朝审案件的复核工作。对于徒罪案件,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徒罪案件可以分为无关人命的案件、有关人命的案件两种。其中无关人命的案件一般是经过督抚审批之后上交刑部进行专门的审核;有关人命的案件则在督抚审结之后上报刑部,刑部视其情况进行相关罪名的判刑。原则上刑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有关人命的案件都需要皇帝亲笔批示,由于皇帝大权独揽,并且司法部门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刑部的批示可以代表皇帝的批示。
中央设有最高机构的刑部,地方州县的司法机构却并无正规的政府机构。在清代,地方的权利的基层组织被称为州县,州县的长官称之为州长或者县长。与中央不同,地方的州长或者县长集地方的审判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在进行相关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州县的审判通常最为第一级的审判,在州县审判完成之后,需要根据案件的轻重情况进行案件的上报。一般对于州县发生的轻微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州县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判决自发出之后就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应。在处理徒罪以上的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权没有权力进行相关的审判需要将其上报给中央。
以上就是清代的司法处理的审级制度,总的来说清代的审级制度分为地方与中央两个部分,对于轻微的诉讼案件地方上有权进行审判处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需要将案件逐级上报呈交中央刑部进行审理。这种逐级审理的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现代的法律机关的逐级制度,对于法律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效的保证其公平性。
二、诉讼程序设计理念
清代对于法律诉讼案件的逐级审理的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公平,在审判中涉及的诉讼程序也比较完善。清代的诉讼程序除了依法逐级审转的制度之外,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救助的特别程序。清朝的诉讼程序主要归结为会审、秋审与朝审以及京控案件这三种诉讼程序。
1.会审制度
会审主要指的是中央机关中的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对于重大的案件的审判进行的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者对于案件的集体审理,起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情节极为重大的案件,则需要会同六部人员与大理寺和都察院以及行政司一同进行相关的审理,这称之为“九卿会审”。无论是“三司会审”还是“九卿会审”其设置的作用都是为了通过权力机构的相互制约,向社会大众表明政府对于涉及社会治安及政治统治重大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其中参与的力量愈多就可以将审判的力量进行相互的制约,也就会使审判更加的公正。
2.秋审及朝审
在中国古代一般的涉及死刑的案件都会在秋季进行复审,这种对于死刑人员的秋季复审制度称之为秋审。秋审的主要程序是基层的司法机关将整个刑事案件的卷宗逐级上报,一直到督抚部门组织相关的会审,然后将相关的人犯进行分类定罪,之后上报给刑部,刑部在接到督抚的上报之后首先拟定处理意见。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秋审的公平性,秋审大典需要多个权力机构共同参加,主要参加的秋审大典的人员有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个部、院、寺和科道官员。在完成秋审之后,由刑部的人员将审理的需要执行死刑的人员上交给皇帝进行勾决或者免勾。在罪犯的名单中没有被勾决的罪犯则需要进行收监直到第二年的秋审在进行处决。而朝审与秋审的作用一样都是对于要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将其与秋审区分开来主要体现了其对于京师案件的重视。
3.京控案件
为了保证相关的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如果地方群众在经过州县的一级审判之后,感觉审判不公,可以采取向上一级的审理部门进行申诉的方法,但是清代明令禁止越级诉讼。这个时候为了能够给人名群众提供一个公正的机会,清代可以允许相关的人员到京城向皇上高御状。根据相关文献记载,京控的主要机构有登闻鼓厅、都察院、五城察院以及步军统领衙门等,这些机构在受理了状词之后直接上报给皇帝。京控的成功率很低,但是通过京控的设置可以体现皇帝的公正以及公平。所以相关的京控设置主要是为了帮助皇帝进行专制统治来设置的。从权利的约束来看,京控实际上是对强权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清代的法律诉讼体制在设置上规模非常的庞大,虽然看上去是一套完整的公平的司法机关处理体系,但是从权利的制衡角度来看,无不体现了上级比下级公正公平的问题。这种思想由于自身处于一种专制时代,所以并不能有很好的权利制衡效果,并不能起到理想中的法律审判的公正。
三、结语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需要建设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要对人们思想中法律传统进行了解。通过对清朝法律诉讼体制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古代诉讼体制,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有效的法律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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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印明子(1995.7-),男,辽宁鞍山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日语系2014级本科生,主要从事日本语言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