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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形成原因及防范措施的探讨

2016-05-14高久国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6年8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危害

高久国

摘 要:电,即是能源又是商品,已被广大用户所接受,它的产生使人类社会进入了文明时代,更重要的是人类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电力商品的特殊性采取各种手段盗窃电能,谋取私利,擾乱了供用电正常市场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文通过对窃电现象存在的历史原因、窃电手段以及打击防范措施的论述,从而提出电力企业不仅要抓好生产经营,而且还要依法打击窃电行为,以维护供用电市场秩序和电力企业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窃电现象;危害;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M9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段深入,企业用电量的不断增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窃电问题变的尤为突出,窃电的手段方法不断更新,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供用电秩序,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制止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市场正常秩序和国家及电力企业利益。

1 窃电现象形成的原因

1.1 法制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电力法规的基本知识,尚有不少人不知道,而《电力法》本身出台的又较晚,加上电力部门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再者《刑法》中又没有明确对窃电犯罪的判罚,因此,在相当一部分人观念中存在窃电不构成犯罪的误区,有的甚至还给窃电者开绿色通道,在窃电处罚时就轻避重,给电力企业施加压力,从而使得窃电者有恃无恐,敢于以身试法。

1.2 受经济利益驱动

窃电的直接结果,就是给窃电者带来了利益,正因为这样,很多窃电者愿意挺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去窃电。有的窃电手段很高明,甚至利用高科技,危害极大,通过对窃电群体的统计,发现私人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窃电行为较多。如:大型的娱乐场所、私人开办的高耗能企业等,窃电现象较为严重。这些经营者置供电企业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把窃电作为降低投资成本,甚至作为发家致富的直接有效的途径。

1.3 管理不到位

用电检查工作,在某些供电企业开展的很不正常,多年来形成的“重发、轻供、不管用”思想一直存在着,以至于目前不少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全方位常规化的用电检查工作不能坚持有效的开展,同时存在不少用电检查人员年龄结构偏大,虽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多年,但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接受新的用电检查及反窃电的技能较慢,尤其是面对现在的花样繁多的高科技窃电,显得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存在新进的用电检查人员,虽文化水平较高,但工作经验不足,反窃电现场处置应变能力不够,从而使得用电检查工作开展的程度不够深。

2 窃电的危害性

2.1 窃电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电网每年被窃电电量20亿kWh,其中辽宁占一半,达10亿kWh,折合损失3亿元;西北破获了西安高压供电局徐家湾变电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厂商相互勾结,窃电金额高达上千万的特大案件。就全国而言,估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至少几十亿kWh以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非常惊人。

2.2 窃电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窃电作为降低生产投入成本的手段之一,使在同一行业的竞争中占得先机,谋取更大利益,引起不正当竞争,损害了那些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使一些守法经营企业感觉不够公平,产生了不愿意交电费的心理,大大增加了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难度。

2.3 窃电给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带来危害

窃电风险已构成经营风险,由于电力企业的厂、网已经分开,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窃电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经营风险,在我国几个窃电较严重的地区,都发出“窃电事关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呼声。

2.4 窃电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资料表明,农村电工窃电转嫁于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城市居民窃电引起邻居矛盾,继而大动干戈者有之。有些窃电者对电的知识了解甚少,经常发生将高压线路当作低压用,将380V当作220V用,从而造成的用电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另外,因窃电引起变压器、线路火灾事故亦不少。

以上这些窃电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其危害性之大,是其他有些犯罪行为所不可比的。

3 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反窃电工作要得到社会的支持

长期以来,广大供电系统职工通过用电检查发现和处理了大量的窃电问题,为国家挽回很多经济损失。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是供电企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是保证安全供用电的基本管理工作,但这项工作往往得不到用户的支持,总以为供电企业故意刁难他们,很少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十分被动,另外,在查出窃电行为时,取证工作很难,个别窃电者态度蛮横。这就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而仅靠供电企业孤军作战是不行的。

3.2 反窃电工作要有法可依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电力企业原有的政府职能被取消,单一的追补电费和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实际上是对窃电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这种办法因为没有实际可靠的法律保障,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显得极为软弱且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这种单一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用电市场形式和反窃电工作的需要,甚至由于某些环节操作不当还可能为电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发挥国家机关的管理和专政职能,如对有争议的现场窃电证据,可报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对窃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给予治安处罚,盗窃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的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达到电力市场秩序的法制化。

4 反窃电措施

既然窃电问题是诸多的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去解决。

4.1 建立健全防窃电法规,做到查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维护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国家电力宝贵资源,供用电规则虽对盗窃电能的行为查处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属于行业性法规,真正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所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电能行为的查处虽以法律形式做了规定,但很原则,也很公平。盗窃电能本身就是犯法行为,但电力企业查获后不能自行采取停电处罚措施,必须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经济处罚。

4.2 要加强对供电企业职工的教育,完善用电营销管理体系。供电企业的职工是供电企业利益的创造者,也是维护者,然而部分人员却与用户勾结窃电,帮助窃电者偷电,给反窃电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这是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部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用户的窃电行为视而不见,这属于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上述行为不仅要从行政上、法律上给予追究,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用电营销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

4.3 认真做好防窃电改造工作,增強供电计量装置的防盗可靠性。

4.3.1 计量点的选择

计量点原则上应选在产权分界处,对于专线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点宜选在变电所的线路出口处,但由于受变电所的配置及习惯性的原因,再加上产权分界处装置设备条件的限制,这种方式较少采用。随着用电形式的变化,有积极推广的必要,它不仅能有效的杜绝窃电行为,也能准确计量变线损。为此,供电企业可以在线路出口侧预留位置或者替用户先行投资建设计量柜体。当计量装置在用户变电所处时,计量柜应为进户后的第一只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在总开关柜后,尽量减少用户在计量点前端窃电的可能性,因此在勘察、验收时,应严格把握这一原则。

4.3.2 计量柜的选择

长期以来,装在用户处的计量装置多是暴露在外的,尤其是低压侧计量的,这无疑给窃电者提供了便利,采用整体封闭式计量柜、计量专用的TA、TV,是很好的防窃电措施,对于计量柜的前、后门以及计量用的TV柜的刀闸应加封,从源头上防止窃电行为发生。

4.4 利用高科技产品、技术,增强防窃电可能

失压计时仪能自动记录失压时间。目前的一些新型电能表具有失压计时,正反向电量记录功能。利用负荷管理控制装置能实时地监视用户负荷变化,同时加装交流采样装置,和计费系统彼此独立,可相互照应,能有效地防止窃电行为。

结语

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种类繁多的窃电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危害是巨大的,电力企业要自我生存和发展,不仅要抓好安全生产和经营服务,还要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窃电行为行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安徽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岗位资格考核培训教材[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2]供电营业规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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