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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6-05-14赵宏伟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6年8期
关键词:水利部流域意见

赵宏伟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31号文发布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顶层设计正式出台。《意见》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

《意见》在7项“分领域重点任务”中,涉及水利部的有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4项任务;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7个领域中,水利部全都涉及。可见,水生态文明建设及其体制机制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意见》为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在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就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以安徽、浙江两省跨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为考核依据,每年设置了5亿元的补偿基金;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等。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水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还需要完善。

我国古代就有“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的社会交往习俗,更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善意情怀。这些朴素的哲理对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一个流域上游地区需要承担水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下游地区享受了流域水生态保护的成果,理所应当分担流域水生态保护的成本。总之,只有让水生态受益者付费,让水生态保护者获偿,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水生态保护利益调节格局。

如何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呢?当务之急要尽快建立科学的水生态保护补偿评价体系,从而客观公正地确定水生态补偿标准和水生态产品的价格,真正让保护水生态者“不吃亏”。另外,还应完善水生态保护绩效评估制度和水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督机制等。

“近水不可枉用水,近山不可枉烧柴”。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坚定走水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双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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