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走程序”说得轻巧
2016-05-14
浙江人大 2016年8期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多次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谈论涉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城市规划、人事任免职议案等话题时,总是称某某事项其实已经定案,但还需要等人大“走程序”。
把已知定论的事再拿到人大来审议决定岂不多此一举?归根结底,还是人大这道程序非走不可。既然是铁定要走的程序,那么人大就应理直气壮地要求“一府两院”提交有关报告务必遵法治、守规矩。
“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这是人大工作者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关键要秉持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通过细化相关程序的实际操作规程,力避程序运转的虚化和流于形式,切实增强人大议事决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大“走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现实的客观需要、群众的利益要求,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理由把这视作额外负担,轻描淡写。一步一个脚印地把程序走严走实,才是正确的态度。
来源:《人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