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金需要上税吗?
2016-05-14
时代风采 2016年9期
案例:我是一家木材厂的工人,在锯木头时,手指受伤。左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八级。因为厂里没为我缴纳医疗保险,经有关部门调解后,木材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十八万余元。但打在卡上时扣了近四千元,说是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疗伤、保命这钱也要交税吗?
说法:你的这种情况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在第一条、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