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争孙究竟为哪般
2016-05-14张涌
张涌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养儿育女是父母天经地义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却毅然决然走上法庭,要求撤销父母对孙辈的监护权,想将孩子的抚养权争到自己手里……
[案例1]
孙子智障,爷爷奶奶法庭讨要监护权
6岁的男童叮当患有癫痫病,智力不及一岁的婴儿。在他刚出生4个月的时候,父亲就因车祸去世。叮当的父亲是家里的独苗,他这一走,叮当便成了家族唯一的“香火”,也成了爷爷奶奶生活的全部寄托。
为了孩子的监护问题,叮当的爷爷奶奶和妈妈郭芳先后打了几场官司。
2012年,郭芳把叮当的爷爷奶奶诉至法庭。丈夫去世后,郭芳独自抚养了叮当一年。郭芳说,她带叮当回老家看望亲属时,爷爷奶奶要孩子多住两天,但此后就没再给她送回来。而叮当的爷爷奶奶却说,是郭芳主动将孩子送回来让他们养着的。
经过法院判决,郭芳的监护人身份得到确认,但叮当并没有回到妈妈身边,仍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在这几年中,郭芳再婚,又有了孩子。叮当的爷爷奶奶指责郭芳对叮当未尽抚养义务,三番五次叫她,都不来和孩子见面。加上其另组家庭,工作繁忙,也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爷爷奶奶起诉郭芳,要求撤销郭芳的监护权,将叮当的监护人变更为他们老两口。
在法庭上,郭芳说,法院判决她为监护人之后,爷爷奶奶一直阻碍她得到监护权。虽然叮当有病,生父也已去世,但她绝对不会放弃对叮当的监护权,也有能力照看叮当。
法院认为,叮当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母亲郭芳在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上都具备抚养叮当的条件,因此驳回叮当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双方既然都是关心和爱护叮当的,就应该从叮当的角度出发,心平气和地协商如何为叮当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环境,让叮当能够快乐生活每一天。
[案例2]
欲留住孙儿。老人与前儿媳对簿公堂
男孩晨晨在父母离异后,一直和爸爸以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两年前,晨晨的爸爸去世了。妈妈沈倩成了晨晨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晨晨的爷爷奶奶却将前儿媳沈倩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方的监护权。
晨晨的爷爷奶奶称,在孩子父亲去世后,沈倩并未接走晨晨,也不给抚养费。作为监护人,沈倩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沈倩在法庭上说,协议离婚之后她本想带走孩子,但前夫不同意。前夫去世后,她提出要把晨晨接走,由于爷爷奶奶的阻拦,她根本无法履行监护权。借着这场官司,沈倩提出接走晨晨亲自抚养。
法院认为,晨晨的父亲去世,妈妈沈倩是法定监护人。如今,沈倩愿意抚养晨晨,且老两口也没有证据证明沈倩对晨晨有犯罪、虐待或其他明显不利的行为。仅凭孩子没有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事实,不能认定沈倩不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希望双方本着有利于晨晨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处理晨晨的抚养问题。
[观察1]
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成为争孙的“不二法宝”
笔者观察到,某市法院审理的为数不多的几起撤销监护权案件有鲜明的共性,几乎都是爷爷奶奶当原告,要求撤销前儿媳的监护权,自己抚养孙子。在这几起案件中,孩子的父亲都已去世。爷爷奶奶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与前儿媳素有矛盾。
对于这些老人来讲,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孙子的监护权肯定是前儿媳的。即便孩子目前和老人一起生活,但老人没有监护权,无异于有随时“失去”孩子的可能。尤其对那些传统观念深重的爷爷奶奶来讲,孙子就是自家的血脉,一定要留在身边。
撤销监护权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爷爷奶奶要孙子,为什么要打撤销监护权的官司?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事项既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除此之外,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法院还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以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有变更监护权。所以过去零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双方事先已经协商好,直接来法院变更监护权的。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才有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但规定得十分严格。
[观察2]
老人争孙争什么
那么,老人打撤销监护权官司争孙是不是无视父母的监护权利?
笔者认为,不能说爷爷奶奶提起撤销监护人之诉就是无视父母对孩子天经地义的养育权利。从法院受理的几起案件来看,基本上存在法定监护人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没有照看孩子,在履行监护职责上尚有不足的情况。如果没有这样的情形,爷爷奶奶即便想争孩子,也不会来打官司。
说到底,老人争孙,争的是一份情感慰藉的权利。即便败诉,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老人对孙子的关爱仍给予了赞扬和肯定。只是作为付出了金钱、精力和情感照顾孙辈的老人来讲,他们对孙辈的权利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本着爱护孩子的态度,协商处理抚养问题才是务实的解决之道。
[说法]
为孩子健康成长,请慎重行使撤销监护权之诉
笔者注意到,爷爷奶奶打撤销监护权官司鲜有胜诉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撤销监护权的条件规定得相当严格。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才可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不愿放弃监护权,而孩子又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或面临严重危险,即便监护人没有妥善尽到监护职责,也很难撤销其监护权。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并非只是享受天伦之乐,更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的法定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监护权表现出的本质更多的是一种义务。
虽然祖辈疼爱孩子的感情毋庸置疑,但养育孩子绝不仅仅是一日三餐、上学接送这么简单。从长远来看,较于一天天老去的祖辈而言,父母无论从经济、精力还是教育能力等各方面都更具备优势。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法院对撤销监护人的裁判也会非常慎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