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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最好别打官司

2016-05-14

高中生学习·高三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杨某法律责任法庭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法院受理并调结了一起家庭纠纷案:杨某与老伴育有6女,都成家立业且事业有成,但其中两个女儿10年未回过家,小女儿也有5年未回。杨某将此3女告上法庭,要她们“常回家看看”。

这位老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子女“常回家看看”也是老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常回家看看”尤其需要感情基础。一旦诉诸法律,对亲情的伤害便不可避免,定会加大疏远和疏离。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也有如强按牛头吃草;子女回家后,不会有好脸色看也罢了,如果言语不合,还会产生新的冲突——这样的“常回家看看”还不如没有。

“常回家看看”于子女固然是法律责任,但更多的是道德义务。如果是出于法律责任,缺少一种亲情的内涵,不过徒具形式,根本就不是父母所期望的。“常回家看看”属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范畴,最好的办法是用亲情来化解。

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也可能有自己的难处,但关键恐怕还在于心中有没有老人。如果真能想老人所想,即使再忙,也是可以做到的。

不妨都静下心来换位思考,老人在理解子女的同时,子女更要多为老人想想,如此,也就可以避免闹上法庭的尴尬。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不妨看作是道德上的倡导,而不是法律的插手。

(转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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