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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发展研究

2016-05-14梁鹤艾德洲

当代经济管理 2016年9期
关键词:联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

梁鹤 艾德洲

摘 要:演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商业类国有企业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利润实现为目的。然则,作为现代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代表,商业类国有企业仍要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发现,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NGO(非政府组织)的使命和工作内容相统一,并且商业类国有企业具有微观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包需求。文章在中国NGO发展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的契合度分析的基础上,以闭环系统和相关财务制度为约束条件,系统构建了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NGO联动发展模式,并针对关键性堵点,提出了五点建议主张。

关键词:演NGO;商业类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联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9-0007-05

一、引 言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以保值增值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那么商业类国有企业还需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吗?商业类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影响商业类国有企业预算约束原则?总地来说,不论国有企业分类的标准如何,国有企业都代表着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是国有企业的运营底线,在安全底线之上才会有按照所属行业和经营目标分类的道理。丁晓钦、陈昊(2015)指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国企价值评价的关键。截止2016年4月,在中国知网(CNKI)以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篇名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章617篇,然而其中针对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当前分类改革背景下,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机制设计的文章极为鲜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值增值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在国有企业分类过程中,政府充分地考虑了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的意见反馈,划分了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被划分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通常不涉及经济社会稳定等宏观经济责任,但是作为现代企业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国有企业,在保护环境、社区责任、慈善和员工关怀等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依然需要尽职履行。王文成、王诗卉(2014)指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财务支出和财务绩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正向影响并不完全显著,杨皖苏、杨善林(2016)、窦鑫丰(2015)、李远慧和陈洁(2014)的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并且,在企业实际运营和管理体系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优先次序及管理流程与企业市场化经营目标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影响商业类国有企业对市场化运营目标的专注性,在内部造成决策成本和管理费用损耗。对此,本文认为组织与流程优化有必要引入到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决策过程。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市场化冲突与业务外包

21世纪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已经从20世纪末的全面融入市场化转变为如何清晰界定政府、国有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目的是在机制设计的底层,明确划分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市场化和政治性,从而更清晰地界定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目标和公益性目的。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渐显,大多数市场化完全的行业,需要更公平的准入规则,建立更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也基本完成了预算硬约束转型,有市场竞争力并且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这些国有企业被界定为商业类国有企业,这些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保值增值(见图1)和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界定清晰、分类可靠、目标明确的基础上,商业类国有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逻辑流具有明确的导向和清晰的目标,即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完成保值增值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目标。然而,商业类国有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代表,依然要面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受到社会认知和国有企业性质等多重影响,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与民营企业相比依然存在参照标准和执行理念不同的问题。虽然这一问题在逻辑上看似站不住脚,但是制度、风俗、习惯等认知对参照标准的影响确实广泛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见图2),看似界定清晰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依然要面对责任束缚,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分类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分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可能会影响商业类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导致目标混乱(confuse)。

为此,可通过组织流程优化的方法,借鉴发达国家NGO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经验(邓泽宏,2011),构建分类改革背景下更加符合中国实践的中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发展模式(见图3)。杨家宁、陈健民(2010)分析了中国NGO推动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理论与运行方式,为本文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NGO协同发展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李苏、邱国玉(2012)分析了企业与环保NGO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跨界合作,为本文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NGO协同发展机制提供了现实经验。

NGO非盈利特点决定的资金来源不足一直以来都困扰着NGO的发展,作为公益性组织,NGO是政府、企业、市场的重要补充,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政府为资金提供者向NGO购买社会服务又存在诸多问题(岳经纶、郭英慧,2013)。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发展模式(见图3)能够有效地解决NGO非政府资金来源的问题,可以成为NGO资金来源的重要选择之一。并且NGO的使命与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契合,NGO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基础能够有效地完成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李苏、邱国玉,2012)。

三、NGO发展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的契合度分析

贾生华、郑海东(2007)指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政府和NGO是主要推动力量,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各方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向协同视角发展。张紧跟(2012)指出,NGO是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组织,NGO能够成为公共类服务的载体,是沟通政府、企业、市场和公众的桥梁纽带,NGO在慈善、环保、扶贫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中国NGO的资金条件严重不足。NGO的资金不足其实困扰中国NGO发展已久,王名、贾西津(2002)指出,资金和资源的严重不足、政府主导导致NGO自治缺乏是中国NGO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为解决NGO的资金严重不足问题,NGO需要找到与自身使命相统一的主要财源,但是政府资金支持会极度削弱NGO的独立性,影响NGO的公信力和长期发展(邓国胜,2010)。虽然NGO与其他市场组织的合作会影响独立性,但是朱健刚、赖伟军(2014)指出,不完全合作为NGO与其他类型组织的联合行动提供了可行性基础。综上,本文认为在中国,相对政府,国有企业更适合成为NGO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国有企业方面,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2015)3个年度的跨期研究显示,电力行业、通讯行业、石油石化行业整体评分较高,医药、手机通讯、汽车行业整体评分较低,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在宏观责任方面明显好于商业类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是商业类国有企业需要将绝大多数精力投注于保值增值,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相对较少。对此,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并未针对行业和企业规模做适当分类,评价指数的复权未展现差异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专业化管理需求。根据调研走访,未获得品牌效益,一些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非常关注品牌、声誉、利益相关者等一系列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为改善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利情况,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专业化,商业类国有企业有较为强烈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外包需求。并且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在信息披露、规范经营、环境保护、员工关怀和慈善等微观层面,这恰恰是NGO关注的重点和力所能及之处。在此基础上,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将商业性目标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目标,通过联合专业NGO的方法,更好更专注地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并且NGO的独立性也有助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向宣传,双方在使命、工作内容、专业性、互助需求等方面都具有极好的契合度。

在具体运作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是NGO发展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的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财务支出和外包工作价值评估等一系列问题,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的过程可以通过专业NGO的投标模式解决,一方面标的的设计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目标明确,NGO工作内容明确;另一方面,标价的设计是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除此之外,从长期来看,政府可以鼓励国有企业在所在行业和经营领域,针对利益相关者中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与专业性NGO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每年由NGO提出资金缺口需求,并提出符合NGO使命的工作计划,资金提供方根据NGO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的契合度和社会效益,确定资金资助标准。在此过程中,资金提供方可以明确提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外包需求,提供新增资金,但不得进入NGO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监管流程,对于NGO非法经营和不合理发展等问题,向民政部门提出实名举报,不可介入NGO的实际运行和管理。以上两类方法,是基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双方一致性原则,与商业类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和NGO的运行都不违背,具有较好的契合度和可行性,本文认为短期可采取第一种方法,尽快推动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第二种方法,更加有利于NGO的独立性和专注性,也有利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的长远发展,是符合政府、商业类国有企业和NGO三方共同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

在NGO发展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的契合度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需要进一步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与NGO发展的联动模式需要关注如下重点问题:第一,NGO参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流程应当是一个闭环系统,以输入输出可闭合的形式组成,一方面有利于NGO决策和行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反馈,通过自身行为变量的输入输出做内部调整。第二,商业类国有企业CSR目标外包要符合国有企业财务制度,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招标规范为依据,一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是双方发展目标契合的基础,是各自独立运行的制度认同;另一方面,在公平公正公开和双方契合的基础上,在招标过程中要引入价格评价标准,在双方各自独立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以匹配度为基础,完成合作意向,以资助推动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第三,在动态情况下,非政府性组织与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二次合作会成为合作模式改进的重要约束条件,为保证非政府性组织不受到第三方的直接影响,保持NGO独立性,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网上办公和信息大数据平台理念,构建商业类国有企业与非政府性组织的众包平台,一方面增加信息的广度以推动同质竞争,实现对非政府性组织的竞争约束;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政府性组织的配对效率,并提供政府监管,确立此模式的法定地位。综合以上考虑,本文设计了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与联动流程(见图4)。

如图4所示,其中,NGO的运营并未受到资金提供方的影响,在双方工作目标契合的基础上,NGO获得了资金资助,并且NGO独立性未受到影响。企业也无需参与NGO的实际运营,只需要通过资助的方式,寻找与企业CSR目标相契合的、有专业性和工作热情的NGO组织,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NGO联动模式共同推动社会责任实践工作。由于国有企业并未参与社会责任相关事宜的具体工作,国有企业可以将全部精力投注于经营目标,以实现商业类国有企业市场化发展目标,即保持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敢为人先的国有企业性质,又完成了分类改革下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的民众嘱托。并且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NGO联动模式,也直接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和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对于规范经营和信息公开有直接的助推作用。在这一合作模式下,非政府性组织在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NGO联动模式中也获得了非政府资助,解决了国内外学界对中国NGO发展困境的主要担忧,在推动中国NGO发展的同时,实现了非政府市场主体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推动。

在动态条件下,商业类国有企业与非政府性组织的众包平台可以在建立一段时间,取得先试先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更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将其它类型的国有企业引入到这一平台中,分步骤有重点地推动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但是,在合作模式和平台构建初期,不应当建立过于泛化的平台,应当以先试先行推动制度创新,以先试先行的成功经验作为基础,再扩大试点范围。在此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好监管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做好第三方监管,并建立季度平台发展检测制度,准确把握合作模式和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在试点一周年之际,对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NGO发展分别做评估,通过已有的评价办法和测度标准,监测双方发展成效。以确保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的发展方向在符合初始设计意愿的轨道上。经过2~3年的发展,总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功经验,推动商业类国有企业与NGO的众包平台逐步向其他类型国有企业过渡,并鼓励民营企业更多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事业。

五、关键堵点与政策建议

第一,提升中国NGO的法定地位。目前中国NGO的法定地位并不明确,主要体现为NGO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等NGO组织多直属于相关政府部门管理,独立性的质疑削弱了NGO的法定地位。这使得在合作与对话过程中,NGO的平等参与受到制约。这也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悖,从而削弱了合作基础。为此,政府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中国NGO的法律地位,明确NGO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推动中国NGO的专业化发展和平台集聚。目前中国NGO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NGO的核心内涵、工作规范和网站宣传都逐渐成熟,但是中国NGO的专业化发展受到资金和资源不足的制约,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服务都还有待加强,并且NGO之间的交流合作还稍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NGO交流合作的政府监管体系还严重滞后于NGO发展。对此,政府应当建立中国NGO专业发展协会和平台,提高监管效率,推动NGO的专业化发展、交流和平台集聚。

第三,构建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NGO联动发展模式的众包平台。为推动中国NGO发展和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外包发展,政府需要创建信息公开、监管高效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NGO联动发展的众包平台。众包平台除了对接资金提供方和服务提供方,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各类专业NGO之间提供桥梁纽带,还需要为NGO提供众合功能,即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年度CSR目标选择一个或多个相契合的NGO进行配对外,还可以实现平台上各类NGO组织的合作,即众包平台实现众包和众合双功能。

第四,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目标的市场评估。根据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项目外包要以招标方式为主。为满足当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框架内要求,商业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包要以目标量化和项目化为基础,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目标的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参考价格,在双方目标契合、工作互认的基础上,根据价格配对原则,选择各方面都能够相互契合的合作伙伴,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框架内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NGO联动模式的实践工作。

第五,尽快完成与分类改革相适应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分类评价机制。截止2016年4月,不论是《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蓝皮书》还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都采用各自内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权重的设计都未与行业分类相适应。结论通常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央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较高,经营性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相对较差。本文建议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也要采用集合分类和权重分类制定的方法,体现不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侧重点和评价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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