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2016-05-14张诗瑶韦世雷
张诗瑶 韦世雷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凭其他单证连同保函放货的做法。无单放货的三种常见形式:(1)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的最常见形式,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货人提供的保函交付货物。(2)无担保放货。这种形式多见于收货人与承运人间长期业务往来的情形下。若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仍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又希望尽快交付货物,基于二者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其他利益的全行,承运人可能会无单放货。(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
1 无单放货的性质与风险
1.1 无单放货的性质
1.1.1 无单放货的违约性。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依提单记载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运输合同约定之凭单交货义务,具有明显的违约性质。
1.1.2 无单放货的侵权性。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因其具有提货权受到重视,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形成了“交付提单等于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
2 无单放货的风险
2.1 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严格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就是所谓严格责任。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上,承运人使用严格贵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2.2 无单放货易引起冒领和偷货风险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为减少买方的风险和损失,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因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货人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
3 外贸公司防范建议
3.1 凭电子提单放货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3.2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实践中,即使采取了各种严密的预防措施,提单欺诈仍会发生。发生欺诈后,受害者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其实只要抓住时机,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是完全有可能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受害人首先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波罗的海商业和航运交易所和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国际组织了解情况,还可向国内有关单位咨询调查。下一步就是要及时采取具体措施。通常可采取的措施有:报告当地警方;起诉对方欺诈,这一措施的关键是要找准被告。一般来说,在承运人卷入欺诈时,抓承运人是比较保险的。在承运人难以识别时,通常可根据提单中的承运人定义条款或根据提单签发者来识别;通过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对保证案件胜诉大有好处;通过法院扣船扣货;调查对方财务,如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予以冻结;在货款还未汇入欺诈者账户时,可申请银行支付令;将有关情况通报我驻外使馆,求得他们的协助。完善提单国内法律。提单的权利离开物流本身进行流通,这种流通完全由信誉来保证。提单转让次数越多,中间环节越多,商业信誉越无法保证,受让人的风险就越大,交易安全性也就越差。
3.3 调整相关法律
为此需要法律加以特别调整和保护,在这一点上,提单与其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特别是票据是完全一致的。票据迄今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适应其特点,但提单法律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发展。我们应该像对待票据那样,为提单交易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律对提单的调整和保护的重心应放在对提单的有价证券性质的保护上,而这种保护仅靠《海商法》有限的几条规定是不能达到的。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提单欺诈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这与提单欺诈已成为具有跨国性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相适应。
3.4 坚持“货随单走”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基本属性,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国际贸易的实践,却存在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的情况,这便是有单无货,提货落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常见有如下三种:一是发货人伪造提单等装运单据,骗取货款;二是发货人履行了发货义务,承运人也将货物运抵了目的港,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将货物交付给非正式提单持有人,造成正式提单持有人提货落空;三是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承运船舶在航途中将货物盗卖。提单作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船载货物的凭证是提单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现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提单持有人。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