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2016-05-12
因所在单位撤销,今年我将转业到地方工作,目前我的家庭住在部队大院公寓房内,请问当前国家对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转业后我是否还能住在部队公寓房内?
———某部干部徐某
答: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2)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3)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4)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如果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可以继续租住军产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我父亲开一辆小货车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与从侧面道路上快速拐弯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黄某重伤住院。交警队认定我父亲负60%责任,黄某因其驾驶电动车超速(达到每小时30公里)负40%责任,但黄某治愈后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要求我父亲全额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十多万元,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应诉?
———某部士官赵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黄某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你父亲需要承担60%的责任;如果该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非机动车,则你父亲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某仅需承担很小一部分责任。因此,本案中你父亲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主要取决于黄某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每小时20公里,如果超过,则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不能被认定为电动车。建议你父亲在应诉时,以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为由对黄某的主张进行抗辩,要求黄自行承担40%的责任。
今年元旦,有一家经营手机数码的网店搞手机促销,原价1099元的手机通过抽签抢购只要499元,我抽中了两部,并用支付宝付了款。可是过了半个多月也没收到货,我打电话询问该网店,网店称因工作人员失误,标注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价格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因此网店已经撤销了该订单。请问网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部士官熊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但是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网上出售商品低于成本价的情况比较常见)来看,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因此除非网店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确实是因失误标错了价格,否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般做法是:首先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然后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审查商家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法院应会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建议你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店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延迟发货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