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亿资产的民企何以被百万债权“破产”
2016-05-12法人王磊磊李硕秋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李硕秋
一线调查INVESTIGATION
数亿资产的民企何以被百万债权“破产”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李硕秋
100万元的个人债权,被人以50万元的价格收走后,受让人两日后便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实际控制的资产价值达数亿元的公司破产清算——由此蔓延开的风波在深圳愈演愈烈,扑朔迷离的真相背后,被指是“假破产、真逃债”
常慧征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转让债权的行为,会闹出这么大动静。
2016年5月25日,在王建军的办公室,常慧征在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同意将王建军所欠自己100万元的债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受让人很神秘,没有到场,只有一个男人说帮他老板代办。”常慧征向《法人》记者回忆说。
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是,仅仅两天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收到了来自周闪微的一份申请,内容是,由于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由债务人王建军实际控制、下简称利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对利恒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7月28日,深圳中院下达裁定,受理了周闪微的破产申请。
8月9日,深圳中院发布公告,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利恒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常慧征转让债权的行为仿佛丢出了一颗炸弹,炸得无数人至今耳畔嗡嗡作响——包括银行、企业、个人在内的数十个债权人不知所措,由此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也接踵而至。
时间推移,缓过神来的债权人们发现,王建军以及利恒公司的债务竟然高达10余亿元,诸多债权人在“大呼上当”的同时,也把这起疑点丛生的破产案推入了“假破产、真逃债”的指责之中。
百万债权破产牵出十数亿债务
2014年,通过一位在利恒公司物业工作的老乡介绍,常慧征结识了王建军,“那时听人讲,王建军在深圳政商两界都很有实力,公司坐拥一整栋楼的物业。”常慧征回忆说。
此后,王建军找到常慧征,称个人周转需要,向常慧征借1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常慧征向王建军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
一直到2016年,王建军仍未将上述借款偿还,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16年5月25日,常慧征来到王建军的办公室,王建军告诉他,有人愿意以一半的价格收购他的债权,但他并未向常慧征透露收购人的姓名和情况。常慧征在收到了来自户名为周闪微的账户50万元后,便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了字,并按周闪微的委托人的要求,空出了落款日期。
直到2016年9月底,常慧征开始接到王建军其他多位债权人的电话,“都是来问自己转让债权行为的情况的。”那时候常慧征才知道,原来,自己债权的受让人是周闪微,在接手自己债权后的第三天,周闪微便向深圳中院申请了破产。
“连我自己都没搞清楚,为什么借给王建军的个人借款,会导致利恒公司的破产,早知道可以这样的话,我自己干脆去法院‘过把瘾’了。”对此,常慧征揶揄道。
王建军的另一位债权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虽然利恒公司的股权登记上没有王建军的名字,但这家公司实际为王建军所控制,除此之外,王建军还控制着其他多家公司,我们都怀疑,王建军是把自己的债务转移到利恒公司,企图通过破产一次性甩开自己和利恒公司的债务。”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利恒公司成立于2003年初,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兴办实业、国内贸易、自有物业租赁、信息咨询等。法人代表丁伟民持股87%、王建荣持股10%,另一公司股东持股3%。
熟悉利恒公司情况的另一位债权人介绍,利恒公司原名深圳市君盛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左右开发了利恒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第壹世界广场项目,该项目地块原系西藏驻深圳办事处所有,目前利恒公司拥有该项目12000余平米的物权。
以上说法在破产管理人出具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中得到了印证,调查信息显示,目前利恒公司银行账户尚有人民币1000余万元,不动产方面,利恒公司拥有不动产30宗,总面积12288.51平方米,地址均位于第壹世界广场,且被抵押且多轮查封。
那么,利恒公司的债务究竟有多少,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统计,截止2016年10月20日为止,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41家,总额12亿8千万余元,经初步审查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目前20家,认定总额5亿8千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经查阅记者发现,常慧征的100万元,几乎是债权人中金额最小的一个,其他债权从几百万到几千万,甚至上亿不等,而记者联系了多家债权人,他们均表示,都是在接到法院公告通知后才知道利恒公司的破产的消息,“我们都没想到它会突然破产,还是用这种离奇的方式。”
对此,债权人中金额比较大的一位,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七巧国公司)的法人代表叶小东向记者表达了他的不解:“金额上看,常慧征转移的债权是最小的一个,而且蹊跷的是,常慧征的借款是借给王建军的,和利恒公司没有一点关系,王建军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并未在利恒公司任职,而在申报的债权人中,甚至混杂着其他和王建军有关联的公司的债权,我们都怀疑这次破产是王建军做的一个局。”
七巧国承租的第一世界广场
破产导致承租人经营危机
11月底的一个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和新洲路交叉口的第壹世界广场项目前发现,该项目一至三层是商用,目前被围挡遮住,只有临街的少数几家商铺在开业。临街入口处的保安告诉记者,这里已经租给了七巧国公司,目前正在装修。
据了解,七巧国公司是一家从事儿童教育服务及儿童主题商业地产运营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多家门店。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七巧国公司另一股东兰强向记者表示,七巧国公司先后分多笔借款给王建军及利恒公司本金1亿多元,目前本息共近两亿元,因不能偿还债务,利恒公司和王建军将第壹世界广场一到三层租赁给七巧国公司,以租金抵偿债务。“但由于利恒公司突然破产,破产管理人甚至给我们下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罔顾事实,向当地城管、消防和街道发函,声称其物业遭到七巧国的侵占,要求有关部门制止七巧国对物业的装修、招商等经营活动。目前面临的局面就是给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数千名报了班的孩子无法正常上课。”
在第壹世界广场项目中,记者发现,这里已经进驻了多家包括英语教育、武术馆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机构里的员工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孩子都已经报了名,由于装修和配套迟迟不能动工,已经影响孩子们的正常上课。
七巧国公司门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装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多项手续,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公章,但物业公司迟迟不肯提供。对此,第壹世界广场楼内的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存在法律纠纷,利恒公司指示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公章,“利恒公司说可以办,我们才能提供。”
面对这样的局面,七巧国公司负责人兰强一脸无奈,他告诉记者,“我和王建军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结识后他便开始寻求合作,希望七巧国公司能够进驻第壹世界广场,随后便以索要租金或是借款的名义向七巧国公司要求汇款,我们先后多次共借款给王建军和利恒公司1.2亿多元。”
2014年9月,七巧国公司和利恒公司先是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第壹世界广场8000余平米的房屋租赁给七巧国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
此后的接触中,王建军又向兰强建议,可以将利恒公司持有的第壹世界广场的房屋卖给七巧国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多份买卖协议(因涉及到的房屋比较分散),按2015年价格计算总价为5亿多元,“但后来我们发现,这些房屋均被抵押,无法过户,再后来便又变成了租赁。”兰强说。
随后,利恒公司又作出了书面承诺,承诺因无法清偿债务,遂将合同中所涉房屋的租赁费用用于抵偿借款和利息。
接手房屋后,七巧国公司开始了招商、装修等工作。然而,2016年9月23日,利恒公司破产管理人突然向七巧国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道:“管理人经调查利恒公司合同文件材料发现,利恒公司与贵司之间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利恒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管理人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对此,兰强表示不解,“按照双方约定,我们已经抵偿支付了15年的全部租金,客观的讲,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解除的话,就意味着,将近2亿元打了水漂,我们便成为了利恒公司破产的最大受害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利恒公司甚至向法院诉称,七巧国公司非法占有利恒公司的物业,要求法院判决七巧国公司撤离场地,排除妨害,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破产申请疑点重重
再把目光放回周闪微递交的破产申请和深圳中院的裁定。
2016年7月28日,深圳中院下达(2016)粤03民破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周闪微对被申请人利恒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仔细阅读该份裁定,记者发现内容中存在前后矛盾。
该裁定书中如此描述:“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下均称利恒公司)向案外人常慧征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按照利恒公司指示,常慧征将借款付至利恒公司指定的收款人王建军账户,利恒公司提出王建军为王建荣(占股10%,系利恒公司监事股东)亲属。2014年10月28日,常慧征将100万元转入王建荣账户(此后常慧征将债权转让给周闪微),有常慧征转账至王建军账户的银行资金明细等证据为佐证。”
细心的人可能看到,该裁定书中,先是写道常慧征将借款汇至王建军账户,又写道常慧征将款项转入王建荣账户,又提出有转款至王建军账户的明细为佐证,那么,究竟该笔借款转了给谁?
对此,常慧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自己是给王建军的私人借款,和利恒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款项直接转给了王建军。
那么,以王建军个人的债权,申请对利恒公司的破产是否合理?法院调查的事实是怎么样?记者先是来到了破产管理人所在的融闗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柒小妮律师,她告诉记者,只有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接受采访,自己才能介绍有关情况。
随后记者又赶往了深圳中院,一位公关宣传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便接受当面采访,请将采访提纲书面发至法院邮箱,经领导批准,与具体的业务庭核实有关情况后书面回复。次日上午,记者按要求将采访提纲发至法院,但直至发稿之日,记者仍未收到回复。
不仅如此,七巧国负责人兰强向记者介绍,“我们认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王建军将本不属于利恒公司的债权一起加入到申报的债权中,甚至在债权人中不排除有与利恒公司系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存在。”
在破产管理人罗列的债权清单中,记者注意到,有一笔700余万元的债权人系深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壹世界广场管理处,对此,兰强指认:“这个公司与利恒公司系关联公司。”
记者查阅工商资料得知,恒茂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刘志明占股40%,大股东系陈丽双占股60%,知情人透露,陈丽双系王建军前妻。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债权人则表示,认为利恒公司和王建军仍有偿还能力,且利恒公司所持有的第壹世界广场地上以及地下房屋价值不菲,“且王建军为数如此巨大的借款究竟流向了何处仍然未知,如此草率裁定破产并将所有债务纳入其中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为此,债权人七巧国公司以虚假诉讼影响司法秩序、逃避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利益的名义,于11月29日,向深圳市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已受理。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致电王建军的个人电话,在表明来意后他匆匆挂掉了电话,此后记者就周闪微申请破产的有关情况发送信息给他,他回复“转自律师:法院正在审理利恒公司破产案,你(指记者)提的问题都在法院审理中,我们不便作答。”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