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儿房产却被扫地出门
——老人如何维护居住权
2016-05-11均子
◎文/均子
赠儿房产却被扫地出门
——老人如何维护居住权
◎文/均子
担心离世后丈夫再婚财产旁落,她事先替儿子谋划财产,为达目的甚至不惜以死相逼。最后,她如愿以偿,把两套房产提前过户给了两个儿子,随后安然离世。孰料,正是她的“未雨绸缪”,却把老伴推到了晚景凄凉的境地——
两套房产无奈过户给儿子
李玉川是北京一家企业退休干部,和老伴黄秋芳结婚40多年,两个儿子已结婚成家。李玉川和老伴拥有一套云景里小区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新城东里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这在寸土寸金的京城已经算是不错的了。
就在李玉川和老伴退休后乐享晚年的时候,黄秋芳却不幸罹患胃癌。2013年3月的一天,她把亲友们召集到家里,让大家做见证,把她和老伴拥有的两套房产提前过户给两个儿子。
黄秋芳拿出一份协议书,其中一条写道:因本人患癌,将不久于人世。两个儿子生活不太宽裕,现将云景里面积为110平方米的住房过户给大儿子李文林,父亲李玉川拥有居住权;新城东里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过户给二儿子李磊。
老伴的做法让李玉川十分生气,他坚决反对这么做。亲友们相继离开后,黄秋芳和李玉川大闹了一场。让李玉川没想到的是,黄秋芳第二天就离家出走了。毕竟夫妻多年,老伴又罹患绝症,李玉川放下一切事情四处寻找。几天后,他从一个远房亲戚那里接回了黄秋芳。
回到家后,黄秋芳甚至拿刀以死相逼,李玉川长叹一声,只得同意了,随后把两套房子过户给了两个儿子。
“不听话”老父被儿逐出家门
黄秋芳于2014年10月离开了人世。老伴去世不久,大儿子李文林离了婚,房子、孩子都给了前妻,他净身出户。由于父母的大房子已过户到他的名下,他理直气壮地搬进了云景里的大房子,和父亲住在了一起。
3个月后,李文林和姜燕相识并很快结婚。随后,新儿媳姜燕登堂入室,和李玉川生活在了同一屋檐下。
姜燕是南方人,生活习惯和北方大不同。为了儿子、儿媳和睦相处,李玉川忍受着新儿媳带来的种种不适应。然而,接下来的事情更加出乎他的意料。因为,姜燕的父母到北京投奔女儿,也搬了进来。
亲家进门,李玉川一下感觉到自己成了这个家多余的人。家里的饭菜变成以杭帮菜为主。因为生活习惯不同,李玉川与姜燕的父母争吵不断。
有一天,李玉川与亲家又发生了冲突,李文林竟威胁要赶他出去,让李玉川很是伤心,他向一些老朋友诉苦,老朋友们对他的境遇表示同情,都建议他再找个老伴。
不久后,李玉川与一个王老太互相产生了好感,决定结伴度余生。为了过二人世界,李玉川想让大儿子一家搬出去住。孰料,他的想法刚说出来,李文林就咆哮着说:“幸亏老妈高明,早就做了安排。你找老伴也不和我们打招呼,这是没把我们放到眼里,现在还来和我抢房子,没门!你要明白,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是我!”
李玉川被大儿子的无赖嘴脸激怒了,父子俩大闹了一番。没想到,李文林一不做,二不休,把父亲的生活用品扔到楼道里,并给家里换了门锁。
晚景凄凉哀叹“养老防儿”
李玉川被儿子逐出门后,无处可去,只得每月花近千元钱租了间地下室。二儿子李磊知道了父亲的事情。本来,他对母亲把大房子过户给大哥心里就有气,现在听说大哥把岳父、岳母接到家里居住,却把父亲给赶了出来,占了老爸的房子,自己的亲爹不养,养别人的爹,他替老爸感到气愤。
随后,李磊带着父亲上门找李文林讨说法。没想到,李文林门都没让他们进。
随后,由社区主管调解的工作人员出面,李文林和父亲坐到了一起。面对李玉川提出的“大儿子一家先搬出去,离世后大房子可由大儿子继承”的想法,李文林一百个不同意。
调解失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爱莫能助。被儿子的无礼和蛮横所激怒,李玉川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讨回自己的房子。2015年11月中旬,他向区法院递交诉状,以亡妻当初与大儿子签订过户协议,自己并不知情为由,请求判决已故老伴与大儿子李文林签订的过户协议无效。
2015年12月27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一系列的庭审程序,法院驳回了李玉川的上诉,判定他已故妻子与大儿子所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李玉川在庭审陈述中的一段笔录,笔录的内容是:我爱人患有癌症晚期,在交易中心我怕她闹起来,心一软,只好同意了。
法院判决书中说,据此段笔录,说明原告对把房子过户给儿子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对于妻子的行为是表示同意的。虽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表示了反悔,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其同意把房子过户给大儿子这一事实,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对于李玉川来说,无疑是苦涩的。判决书下达后,他没有上诉。如今,李玉川居住在那间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内心凄苦。没有房子,他再婚的愿望也难以实现。过去都说养儿防老,现在看来是养老防儿啊!
专家分析:其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不少。为了避免这种尴尬,老人还是不要过早把自己居住的房子给孩子,这样既可以保障居住权,还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一定要把房子赠与子女,老人不妨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条款。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经公证,受赠人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