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措施
2016-05-10许亚雯陈真女
许亚雯 陈真女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兴生成事物”,主要指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后的、固定的法律监督转变成同步进程、流动的监督,这种转变方式体现了监督方式的变化,也体现了侦查与检察之间的關系也在发生变化,能够起到提高侦查与控制力度、增强胜诉几率、提升诉讼水平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但就检察引导侦查的宗旨而言,检察引导侦查要全面保障监督侦查机关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并不是完全代替或帮助侦查机关进行取证,所以加强对检察机关取证流程的规范力度,使其科学取证,防止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出现形式化与命令化的现象,是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人员急需要解决与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相关措施;取证机制
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体指,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两者之间保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与“分工合作”的关系为基础[1],是追诉犯罪人员及犯罪过程的主要表现。其一方面是提高侦查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是维护侦查与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并且成为了有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武器,但其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了一定的缺陷与问题。因侦查机关进行侦察后取得的证据与犯罪指控的结果息息相关,并与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及发展方向直接联系,故本文就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含义与特征进行介绍,对其取证的法律部及理论依据进行剖析,最后对如何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
1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含义与特征
(一)具体含义
引导侦查取证的含义主要指,为了有效提升关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工作质量及效率,及时化、全面化、合理化及科学化地采取一定措施来获取到指控犯罪时需要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使用有效及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诉讼手段,增强自身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力度,推动侦查机关能够准确并有效地获取、收集、保护指控犯罪时需要的证据,起到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引导侦查与引导取证两者相互统一,一般来说,引导侦查取证具有以下内涵[2]:第一,引导侦查机关对于有力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第二,辅助侦查机关对于犯罪行为及犯罪事件明确方向;第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获取到的证据是否有利。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含义为,检察机关及时并主动介入到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活动,能够为侦查机关获取、收集、分析及侦查取证的工作方向提供科学依据与宝贵意见,也是一种对侦查机关进行侦察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功能的相关机制。
(二)主要特征
第一,司法性与诉讼性特征。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一项依照法律进行的工作活动,司法性表示引导侦查取证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法律效应与法律约束力;诉讼性表示引导侦查取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方式,其特征是区分侦查取证与指挥侦查机关取证、指导侦查机关取证差异的有效手段。指挥侦查机关取证,简言之为指令与调度,体现出双方之间的一种隶属关系,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指导,简言之为提点与引领,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而引导,拆开来说为“帮助某人与某机关开展目标行动”,不具备行政命令的语气。因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是相互独立又依赖的[3],不存在隶属关系,故指挥侦查机关取证与指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主动性与自动参与性特征。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本身便是一种侦查机制的创新活动,能够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配合力度、制约力度与监督力度方面发挥不足的问题。因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是作为一个单一的刑事追诉者而存在,而是本身带有代表我国国家追诉犯罪行为与用法律监督犯罪及诉讼行为的多向职能,这也体现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及其与国外检察制度的不同。要想使侦查机关与公安机关更好地发挥其工作职能,检察机关更好地实施监督责任,则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并自动深入到侦查活动中,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此来起到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4]。
2 建立检察引导取证机制的相关措施
第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联席会议主要是我国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现阶段面临的工作,并为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配合,而定期召开的一种工作会议活动,会议的主要内容有:通报案件情况与办案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探讨与分析侦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建立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其中,在通报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时,还可以互相交换工作意见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邀请刑事案件专家举办相关证据法律方面与业务方面的座谈会,以此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重视力度。当公安机关积极讨论已发生的重大案件时,可以适当通知公诉部门的相关人员,邀请其参加并具备发言权,反之公诉部门在法律审判时也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前去旁听,以此来促使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庭审概念。
第二,制定并统一追诉标准。我国公诉部门可以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并统一追诉标准,即追空犯罪过程的参考标准、逮捕犯罪人员的参考标准与公诉工作的参考标准。其中追诉犯罪过程的参考标准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逮捕与公诉的标准为按照逮捕的法律法规及公诉条件,以搜集证据与审查证据为角度,对具体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与分解。通过制定并统一追诉标准,一方面可以加强其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并推动侦查机关进行捕送与移动起诉工作的一系列工作程序。
第三,适当引进侦查制度。当侦查机关在开展重大案件与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时,检察机关可以适当引进侦查制度,适时的介入到案件,起到引导侦查机关获取与收集证据的作用,全面提高公诉人员对引导侦查取证的思想意识。当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提出批捕与移动起诉的请求之前,还可以直接参与到重要与特大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即参加到案件过程中的现场检验、解剖尸体、检察人身及一系列实验工作等。这样的做法能够,便于侦查机关及时发现并改善相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及违法侦查工作程序。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进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体现了检察监督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也代表了检察机关具有的法律监督工作职能,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本文就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含义与特征作出分析,对建立检察引导取证机制的相关措施进行剖析,即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定并统一追诉标准、适当引进侦查制度。通过以上做法,能够不断强化与深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及侦查水平。
参考文献
[1]付凤,杨宗辉.检察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合理性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46-52.
[2]卞建林,李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基于预防和排除的双重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06:2-8.
[3]何秉群,陈玉忠,王雷.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102-110.
[4]陈光中,樊崇义,陈国庆,张相军,苗生明,王新环,邹开红,张志铭,杨春雷,卞建林.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1:7-32.
作者简介
许亚雯(1986-),女,福建晋江人,现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陈真女(1986-),女,福建晋江人,现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三级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