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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利用问题

2016-05-10于玲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档案法权利公众

摘 要:文章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开放利用产生的积极影响,分析了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下档案开放利用活动中需面对和解决的两个关系,并尝试性的提出了在这一环境下我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开放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档案作为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对档案开放利用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下,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关系与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利用的一系列问题,更好的促进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推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利用面临的问题

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档案开放利用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背景下,档案开放利用若要取得长足的进步,必须处理好几对关系。

1.档案开放与公众权利实现

档案开放利用的最终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档案,满足公众利用档案的需求。如何正确处理好档案开放尺度与公民利用档案权利实现之间的关系便成为重中之重。

一方面,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利用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档案的开放与档案保密之间的关系。要实现档案的价值,便要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开放档案,然而,相当一部分档案,特别是政府部门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政务档案与政府信息具有不同的密级。面对复杂的档案保密范围与公众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需求,如果不能处理好档案开放与档案保密之间的关系,档案价值既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又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不利于档案开放利用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公民获取利用档案权利的实现水平与公民权利应该达到的高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我国, 国家已经通过制定政策以及立法等形式从总体上赋予了公民查阅档案、利用档案的权利,但是对于档案开发利用只是提出相应的要求,并没有对其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并没有对档案馆在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做出强制性条款规定。如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对档案开放主体的义务及其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进行明确说明,《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虽然提到“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会受到责罚,但“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并没有确定的标准,这便无法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的真正实现。

2.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利用相关法规制度

现阶段,我国有关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形成体系。传统的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由《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指导,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法律法规与《条例》在指导档案开放利用方面衔接不畅,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重保密轻利用的原则与《条例》确定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矛盾;二是《条例》规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与《档案法》规定的“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不符。在政策法规不协调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衔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利用所需的法律环境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之一。

2 档案开放利用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目前档案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档案部门的角色定位、公众意识、法规完善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更好的推动档案开放利用的实施。

1.明确角色定位,主动服务

档案部门应明确其在档案开放利用中所所扮演的角色,承担起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信息资源的义务。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环境下,档案部门应主动履行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的义务,转变服务观念,由传统的被动档案服务转变为主动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公众利用档案的需求,尽量实现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同时,档案部门应深化对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的认识,主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深度开發,并发现本部门的服务特色,实行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公众对特定信息的需求。此外,还应协调与信息公开其它主体机构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信息服务,从而使档案开放具备更完善、更安全的内外保障。

2.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各规章制度的衔接

档案开放利用的顺利实施,需要法规、制度的保障,因此,应尝试制定针对档案开放利用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开放档案的义务、相应的惩罚措施及公众应享有的利用档案的权利,为档案开放利用提供系统、统一的法律保障。同时,面对相关法规不协调的情况,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完善,明确档案部门的义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公民利用权利的实现。此外,我们也应认识到,有效协调《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一方面不能忽略《档案法》与《保密法》这两部已实施多年的法律对档案保密与开放利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认真学习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及措施。在现阶段,档案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开放档案的历史措施及自身具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策略,从实际情况入手适当调整相关的规定,尽量协调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积极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3.提升公众利用档案意识,实现公众权利

公众主动要求档案开放是推动档案开放利用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公众利用档案的意识水平,有助于公众主动提出利用档案的需求,推动档案开放利用的发展。一方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档案开放利用情况,使公众了解档案开放,可以将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民生档案信息进行宣传,从而使公众具备争取档案开放的意识;另一方面,向公众讲解档案开放主体的义务与公众利用档案权利的知识,使公众明确他们所应享有的利用档案的权利,从而提升其主动利用档案的意识,充分实现他们利用档案的权利。

注释

[1]杨丹娟.档案开放利用制约因素分析之法制体系[J].档案学研究,2008(6):37.

[2]陈忠海,王春晖.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影响研究综述[J].档案与建设,2009(1):25.

[3]王娅.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保密与开放利用模式初探[J].档案学通讯,2008(5):39.

参考文献

[1]姜亮.档案馆与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起[J].浙江档案, 2008(2):15-17.

[2]王改娇.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06(3):43-45.

[3]张甜甜.公民与档案开放主体权利不对称引发的思考[J].档案管理, 2008(1):40-41.

[4]王宁,马玉杰.试论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的要求[J].兰台世界, 2008(7):32-33.

[5]何振,卢加明.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问题探讨[J].档案学通讯, 2009(2):35-38.

作者简介

于玲,中国刑警学院档案室,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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