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现状调查
2016-05-10尹强
尹强
摘 要:目前,为了解我国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化行业内职业病的防止工作,对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现状的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表明,部分企业对员工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率偏低,与相关法律法规还有较大差距。本文结合调查现状,提出并确立了调查的对象与调查的方法,探讨了职业健康监护的调查结果,并针对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结论,旨在为我国的全民健康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出相应的贡献。
关键词: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健康病;健康监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木质家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但由于木质家具制造生产的特点,很多从事木质家具制造的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木质家具在生产中对自身的危害,致使很多木质家具制造人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健康状况,这就是所谓的健康病。而对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根本没有把健康监护制度作为衡量和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手段,不仅不利于职业病防止工作的开展,还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对于“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现状调查”的研究,就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30家已经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2家,中型企业(300人≤从业人员≤2000人)9家,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19家。
(二)调查方法
首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析,让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将最近半年或一年的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提交上来进行分析,并确保这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均出自具有职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之手,涉及到复查情况,还需具有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复查报告[1]。其次,对每家企业现场随机抽查15名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查看是否有这些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若企业规模很小,则进行全部人员的调查。最后,对所调查整理上来的数据,利用办公表格建立数据库,并利用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对所调查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
(三)调查内容
通过制作相应的《用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现状情况调查表》、《用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现状抽样调查表》等对30家木质家具职业企业进行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机构的设置、职业健康监护等[2]。
2 结果
(一)体检项目和检查分类
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均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了申报,也开展了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但仅有4家企业开展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占到13%;同时仅有1家企业进行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仅占到3%。针对木质家具制造中所普遍存在的噪声、粉尘、苯系物等危害因素,有19家企业安排了有噪音接触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占63%;有28家企业安排了粉尘接触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占93%;有13家企业安排了苯系物接触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占43%。
(二)职业健康检查率
进行现场抽查,通过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500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人员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率仅为58%,其中小型企业占44%,大中型企业占72%。
3 结论
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应分为四个监护时期,即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与应急检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能及时查出与木质企业职业危害相关的高危人群,从而使这类人群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以保护此类人群的身体健康[3];另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能够及时准确的显示出是否已经因工作而造成身体的相应损害。针对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进行岗前健康监护的仅占13%,而进行离岗健康监护的更是只占了3%,可以说,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从以上数据也表明,我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大多只对主要岗位和接触危害因素严重的岗位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并没有对比重较轻的岗位和危害较轻的岗位人员安排职业健康检查[4]。这也使得健康监护体检率较低,并且,由于木质家具的工作性质,致使该行业的人员流失率极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健康监护体检率较低。最后,噪音、粉尘及苯系物,都属于具有较大危害的因素,与噪音长期接触,易使听力减弱,并常常患有精神衰弱;与粉尘长期接触,会导致哮喘、慢性呼吸道炎症;长期与苯系物接触,会产生苯中毒,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这不仅表明了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重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更说明广大劳动者根本无法在劳动前、劳动中和劳动后得到应有的健康监护制度保护[5]。
综上所述,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劳动者流动性较大、企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流失频繁,企业也没有很好的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到实处,致使在岗人员缺少职业健康监护保障、遭受到职业健康侵害的离岗人员失去了职业健康监护的保障。因此,建立并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就成了目前政府在此方面工作的重中之重。唯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自身保护意识提高,才能使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障。
参考文献
[1]史雅翼,段培霞,谢锡治,张国军,张若培,李晓静.3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现状调查[J].浙江预防医学,2014,(10)09:941-942+945.
[2]冷朋波,边国林,王爱红,王群利,张美辨.美国EPA吸入风险模型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4,(03)11:858-862.
[3]张文勇,吴建生.成都市30家中小型木质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现况调查[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13,(07)09:77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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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强,周焕明,梅凌峰,朱灿松.武汉市中小型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5,(05)11: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