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2016-05-10金彩凤
摘 要: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在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也出现了与传统商法不同的控制措施,虽然现代商法在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上仍然存在不足,但是其发展成果也是巨大的。本文将以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涵为着手点,分析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发展现状,从而对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进行具体阐述。希望可以促进现代商法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现代商法;商主体身份;法律控制;交易安全;公共利益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较传统商法来说,有很大的进步,不仅仅是商主体的转移和变化,也在制度规范上面有着不同程度的改革。虽然企业的逐利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法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但是目前的现代商法,在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上,还是相对来说较为完善的。下文将以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涵、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发展现状及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具体体现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涵
现代商法所包括的内容大致包括:商主体和商行为等,现代商法在明确其商行为的本质规律及现实形态的基础之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对商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控制。商行为的商主体一般是企业,这也是现代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在商主体的发展过程之中,考虑到其企业的逐利本质即运用营业财产使取得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特性,所以对企业交易时的安全性及交易效率进行了规范[1]。
现代商法要加强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保证商领域的基本秩序,控制其商行为的正常进行。
2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发展现状
现代商法作为管理商主体及商行为的重要管控依据,随着社会与法律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健全完善,虽然对于现代商法来说传统商法的影响作用仍在,但是也能看出现代商法大幅度的改革效果。目前现代商法在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建立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企业也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标准及商事法的相应特点[2],但是我们也能可喜地看到现代商法的公法化趋势以及法律控制力度的不断加大。现代商法没有完全实行自治原则,而是将国家干预与商行为自制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3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具体体现
(一)其集组织化、行为化于一身的特点较为明显
由现代商法中对商主体的定义可知,商主体主要指企业等组织形式,这些商主体之间体现商事交易经营性、商主体间所从事行为的基本特点。所以在现代商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更多注重对于商事组织内部体系运行这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规定相应商主体要进行一些行为公示,明确相应的交易目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的条件范围等[3]。其集组织化、行为化于一身的特点也是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具体体现之一。
(二)更加注重程序化控制的法律手段
在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之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其更加注重程序化控制的法律手段,在自治原则与国家干预原则的基础之下,改变传统商法的控制模式[4],增强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中的交易安全程度与交易效率,明显对行商权与经济干预权之间进行了平衡作用与协调作用,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其商主题的安全价值及其利益。在保障自治的商行为程序下,商主体往往会更加便利地进行商行为,避免一些商业规范给商主体带来的不利,同时也要注意消费者方面经济利益的保护,但是除了保护商主体之外,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也没有过多的受企业因素所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体现了保护公共利益,满足公共诉求的内容。
(三)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独立性较强
原来传统商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无法完全从民法的影子中脱离开来,很多法律条款依然沿袭着民法的法律守则,但是由于商法本身及其商事领域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商法在明确其特殊性的基础上设立新的法律条文,所以现代商法做到了这一点,基本从民法等一般法中独立出来,所以现代商法相较于传统商法来说其独立性较强。
(四)更加注重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
更加注重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5]是现代商法对商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进步之处。传统的商法往往将重点放在了事后控制上,虽然事后控制往往效果较强,但是在交易安全方面上较为薄弱,比如说在商事领域内,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了事前责任制度等,加强事前控制,从而促进商主体安全方面的提高,在重视交易安全的基础之上也注重了交易效率,这不仅仅是自治原则的体现,更是商主体注重自身责任化的发展表现之一。
(五)改变传统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模式
在法律的属性上,现代商法还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然而最为明显的变化就是商主体定义的转变,商主体不再是商人个体,变成了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商事组织的集合体,企业的商主体身份明确之后,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模式也有了其变化和发展。本着商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及企业维持原则等,加强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保障商事主体的正当营利。
(六)注重协调行商权与经济干预权间的平衡
商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商法不仅仅是有明显技术性和公法因素的私法,还是能够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体现和反应商事习惯的法律。所以现代商法确实是有其本身的特殊性的。单一进行管控或者自我管控,都不能达到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的真正目的,所以现代商法在这一基础上,注重了协调行商权与经济干预权之间的平衡[6],将国家经济干预模式与保障自制的商行为程序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保障商主体的经济安全问题及经济利益问题。不仅注重司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法则中也要坚守“国家统治原则。”
4 结语
现代商法作为调整商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现代商法虽然还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是与传统的商法及其他私法相比较,其发展进步速度还是很快的,我们除了要明确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涵及现状之外,还要了解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具体体现,如:现代商法集组织化、行为化于一身、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独立性较强、有程序化控制趋向、注重事前与事中的相应控制及注重协调行商权与经济干预间的平衡等多种体现,在这些法律控制的不同体现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商法在随着商主体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在重视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众利益,保障了安全价值。
参考文献
[1]安康华. 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J]. 环球人文地理,2014,22:252-253.
[2]郑修竹. 商法精神的独立性[J]. 法制与社会,2014,36:5-6.
[3]蒋大兴. 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J]. 比较法研究,2015,04:1-23.
[4]刘凯湘,赵心泽. 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J]. 广东社会科学,2014,02:214-228.
[5]王盛. 浅议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J]. 金田,2014,07:343-344.
[6]任锐涛. 商法严格责任理念研究[D].厦门大学,2014.
作者简介
金彩凤(1986-),女,汉族,浙江温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