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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运用

2016-05-10黄蔼君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劳动法应用

摘 要:法制社会的建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在相应细则中进行各方面因素的总结和规范,但是在实际的劳动法操作过程中,有一些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情况,如何有效地提升和规避,需要相关管理人员提升实际中的思考和实践。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实质内涵入手,着重分析了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情况,并对理念的渗透进行了集中的阐释,旨在更好地辅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效力的优化。

关键词:诚信原则;劳动法;应用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裹挟式发展,相应的劳动关系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劳资双方由于利益产生的相应工作矛盾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地位的差距会引起相应问题的产生,工资拖欠、劳动工程项目不公、劳动强度偏大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对于劳动法的立法道德指标,相应的诚信原则是必须的,只有真正落实相应的社会信用机制和结构,才能真正助推和谐法制社会的建立。

1 诚信原则发展背景以及内涵分析

诚信的社会理念和道德作用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是中国传统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行为人的诚信精神,我国从最早建立社会市场开始就保证了基本的精神层面建设,不仅要求相应社会人群进行诚信理念的渗透,也要求相应的劳资双方保证基本诚信素质。而对于人的基本社会行为,诚信是道德的标杆和要求,促进人们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以信约为行为前提,保证自己的言行统一,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而在法律中进行诚信原则的渗透,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对于相应的债券责任进行相应的标注和限制。虽然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法制化的约束,但是在早期罗马的社会交际中,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明确的践行,因此,人们开始对相应的合约义务进行细化的要求,保证基本交易习惯的良性养成。诚信原则融入相应法律得到了很好的传承,不仅只针对相应的债权关系,也适用于国民的日常法律行为[1]。在我国,最早体现相应诚信原则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在其中对于相应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自愿以及诚实信用的明确要求,指出相应的社会行为要建立在等价有偿,信守约定的基础上。在实质的工作指导中,要进行相应行为的理念化劝导,保证相应人员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能提供良性的诚信指导。另外,诚信原则不仅是义务的指导,也是对于相应人员的权利维护,要求行为人若是受到利益的侵犯可以进行正当的申诉。而且,相应的执法人员在社会行为发生时,也要利用相应的诚信原则进行裁量,是基本法律践行的底线条款,也是基本的的行为模式优化。

社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行为基准,而诚信原则就是理念的基本,相应的法律条款适用范围也得到了很好地扩充。在相应的法理背景下,在06年诚信原则被归入到《劳动法》中,要求交易产生的双方保证正规合同的签订,而且在一切社会交易行为中保证相应行为公平自愿,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依法监控行为模式,以诚实信用为行为准则,保证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是诚实守信在劳动法中的第一次践行,也是正式运行的良性开端,象征着诚信原则的社会化提升,并且进一步确立了诚实守信在劳动法中的托底式地位[2]。

2 诚信原则在实际劳动法中的适用原则

诚信原则的建立和践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如果社会的分工不明确,经济体制推行不发达,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就会相应的减弱。因此,诚信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助推相应的市场结构分工合理化的基准,保证基本的经济条件和习惯是完整和正确的。由于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的主要建立模式就是基本的社会交易,若是没有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利益保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造成市场经济的巨大危机。相对的,在实际的劳动领域内,劳资双发由于工资的发放和整理不均,虽然企业在中短期内得到了利益的提升,但是长期发展中会产生劳资之间的恶性关系,企业也不能得到良性的长足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诚信原则的适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要求相应企业在实际的运营行为中进行监督和管控,也要求国家的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进行强制性手段的管理[3]。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合同的建立和推行起到的是一定的约束作用,实体功能和实用价值在满足相应民事理念行为的同时,也对公法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和鉴定作用。虽然在实际的立法推行过程中,劳动法的前身是民法,是从中进行的分化独立,但是实际操作却有很大的不同。劳动法是对于双方行为和合同的监督,是一种以约束和规范为依托的基本法律,这对于诚信原则的建立和运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氛围[4]。

3 在劳动法中践行诚信原则的策略分析

在实际工作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引入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是为了健全整体的行为运行机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行为纠偏,要在相应的合同制定过程中,保证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告知模式,使相应劳动者的社会行为得到必要的权益保证。最重要的一点是,若是在实际行为导向中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错误交易模式,对于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同时,也会对整体的市场结构和秩序产生重创。对于劳动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建立来说,劳动力的合理化资源配置是基本保证,在实际的法律约束和社会行为产生的过程中,要鼓励相应的劳动力建立创新的技能提升,并且要满足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

另外,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引进相应的诚信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基础法律效能,这就要求相应的制度建立过程中对于基本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化的标注,侧重于实际的用人单位,对其基本义务进行制约,保证基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保护整体社会的权益。首先,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要遵循双向选择和签约的基本模式,实现基本的坦诚互信。其次,要在合同中对于要求履行的职责进行强制化的约束,对于试用期条款进行慎重的选择和使用,保证不必要纠纷的理性规避,在实际行为建立中恪守基本约定。最后,要保证基本法律法规和履行监管的完整性,对工作的交接和管理进行细化的确认,保证基本诚信精神的传承以及原则的坚守。在建立过程中,要保证企业得到有效的劳动行为,劳动者要进行优化的自我提升规划,形成良好的合作互动[5]。

4 结束语

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基本法制的约束和助推,人们的经济理念在更新的同时,也需要将诚信原则在实际交流和行为互动中更加的规范化。总而言之,要强化整体社会对于诚信原则的认知提升,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管理者和劳动者要更好地践行劳动法中的相应条款,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持续性优质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波.错觉抑或幻象: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再省思[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03):42-49.

[2] 钟慧莹.劳动者休病假应履行诚信原则[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3,44(01):115-116.

[3] 唐东楚.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裁判适用[J].政法论丛,2015,22(01):104-110.

[4] 唐东楚,李毅.由“彭宇案”看裁判诚信与依良心审判--兼谈《民诉法》第13条第1款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9(05):119-125.

[5] 吕小兰.论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适用[J].法理商原则,2013,41(03):148-149.

作者简介

黄蔼君(1980-),女,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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