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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研究评述

2016-05-09赵中兴

现代语文 2016年3期
关键词:语类词类词汇

□赵中兴



现代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研究评述

□赵中兴

摘 要:词类的划分一直是汉语语法界的老大难问题。本文评述了汉语语法研究史上几种较有影响的划分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对汉语词类的划分有所裨益。

关键词:词类 划分标准 词汇·语法范畴 语类

一、引言

现代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最初是受西方语言学中词类划分的影响。西方印欧语中具有十分丰富的形态变化以此来表达语法意义,但汉语表达语法意义主要是通过语序和虚词,形态划分的标准并不适合汉语词类的划分,因而需要根据汉语本身的特点进行词类划分。马建忠《马氏文通》的问世,标志着汉语语法体系的初步建立。自此以后,人们对汉语语法一项重要的内容——词类问题,尤其是词类划分标准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就从未停止过。我们希望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述评,能发现一些有用的价值,推动汉语词类的研究,为汉语词类划分尽绵薄之力。

二、各词类划分标准评述

由于每位研究者观察和研究词类划分标准的角度和采用的方法不尽不同,因此划分的标准莫衷一是,难以达成共识。从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到朱德熙的《语法讲义》,再到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期间关于词类划分的标准多种多样。产生了几种有重要影响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意义标准、形态标准、句法功能标准、功能标准、分布标准、词汇·语法范畴标准、综合标准。下面就各标准作简要介绍及诠释,并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提出笔者的拙见,希望能对汉语词类的划分有所帮助。

(一)意义标准

依据意义(概念)标准划分词类,是传统语法理论指导下关于词类划分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我国语法界曾产生过重大影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力的《中国语法理论》《中国现代语法》,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语文学习》。

意义标准最早可追溯到马建忠的《马氏文通》:“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其义焉耳。”①

马建忠认为:“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②

王力的《中国语法理论》说:“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的标记,正好咱们纯然从概念的范畴分类,不受形式的约束。”③

吕叔湘《语法学习》则说:“中国话里的词没有词形变化,划分词类主要凭词的意义和词与词之间的关系。”④

意义标准的优点是:比较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和思维方式。吕叔湘曾说:“假如有人说出一些词来问咱们,哪些是名词,哪些是动词,咱们的第一个反应是什么?是想到它能不能用在这个格式的这个位置上,那个格式的那个位置上,前头能加哪些字,后头能加哪些字,等等一切,还是先想到它的意义?各位的情形我不敢胡猜,我自己,不怕见笑,第一个反应是意义。”⑤意义标准对于语法初级阶段的教育和学习,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另一方面,马建忠说:“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此定义的缺陷显而易见。这里只是单一地把能描述具体事物的词才归为名词,而把那些本身是名词但表示抽象意义的排除在外,比如:思想,思维,意识,悲伤等。这是意义标准的一大缺陷。此外,意义标准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依据意义来划分词类,实际上把语言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对应关系绝对化了。在汉语中,有一些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是恰好对应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是不对应的。我们以名词为例来进行分析,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1)木头可以用来做家具。

(2)这是一张木头桌子。

例(1)中,“木头”的词汇意义是名词,其语法意义作主语;例(2)中“木头”的词汇意义也是名词,在这里却带有形容词的性质,其语法意义作定语,是名词用作形容词的词性活用现象。

通过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有些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对应不是高度吻合的。

此外,有些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在语法上却属于不同的词类。如:“偶然、偶尔”和“接近、将近”这两组词,每组的意义都基本相同或相近,但“将近”“偶尔”是副词,“接近”是动词,“偶然”是形容词,可见划分词类与词的具体意义无关。

意义标准其实是分离了词法和句法,它不可能成为汉语词类划分的科学标准。

(二)形态标准

形态标准即依据狭义的形态标准来划分词类。狭义的形态标准指依据词头、词尾和重叠形式来划分词类,代表人物是陆宗达和俞敏。

陆宗达在《汉语的词的分类》一文里说:“实词怎么分类呢?咱主张按‘形态’分。汉语的词有形态没有呢?有人说没有,因为写到纸上的那一个一个的方块儿上实在看不出什么形态来。可是咱们语言是谈嘴里说的话,这里头形态变化可丰富哪!”⑥

俞敏在《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一文中,认为重叠式是狭义的形态变化,我们要给实词分类,就得根据狭义的形态变化。

许多印欧语系的语言有比较丰富的形态。如:在英语中,加上后缀-s,-es来表示名词复数,在多音节的形容词前加“more,most”来表示比较级、最高级的意义。汉语也有形态,但汉语的形态和印欧语的又不完全一致。汉语中词的形态可以分为两种:一指构形形态,例如:动词可以重叠,重叠后表示“试试”的意思。例如:“讨论”重叠为“讨论讨论”“看”重叠为“看看”。这个形态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动词和其他实词区别开来。比如,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区别动词和形容词,这是因为形容词虽然也可以重叠,重叠后表示“非常”“程度进一步加深”义。二指构词形态,例如:加词缀,加词前缀“阿”这个语素,可以组成“阿姨”“阿婆”等,这个前缀“阿”一般就是构成名词的构词形态;加后缀“化”可以组成“现代化”“规范化”等,这个后缀“化”一般是构成动词的构词形态。另外,汉语中还有的用“们”来表示复数,比如:“我们”“他们”。动词后加“了”“着”“过”分别表示动作的完成、进行和过去。由于汉语是孤立语,这些形态变化虽然对汉语词类的划分有一些帮助,但不是对所有的汉语词语都适用,普遍性差,所以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而不能作为主要标准。

(三)句子成分标准

句子成分标准指的是依据词在句子中的位置和充当的句子成分来划分词类。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指的就是根据词在句子中具体的成分来确定词类。

黎锦熙的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第一,“离句无品”,意思是离开了句子就不能确定词的词性,但是汉语中有些词可以依句意义标准和形态标准来确定,比如“书”这个词,我们可以依据意义把它定为名词。其次,“依句辨品”是把词类和句子成分完全对等起来,假设真的这样,那么我们就没必要使用词类和句子成分两套术语了,只择其一即可。而黎锦熙在书中还是使用了两套术语,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另外,汉语中有很多词是兼词,有好几种词性,比如:“在”可以作介词、动词和副词。因此我们不能将词类和句子成分完全对等起来。

(四)语法功能标准

语法功能标准指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的词类。词类从本质上说是词在语法意义上的分类。

胡裕树在他早期的论著《谈词的分类》中,曾把这种语法功能称作“广义的形态”。他说:“广义的形态,除了单词的形态变化外,还包括词和词的相互关系,词和词的结合,语词的先后次序等等。”⑦他认为人们划分词类的基本依据是功能,形态只是功能的一种标志而已。

胡裕树把动词的语法功能归纳为以下几点:

1.能用副词“不”或“没有(没)”修饰。

2.大部分单词能带宾语。

3.单词常常用加“了”“着”“过”“起来”“下去”或重叠的方式表示“时态”。

4.经常用作谓语。

依据这些语法功能,就可以把动词确定下来。

关于功能标准,朱德熙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词的语法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词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即一个词能否单独充当句法成分以及能充当什么成分。按此标准把词分为“可以单独充当句法成分的实词”和“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的虚词”这两大类。第二,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即一个词不能与哪些词组合,能与哪些词组合,组合后表示什么意义和什么样的结构关系,这是有规律的。如:名词前不能加副词“不”等,如:“不电脑”就不能说,但是可以加数量词修饰,如“一台电脑”;而动词、形容词前面可加副词“不”等修饰,而不能加数量词修饰。另外,动词除表示心理活动外,一般不受程度副词“很”修饰,而形容词则绝大多数可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形容词可以直接修饰名作定语而副词不能。第三,词重叠的可能性、重叠方式及表达的意义,即语言中的词其重叠的可能性、重叠方式以及重叠后的意义差别。单音节的动词可以重叠为“AA”式,比如“尝尝”;双音节动词重叠形式可以为“ABAB”,如“研究研究”。动词重叠后大多表示“尝试一下”的意思。

我们认为,根据功能标准,将词可以进行分类,同时也可以防止出现“依据辨品,离句无品”的片面性,做到词有定类,类有定词。因而,它被语法界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

(五)词汇·语法范畴标准

词汇·语法范畴标准最早是前苏联语言学家龙果夫在研究俄语词类时提出来的。龙果夫首先把它运用到汉语的词类划分中来,后来我国的一些语言学家如王力、丁声树等也接受了这个标准。

“词类·语法范畴”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划分词类:一是概念标准,即词汇意义标准;二是句法标准,即词充当单句成分的能力,即依据在句子中的位置作何种句法成分来判断词性;三是形态标准,即词用某种手段表现附加意义的能力。如:加词后缀“手”这个语素,可以组成“水手”“歌手”等,这个后缀“手”一般就是构成名词的构词形态。

这个标准集国内外语法研究成就于一身,对汉语词类的划分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价值。

(六)综合标准

综合标准或称“多标准”是在划分词类时,把几种标准综合起来考虑,同时运用几个标准进行词类的划分。

王力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到:“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第一,词义在汉语划分中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本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第二,应该优先应用形态(如果有形态的话),这个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和构词性质的;第三,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变化的地方,句法标准是起决定作用的。这三个标准是有机联系着的: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这三个标准。”⑧

针对现代汉语词类体系,由于研究者的角度和采用的方法不同,导致分类标准因人而异,但一个标准分出一套词类系统,多个标准就会划出多套不同的词类系统。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多种标准就会出现词类系统模糊不清、杂乱不堪的局面。多重标准意味着无标准,它是不可能作为科学划分词类的标准,将词类进行区分的。

三、结语

以上对几种划分词类的标准作了一些简单梳理和点评。尽管在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但大多数语言学家已经认识到:对汉语的词进行分类,不能依据概念意义,不能依据狭义形态变化,也不可能依据综合标准,而只能依据词的语法功能。

由于词类是按词的语法性质进行的分类,是一个语法意义上的概念,它的确定要依靠在句子中与其他成分的语法关系,关于词类的争论大都是在单个词脱离句法情况下开展的。

另一方面,我们受到来自生成语言学的一些启发,在生成语言学中提到了词类层次性:句法词类和词典词类。句法词类是一套动态的句法信息集合,而词典词类仅仅只是一个词的部分句法特征的体现,是对句法特征的静态集合和体现。我们认为“语类”比“词类”的描述要更确切。“语类”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套句法信息集,是一个动态的体系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词类实际上是这些句法信息在语言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每一个词上的暂时性附着。随着语言应用和社会实际的发展,一个词所包含的句法信息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是导致语言中会有“兼类词”现象的缘由。例如:名词就是句子中“NP”(名词性短语)语类信息的固定附着,动词就是“VP”(动词性短语)语类信息的固着。“词有定类”是说词在句子结构中所体现出的语法特征信息,即语类信息;而“词无定类”是词在脱离句子的情况下对词的静态反映,也就是语类信息的短暂性附着。前者属于句法学范畴,而后者属于词汇学乃至词典学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汉语的词可以分类。

2.汉语词类分类的标准以“语法功能标准”为主。

3.汉语词类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汉语词类问题的种种研究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词类本质及划分标准问题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接近其科学本质的长期过程,这也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透过现象抓住实物的本质。要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认识,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注释:

①马建忠《马氏文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页。

②马建忠《马氏文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页。

③王力《中国语法理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33页。

④吕叔湘《语法学习》,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3年版,第4页。

⑤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选自《汉语语法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2页。

⑥陆宗达《汉语的词的分类》,《语文学习》,1953年第27期,第15页。

⑦胡裕树《现代汉语参考资料》,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版,第222页。

⑧王力《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第146页。

参考文献:

[1]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王力.中国语法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4.

[3]王力.中国现代语法[M].北京:中华书局,1954.

[4]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M].上海:商务印书馆,1956.

[5]吕叔湘.语法学习[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3.

[6]俞敏.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J].中国语文,1954.

[7]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8]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刘向东.汉语词类的分歧与和解——来自生成语言学的启示[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赵中兴 新疆伊宁 伊犁师范学院中国语言学院8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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