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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新址,能否要求补偿交通费用

2016-05-07廖春梅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址用人单位工资

廖春梅

【案例】梁晓薇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位于她家附近。合同履行一年后,公司因對经营结构做出重大调整,决定整体搬迁到数百公里之外。如果梁晓薇前往新址上班,势必每月增加300余元交通费用,无异减少了工资收入。梁晓薇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公司拒绝了梁晓薇的要求,如果她不同意前往新址上班,公司额外支付给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后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公司搬迁新址且不同意增付交通费用是否构成违约?

【点评】公司不构成违约,有权拒绝向梁晓薇增付交通费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现在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相比较,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通过协商变更原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将劳动者解聘,便不构成违约。而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本案公司因经营结构方面的重大调整而搬迁,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在原地继续履行,无疑当属其列。故虽然梁晓薇确实会因此增加交通费用而减少收入,但如果她与公司无法在协商的基础上就该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公司则可以在额外支付给她一个月工资之后,将她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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