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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尊严死”合法之后

2016-05-06钟厚涛

中外文摘 2016年6期
关键词:安乐死新法医务

钟厚涛

2015年12月18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并将于3年后正式施行。依据此法,未来台湾18岁以上公民,可以提前作出医疗决定,在后来罹患重大疾病时拒绝治疗,选择有尊严地离去。台“卫生福利部”表示,这是亚洲第一部以病人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标志着台湾在相关法律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这也标志着“尊严死”在台湾合法,所谓“尊严死”,即并不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而是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延长自然的生命。而“安乐死”通常是指在医生帮助下的自杀方式。比如,给予注射药物或口服药,提前结束自然人的生命。

病人无权拒绝治疗的恶果

对于很多身患绝症的病人而言,与其苟延残喘,无奈地存活下去,他们宁愿放弃治疗,有尊严地死去。但根据台湾现行的法律规定,病人根本无权作出这种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治疗,因为这是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台“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医疗法”第60条规定,“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显然,救死扶伤已经成为了台湾医务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如果见死不救,则将被视为是主动伤害,将受到“刑法”追究。台“刑法”第15条规定,“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若是医务工作者按照病人的意愿,放弃治疗,则等同于是协助其自杀,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法”275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显然,面对病人,医务工作者只能全力以赴,加以抢救,不能放弃治疗,即使是病人自己打算放弃治疗,医务工作者也不能配合,否则就将抵触法律,受到严惩。也就是说,台湾的法律并不允许医务工作者协助病人放弃治疗。这一点在1989年3月16日卫署医字第786649号中有明确的说明:“有关罹患不治之症病人,如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立同意书后,医师可否放弃心肺复苏术之处置疑义,因事涉生命尊严、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医药技术及病人情况等复杂问题,目前尚有不宜。”

除了法律上明令禁止之外,现今病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常被家属的意愿凌驾,一般家属不会同意“停止对病人进行医治”。因为如果放弃对病人进行医治,他们可能会出现深深的心理愧疚和自责,认为自己没有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将背上沉重的道德包袱,会被周边人员认为是“大逆不孝”或者“丧尽天良”。因而家属会选择继续治疗来延续病人的生命,但殊不知这也是在加重病人的痛苦。

并非鼓励安乐死或自杀

“病人自主权利法”全文共19条,核心内容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18岁以上人士,可通过“预立医疗照护谘商”,事先签署“预立医疗决定”,在未来出现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等症状、且经医疗评估确认病情无法恢复时,医务工作者可以按照病人的意愿,停止对其治疗或灌食,让其自然死亡。

为慎重起见,意愿人要想完成预立医疗决定,需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咨询,二是经公证人公证或两名以上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者在场见证,三是在全民健康保险凭证上作出相关记录。每项认定要由两位专科医师确诊,并经有关医疗团队至少两次照会确认。预立医疗决定后,可随时撤回或变更决定。

新法还明确规定病人对于病情、医疗选项以及其可能的效果与风险等,应有足够的知情权。以前有些病人被确认身患绝症时,医生通常与其家属沟通,商议治疗方案,有意将病人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双重弱势,既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又失去了主体权利,丧失了做医疗决定的机会。

很多家属怕影响病人心情,也刻意对病人隐瞒病情,让病人误以为还可以存活很久,最后却仓促病逝,留下了许多未竟的遗愿。“病人自主权利法”正式实施后,病人将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力,无疑可以避免上述许多遗憾的出现。

新法也允许病人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病人接受治疗时,通常需要有血缘的家属签署同意书,但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许多单身未婚、同性恋人士、没有配偶子女的人也需要医疗委任代理人,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能够让自己最信任的人而不一定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来为自己作出重大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法律的形式确保病人自主权,并不是要去鼓励安乐死或者自杀。安乐死是由他人为想实行安乐死的病患注射致命药剂,而自杀则是一种“生命自我处分权”,等于是提前结束生命。而病人自主权的保护,则并不是要求医疗人员为其注射致命药剂,也不是要加速病人死亡,而只是确保病人有知情权,有拒绝接受医疗的权利,有安静离去的权利。

台湾社会舆论普遍支持

对于新法,台湾社会普遍支持,认为拒绝医疗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尊重生命。面对心脏停止跳动的病人,不实施抢救手术,其实是“让病人自然的走”;对于那些只能依靠食管来勉强维持生命的人,放弃治疗其实是“让病人有尊严的走”。

台湾消费者基金会民调显示,97%的台湾民众都表示认可“病人自主权利法”。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尤其表示欢迎,认为此法可以让他们“还我自主权,拒当活死人”。

台湾社会及政界虽然对该法广泛支持,但医学界却对之一喜一忧,争论激烈。部分医学研究者表示欢迎,如台北荣总医院医师林明慧称,回归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医疗权有很大进步,病人能预先规划自己的医疗决策,保障生命最后尊严,这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积极推动医疗改革的团体也都表示乐观其成,认为此法可免去“一路救到死”的困局,也可以减少对医病双方造成的痛苦。

与此同时,许多医学界人士还认为,新法有助于减少无效医疗,大幅节约社会资源。依据台湾健保资料库统计,临终病人过世前一个月,53%都是无效医疗,无效医疗费占加护病房费的80%。据估算,台湾长期依赖呼吸器的人数比率高达美国的5.8倍,叶克膜使用量更占全球总案例50%。而新法的推行,无疑可以减少无效治疗,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特别是医疗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有价值的地方中去。

但也有许多医学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完全按照“病人自主权利法”,医生可能就会出现见死不救,甚至是放纵病人死亡的可能,这将引发更多的医疗纠纷。

为了降低医学界的疑虑,新法专门制定了三项规定。首先,医务工作者因专业或意愿,无法执行病人预立医疗决定时,可不施行。其次,医务工作者依预立医疗决定执行终止治疗时,无需担负刑事与行政责任。最后,当病人与家属意见不合时,医师可以不受干扰,依专业执行病人意愿。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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