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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课间独自回家途中遭遇事故,学校是否担责

2016-05-04廖春梅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责任法人身

廖春梅

【案例】肖水秀的儿子今年5岁,孩子所上的幼儿园离家仅500米。三个月前的一天,她的儿子被小朋友推倒,身上沾满了泥浆。老师认为孩子离家不远,就让她的儿子独自回家换衣服。孩子在回家途中,被无证驾驶一辆报废摩托车的刘某撞成重伤。由于刘某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肖水秀多次要求幼儿园担责。可幼儿园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幼儿园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幼儿园的说法对吗?

【分析】幼儿园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她儿子的伤害是由刘某造成的,但是幼儿园也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管理职责”。一方面,教师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即教师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另一方面,《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没有让人护送她儿子,也没有通知相关监护人,更谈不上与监护人“交接”。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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