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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多少要坐牢?新标准来了!

2016-05-04孟亚旭

华声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禁定罪受贿罪

孟亚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表述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如何量刑呢?这一次,标准来了。

其实,有一个问题,大家一直在等着答案。

此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表述,那么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如何量刑呢?标准是什么?

大家一直都非常关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次,标准来了。

不但如此,对于以下一些情况,司法解释也给出了答案: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被告人辩称贪污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社会捐赠时,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有没有影响?

这些在最高检、最高法于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答案。

量刑起点由五千元调至三万元

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发布会上表示,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

那么,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应着什么样的量刑标准呢?

“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为三万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裴显鼎也强调,“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解释》中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终身监禁不受执行期服刑表现影响

大家应该都还记得,《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这一次的《解释》对于“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按裴显鼎的话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即使赃款用于社会捐赠也不影响罪名认定

此次《解释》对所谓的“感情投资”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犯罪定罪处罚。裴显鼎称,规定“价值三万元以上”的限定,主要是出于区分违纪行为等方面的考虑。

《解释》中还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贪官称赃款用于社会捐赠,试图减轻处罚。这次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力图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解释》对“犯罪较轻”、“重大案件”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才属于“较轻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属于“重大案件”。

“身边人”收钱构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解释》这次也给了答案。

裴显鼎说,“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为此,《解释》中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解释》中还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在发布会上强调,“据此,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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