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纪严于法”
2016-05-04姜永伟
姜永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甫一发布,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热议和理论界的深入讨论。其焦点在于,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作为党纪,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发布的。那么,其与规范性的现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二者之间应当如何调处?笔者认为,一方面,党纪与国法作为党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范式,二者存在内在共轭性,即党纪与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基于党的先进性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及要求,我们必须要在理论、实践和制度上充分强调“纪严于法”。
党纪严于国法的理论逻辑
中国的历史发展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就肩负在中国共产党的身上。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在根本上系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所以说,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理好一个有着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离不开严格且完备的党纪作为保障。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书记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从功能上讲,强调“党纪严于国法”,有利于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群体的组织建设,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各个阶层力量,在发展与改革的共识中,不断推进“四个全面”。而在这一过程中,要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就必然有赖于党纪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党纪严于国法的实践需求
党纪,它指的是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抵御腐败风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党内法规。从定义来看,党纪所指向的最为直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目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正、丧失底线,有损于党的权威,有负于人民嘱托,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消解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风险。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对周永康、令计划、徐才厚等人的严肃处理,虽然极大地重塑了党的威信,但同时,我们更应看到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尤其是在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改革与发展的攻坚时期,必须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用党纪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杜绝懒政怠政和贪污腐败,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以自身的廉洁赢取社会的普遍信任,团结人民以无畏的勇气,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党纪严于国法的制度建构
法律制度作为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一般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其制定原则是既不宜过粗,亦不宜过细。过粗会使法律丧失实效,过细则会使法律捐弃弹性。其方法是,在积累社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进而进行一般性的抽象立法。相对而言,党纪的制定既要精细还要广泛。之所以要精细,是因为要想让党纪充分发挥其效力与功能,就不能只采用盖然性的定性模式,还必须采用对事实、情节、数据等严格分析的定量模式,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从党纪规范中明确界定是与非、善与恶,在工作和生活中强化红线意识,免于因任何原因而违法乱纪。而之所以要广泛,则是因为党纪不仅要起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作用,还应在道德上为全社会树立模范标杆,使一般社会主体在普遍尊法守法的基础上,面向更高的准则和要求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进而在全社会形成新的风尚和秩序。从党中央所制定的这两部新的党内法规来看,无疑是非常深刻地贯彻了这两个方面的原则。
强调“纪严于法”,实际上是为了突出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石作用,以及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只有进一步强调“纪严于法”,才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免于走上邪途歪路,才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正能量,才能永葆中国共产党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但是,“纪严于法”并不意味着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党纪与国法统一于“法治”的逻辑之中,才会使“纪严于法”产生最大化的效能。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