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专车的治理现状与建议
2016-05-04徐小婷
徐小婷
浅谈当前专车的治理现状与建议
徐小婷
摘要:继2013年年底热议的打车软件抢占出租车市场现象后,近年来,由打车软件推出的专车服务再次遭到各方讨论。专车作为新兴事物,以个性化的服务、无底线的补贴等优势在市场中迅速占有一席之地。尽管乘客对此喜闻乐见,但专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法律问题。
关键词:专车;治理;法律问题
一、引言
二、专车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
尽管易到、滴滴、快的等互联网专车公司在对外解释运营模式时,都给出以互联网公司作为信息服务平台,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员的“三方合作模式”,但私家车混迹其中己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专车无资格购买客运保险。那么乘坐专车发生交通意外,乘客的利益如何保障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私家车参与专车运营发生交通意外时,即便是购买了乘客附加险,经查实,其是以营运为目的,比如借专车平台“拉活儿”,那么乘客所遭遇的伤亡,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最后只能向肇事者和租赁公司索赔。①
当然,专车公司也纷纷出台政策保障乘客的安全,比如选择与保险合作的方式成立赔付基金,或者为客户提供免费出险产品等。从法律关系来看,乘客成为了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者,不仅要承担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法律责任,还可能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
从法律上讲,专车属于经营性车辆,经营性车辆应当持有经营性车辆牌照,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培训、年检、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性车辆的管理等。从这一点出发,除出租车公司的车辆为合法经营性车辆外,其余专车都属于“黑车”。②
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依然处于模糊地带的专车尚未建立起非常完善的投诉机制,投诉后处理链条很长,乘客权益并不能得到保障。根据调查显示,随着专车数量的猛增,乘客的体验也开始打折扣。专车一路走来,“黑车”的质疑一直伴随左右,截止到目前关于其合法性问题仍无权威部门定性,这也让用户对专车的投诉很难从法律层面解决,只能依靠叫车软件自律。另一个大的问题是投诉难,投诉受理时间缓慢,而Uber甚至连投诉电话都没有,乘客只能通过邮件反映问题。
三、对专车服务的建议
(一)对政府建议
各地虽然对专车的态度不一,专车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也依赖各地政府对于专车的态度;而从现状来看,在一些地区,出于各种原因,政府管理者对于专车服务尚抱有很深的成见,以整治、打压、取缔为主。但是,从长远来看,面对这样一个不期而遇的新事物,面对这样一项在生活中有深广的认同度的新型服务,政府也难以专横、武断地一味打击、抹杀,也不得不做出适应性举动,而这恰恰是专车合法化的起点与突破口。
(1)Hofstede(1990)量表。他从人类文化学的角度对企业文化做了深入的探讨,构建了由企业价值观和实践两部分组成的企业文化量表,其中价值观是核心,具有三个维度,分别是安全需要、关注工作和权力需求;实践部分则由六个独立的成对维度组成,分别是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员工导向-工作导向、本地化-专业化、开放-封闭、控制松散-控制严格、规范化-实用化。全套问卷共有135道题目,通过实证研究,Hofstede认为不同组织间的企业文化主要是由其习惯决定的,价值观层面的差异较小。
而且,代表社会发展趋势、服务民众更方便生活的新事物,虽然可以打压于一时,但终究会获得胜利。实际上,我们也看到,虽然很多地区对专车服务以打击、取缔为主,但也有一些地区采取了更为包容的“疏”的态度,逐步收编、规范专车服务,承认其合法性。③
更为重要的是,专车服务、打车软件服务等新事物的兴盛无疑折射出现行出租车管理、服务体制的痼疾,折射出现有的管理体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折射出社会对于出租车管理、服务体制的意见以及对于新兴服务的期待。政府固然可以打击、整治专车,但不能对出租车管理体制的痼疾视而不见,更不能对民众的意见及期待视而不见。而且,专车确实在缓解大城市交通服务供需不平衡,合理分配资源有积极作用,体现了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为民众提供了更方便的生活方式。
专车服务作为新生事物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目前专车的运营模式、保险机制、等各方面并不完善,甚至某些行为故意避开法律的监管,打法律的擦边球。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依靠传统的出租车客运模式,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放开性的特征。专车的出现正好迎合了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也反应了整个出租车行业存在的缺陷,如出租车的垄断,以及高额的份子钱。④因此,对待专车,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它。专车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一方面面是因为专车服务处于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专车服务映射了我国行政管理与市场的脱轨。
从市场效应看,专车已是出租车行业的一个新风向标,专车是市场的产物,做得好可以带动整个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提升以及出租车司机的待遇。因此,建议政府不能一味打压专车,应该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
(二)对专车的建议
在民商事活动中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专车软件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便捷、更加迅速的服务,从民商法角度看,是符合商事交易便捷原则的。“一刀切”强力打压作为一种强力的行政行为无异于“堵”住了专车发展的路,抑制了商事交易活动。
对于新兴事物,在管理模式上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行政管理需要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对于非法营运、加重乘客责任、危及乘客安全的“恶疾”,必须一抓到底,而对于那些由于发展太快而触及法律边缘地带的行为,则应抱着宽容的态度尽快完善规则。值得庆幸的是,交通运输部及不少地方管理部门政府部门对于专车的出现也发出肯定的声音,认为引入竞争,可促进出租车行业改革。⑤
(三)立法方面的建议
专车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其实并不值得惊讶。由于现行出租车市场的形成具有历史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这些传统产业具有特别的“疗效”。无怪乎有人说,移动互联网开启的城市交通变革时代已来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还会有更多传统产业与之融合,这些产业在适用现有法律方面肯定会产生很多问题,那么互联网所带来的创新能否打破法律的壁垒?正如前文所言,由于发展太快,专车难免会触及法律的边缘地带。这是由于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对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不可能做到完善的事前规范,所以一些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必定会带来对过时法律规定的修改。所幸,我国互联网修法、立法活动已经全面展开。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为适应互联网发展,我国已对多部、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相信之后的专车以及更多互联网所带来的创新,将更容易打破法律的壁垒。⑥
公众都希望决策者拿出切实的举动面对网络约租车这项新事物,正视现有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存在的痼疾及弊病,回应新技术的要求及民众的期待;公众更希望各地不同的做法能摸索出一个对于网络约租车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探索出一条对现有出租车体制改革的最优路径,以解放出租车服务业的活力,建立符合市场与管理需求的出租车管理体制。(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注解:
①Botsman,R.&Rogers,R.(2009).What’s Mine is Yours[M].ON:HarperCollins.
②许高峰:专车正遭遇法律壁垒[J].信息化建设,2015,(02).
③张洪斌:专车映射下的管与治,new economy,2015,02
④赵衡:专车服务动了谁的奶酪,检察日报2015-1-17,第003版法律生活
⑤许高峰:专车正遭遇法律壁垒,透视
⑥胡庆波:专车第一案:专车与法律的碰撞,热点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