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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发展探讨

2016-05-04

2016年11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

李 晶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发展探讨

李晶

摘要:买入返售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业务之一,不仅使银行摆脱了传统的“负债支撑型”运行模式的束缚,也为银行带来了较高的收益。然而金融创新的缺陷不可忽视,同业资产业务的过度膨胀的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各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本文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游离在监管边缘的买入返售业务所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不足,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买入返售;监管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与差异化,当前银行资本约束加强、盈利压力增大、信贷规模调控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尤其是买入返售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其中,我国银行同业资产业务中的买入返售业务以经济资本占用少、风险相对较低、创新性强、综合交叉为特点,契合了银行业务发展的目标。尽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可以优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提高我国银行竞争力,然而这种同业资产发展的模式,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合理的监管政策与改革,以良好的态势发展这项极具潜力的业务。

二、买入返售业务的背景

同业创新业务最大的内在驱动力是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潘明忠[1](2007)从几个大的宏观环境为我们分析了业务创新环境:他认为混业经营的趋势、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差异化、金融市场的建设与完善、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都为同业业务的创新提供的广阔的空间。的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现已成为各银行盈利增长的主要业务。买入返售业务之所以成为各银行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其内在驱动因素主要是逐利本性、规避监管、寻求套利空间以及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信贷从紧、利率市场化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等等也为其提供了发展的环境。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增大,存贷利息差缩窄,再加上监管指标的硬性要求,银行不惧铤而走险,通过“通道”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从而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

三、买入返售业务的模式与风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然后按照约定价格,在到期日将金融资产返售给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灵活多样,可以是债券、票据、信贷资产以及应收租赁款和信托受益权等等。我国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属于同业资产业务,其本质与逆回购无异,是资金融出的过程,期限较短。其模式多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票据买入返售业务,票据业务主要是在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合作,模式为“大行签票—中小行贴现—转贴现给大行”。二是,信托收益权的买入返售业务模式,主要是买入返售方与资金需求方签订协议,现在买入证券票据,同时在规定的时间被资金需求方以规定的金额赎回。本质来说,都是通过过桥企业来实现信贷资产的腾挪,给银行业带来较大的风险敞口。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配置资产多样,操作灵活,给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也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共享。其不仅金融市场不断深化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金融创新的一个产物。然而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给银行经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一是,信用风险。买入返售实际上一种暗保模式。例如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采用是“隐性担保”的形式,在签订的“抽屉协议”中,有银行、信托、租赁、证券等金融机构。交易主体复杂,涉及买入方,回购方,过桥方,通道方,融资企业方等等,拉长了业务的资产管理链。而且由于交易对手和融资项目的异地化,使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从而伴随而来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一旦一方的失灵会牵动整个环节的崩溃。

二是,操作风险。从买入返售业务的本质上来看,最终的交易双方是很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业务模式设计复杂,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引入过桥银行,签订多方协议,实行隐性担保,这种违规操作为银行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而且法律关系上贷款银行对实际债务人的约束力有所下降,银行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力有所削弱。

三是,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变现能力的风险,买入返售业务的盈利收入主要是依赖期限错配,以较低的成本拆入短期同业资金,之后用于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获取超额收益。这种“拆短放长”模式迅速积累了流动性风险的隐患。几年前的银行间市场的“钱荒”事件充分验证了流动性风险的巨大危害。金融机构同质性加强,关联度高,则风险传染性的增强。局部风险事件的发生会通过同业链条扩散,引起整个金融业的波动甚至崩溃。

四、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始终处于不断博弈的阶段,银行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开拓市场与业务,进行金融活动的创新,然而随之带来的风险也不使得金融监管不得不一次次的“对症下药”。金融业务的监管在于对风险的管控,只有机构内部的风控措施和监管层的监管政策双管齐下,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

对于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全面的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不能只追求高收益只顾眼前,铤而走险。同时我国风险管理体制与架构还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商业银行也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控部门,但是对所有分支包括网点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国外的风控技术,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较为落后。面对金融创新、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的现状,商业银行更应制定科学、完善的方法和计量模型,加强对风险的识别检测和防控。

在某种意义上,买入返售业务是一种创新,它是强调金融风险的监管层与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互相博弈下的产物。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像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首先是分业监管政策协调性不够,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机制缺失。创新性业务涉及多个交易主体,且部分环节完全脱离于监管视野,极易形成交叉性风险隐患。再次是业务透明度监管要求不严,金融创新监管标准模糊,信息披露不完全。由于业务的交叉和复合的多样性,监管部门很难对创新资金配置实施跟踪监测,因此监管措施始终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业务的发展。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在监管指标上重新细化了资本分类,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要求,这也是监管改革的创新性举措。2014年5月,一行三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提出十八条规范性意见,规范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将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流动性管理。(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潘明忠,商业银行金融同业合作的创新空间及发展策略[J],银行家,2007,F830.4

[2]李建云,陈珊,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要“去粗取精”[N],金融时报,2013

[3]闫先东,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同业市场结构的演变和创新[J],银行家,2013

[4]张宇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01:67-72.

[5]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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