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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生保障与和谐税收

2016-05-04陈媛媛

2016年11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民生

陈媛媛 杜 睿



论民生保障与和谐税收

陈媛媛杜睿

摘要: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身所包含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税收对于民生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民生的完善也有利于税收的增加,而这点却很少人能意识到。所以本文围绕民生和税收的关系,对如何实现民生改善和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这一目标,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民生

一、税收与民生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我国税收随着经济发展而保持稳定增长,使国家财政有能力增加公共支出,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即当税收“用之于民”且“用之得当”时,确实为民生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而良好的民生保障则会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当人民群众深刻的了解到他们所交的税收都用在为自己服务上,可能不再厌恶缴税,偷税、漏税现象就会减少,最终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

另一方面,税收是“取之于民”,当税收收入的过快增长就意味着人民群众收入增幅的下滑,从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和消费水平,而这又会对企业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到政府税收。当然税收负担增加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要做到如何确保税收能够更好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努力促使税收负担和财政民生投入相协调。只有财政税收政策日益向民生倾斜,才会呈现“民生完善与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

二、当前税收管理对民生完善的约束

(一)税收无法法定,征税权不尽在“框架内”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但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立法情况来看,目前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颁布的税法实际上只有四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且我国法律级次相对较低,授权立法成为常态,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国务院又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终形成的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大量部门规章在内的税法体系虽然完整,但法律级次低,极大地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且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税收的征收机关,所以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做很容易造成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二)税收管理理念滞后,纳税成本高

目前,税务机关的整体服务水平已经大为改善,但也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将纳税人视作“外人”、“嫌疑人”对待的现象。“有罪推定”的意识较为严重,比如在增值税退税和发票管理上,都建立在对纳税人状况的核实和审查的基础上,这实际上是先入为主地假定纳税人不会主动依法诚信纳税。此外,税收遵从成本偏高。原本属于一个体系的税务机关却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双倍增加了基本建设、办公经费、税收征管设备等投入。而于此造成的纳税人需要接受多部门、多次的评估稽查,不可避免地使纳税人产生了反感。

(三)税收使用不透明,监管缺失

在税收的预算上,财政预算由政府全程控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有审议和批准的权利,但无修正权;对财政使用的审计方面,则由各级审计部门负责,但审计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自己审自己,这体现的是一种监管的缺失和错位。其次,税收使用不透明。财政部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执行草案或情况报告中一般只公示“科教文卫”等项目的支出明细,其他如“行政管理费支出”一般不予列式。信息不透明可能助推资金不合理使用,在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提供公共品的资金受到挤压,在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纳税人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却增加有限,导致纳税人更加痛恨纳税。

三、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实现税收法定,在框架内实行征税权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这就使得宪法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保障,从而促进法治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此外,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法定程序将现行已经成熟的授权立法上升到法律层次。

(二)对低收入人群实行退税补贴或个税抵免

作为个人缴纳税收的一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建议将低收入家庭日常基本消费所负担的税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抵免范围,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对那些个人收入过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家庭的日常基本消费所缴纳的税款予以返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意愿和能力,同时,由于抵扣的依据—发票必须由商品或劳务供给者提供,因此,为了得到抵免,消费者就会主动索取发票,避免了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的税收流失。最终的结果:由于个人所得税抵扣而造成的税收减少可以通过减少营业税和城建税及其他税收的流失,得到一定的补偿。凭发票抵扣个人所得税及退税,既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又减少了税收流失,提高居民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改善税收管理理念,降低纳税成本

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税收征管机构既要加强对税收的征管力度,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平稳增长从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物质基础和保障;又要进一步提高征税服务能力,并将良好的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具体而言税收征管机构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本身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纳税人不是“外人”“嫌疑人”税务部门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且应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手续,优化管理流程,给纳税人以充分的便利,降低纳税及征税成本。

(四)税收使用透明化,加强监管

建立国家预算体系,将政府的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强化预算公开明细,方便公众进行监督。此外建立国家审计体系,把国家审计从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增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应有作用的发挥。(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柳华平.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民生视域下的税收治理与税收管理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3(6):12-13.

[2]张馨.论民生税收[J].税务研究.2008(6):7.

[3]刘尚希.面向民生的税收制度改革[J].税务研究.2008(5):43.

[4]马恩涛.试论改善民生的税收问题[J].税务研究.2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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