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制裁对商务活动的影响
2016-05-04陈芳芳
陈芳芳
国际经济制裁对商务活动的影响
陈芳芳
摘要: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在国际上禁止战争制裁的情况下,国际经济制裁成为一种温和的政治手段普遍使用于各国贸易领域中,本文首先简单分析当今国际商务环境以及梳理国际贸易制裁种类,接着深入探讨国际经济制裁对国际商务活动在国际支付、国际保险及国际运输过程中的影响,并据此从企业与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国际经济制裁;国际结算;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
一、国际商务环境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经济制裁作为一种政治经济手段使用也日益普遍,一国一旦受到它国的经济制裁,其负面影响不亚于战争,对社会及国家整体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对中国自己而言,越南的“反华”暴乱、日本的钓鱼岛事件、菲律宾黄岩岛事件等等都给我们的外贸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从外部国际商贸环境看,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趋势。一旦跟中国合作的国外企业被制裁,中国或可增加谈判筹码,但也可能陷入两难,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乃中国商界当务之急。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探讨下国际制裁对外贸易活动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制裁的种类
关于国际经济制裁的定义比较模糊,本文认为国际经济制裁是指际国环境中,由一个或多个国际行为主体(国家、国家共同体或组织)发起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性经济措施,如禁止进口和出口、中断与被制裁的各种经济联系、冻结资产和账户等,目的在于改变被制裁体的政策行为或向被制裁体传达某种意见。国际经济制裁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将国际经济制裁按严厉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经济抵制:是指个人、企业或者国家采取的一种综合措施,其表达方式是对被制裁体有组织、有目的、有方向地拒绝,目的是迫使被制裁体停止或者改变其行为。例如,日本高官参拜靖国神社,一些中国公民为表不满,开始抵制日货;因钓鱼岛事件,抵制日货事件愈演愈烈,日本各大品牌如丰田、本田汽车销售明显下降。
经济禁运: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或者某个国家对被制裁体实施了完整的商业禁运,其程度毕抵制更为严厉,因为其发布是政府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为惩罚和遏制朝鲜的核项目,美国以及其盟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其实行武器、相关工业设备及原料、奢侈品的禁运。
经济封锁:禁运全面扩大会变成经济封锁。封锁会导致目标行为的全面瘫痪。空中封锁及针对陆路和水路的封锁会导致被制裁体的航运、水运及陆运全面瘫痪。它的形式不只是经济封锁,还包括严酷的政治外交封锁,以及对被制裁国的人员交流。
经济胁迫:这是最严厉的经济制裁,迫使被制裁国或者称为受制国做到其通常做不到甚至是拒绝去做的事情,受制裁国除了接受制裁外没有其它的出路。一般是受制裁国过分依赖制裁国某类产品作为其经济主要因素。
三、国际经济制裁破坏了国际结算惯例与规则
首先,经济制裁破坏了如保函、托收等正常收款流程,出口方或可能面临交易冻结,货物、单据已发出去而收不到货款的状况;而进口方则可能面临因单据扣押而不能提货等风险。
其次,经济制裁原则上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按其性质,信用证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钙合同的任何授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或者不受该合同的约束。”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或称自治性原则,即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制裁措施的频繁实施和愈加严厉,信用证的独立性不断受到挑战。开证行因为受制于国际经济制裁措施,以交易双方、承运人、运输工具、卸货港或者原产地受制裁为由,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逐渐形成了“制裁例外”的情况;开证行的单据处理代理也以同样的原因,扣押或退寄相符单据,这些行为破坏了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国际结算秩序。
最后,对于从事进出口金融业务的银行而言,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中间者,银行是为出口方和进口方提供一种中间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是银行在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不慎对制裁业务进行了融资,银行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并因此影响自己的后续融资服务,降低自己的信用。
四、国际经济制裁对国际贸易保险的影响
一些国家出法案明文规定禁止主体向制裁国的交易提供保险、再保险、融资等服务。如《2010年美国综合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简称CISADA)规定,禁止美国主体向直接有助于伊朗进口成品油的交易提供保险、再保险、融资等服务,禁止提供船舶或运输服务,但总统认为相关主体就禁止服务已尽合理努力并实施一定政策的,可对其免于制裁。
对关于保险的制裁条款,若为联合国制裁的内容,在成员国内通常要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约束力;若为欧盟制裁的内容,可直接在欧盟成员国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具有效力;若为美国制裁的内容,一般为单边规则,但因美国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国外金融机构大多落户美国,因此其效力也可及于整个国际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基于广阔的网络系统全球运营,尤在欧美发达地区业务密集,因此,一旦欧美等经济制裁生效,便可在国际范围内直接对海上保险活动产生影响。
制裁实施之后,保险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一般停止向被制裁对象或交易提供新的保险服务。对于制裁发生前已经提供的保险服务是否履行,或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理赔,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合同受挫(contract frustration)或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为由拒绝理赔。所以,国际经济制裁的制定及实施,对海上保险的投保和理赔从理论上已构成障碍。
五、国际经济制裁对国际贸易运输的影响
首先,经济制裁对航船运作的影响。航船作为国际运输的载体,从建筑、管理、保险到经营都涉及到方方面面。航运公司在受到经济制裁时其拥有和控制的船舶也会受到影响,承运人或者船舶租赁者在使用船舶时或面临租金、运费冻结等风险,使船舶在航运途中陷入两难困境。经济制裁将直接减少国际航运市场的航运动力,甚至增加航运成本。
其次,经济制裁对航运过程中风险的影响。航船在经过某港口时,由于该船好似被制裁国家的航船,或者该船载运了部分或全部被制裁国家的产品,在航运经过制裁国港口时被扣押,或者对通过该港口时对航船货物种类、数量进行限制,这种行为对国际贸易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业务形成了很大的阻碍。
最后,经济制裁减少货运量。经济制裁直接规定禁止进口或出口某类商品,一般有大宗、初级、原始产品被扣,直接在货运量上减少了货运市场的繁荣,对国际贸易运输市场不利。
六、建议
对企业而言,首先,企业要审慎选择贸易伙伴,注意选择替代型伙伴,不能对某一个企业过分依赖。其次,出口方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信用证虽然比托收、汇票更保障,但也要注意仔细研读信用证各条款,避免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行为。最后,作为国际商务人士,进出口方都必须时刻注意国际政治环境,避免因不了解国际政治环境而做出错误决定。作为银行,要健全审查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努力避免涉及因接受被制裁的业务而引起的损失。作为保险商,可以尝试建立封闭的自我运输和保险体系。
对国家而言,首先,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国际经济制裁还未出现之前,在其经济领域培养各个部门对国际经济制裁的应变能力。其次,在遇到经济制裁时,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方案对他国无理的制裁进行反击,打破制裁。最后,对制裁发生时,因对高度敏感的领域(如汇率及外汇储备)进行保护,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避免制裁对此造成的后果。(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陈芳芳(1990-),女,汉族,湖北黄冈人,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