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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是我犯罪的动因

2016-05-04

共产党员·下 2016年4期
关键词:渝北区背离罪行

●忏悔人:蒋志林

●原任职务: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主任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犯罪事实:蒋志林在任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关照,收受他人“感谢费”51万元。

2014年2月28日组织找我谈了话。开始,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所犯的罪行闪烁其词,避重就轻谈问题。办案的同志一而再,再而三地开导我,用法律用事实说服我,我才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作为一名党员,主政一方,在移民搬迁这样重大的历史工程面前,背离党的宗旨,忘记党的培养、教育,背离组织的重托,忘记人民的期待,搞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是何等的不应该!我现在深深地感到我错了,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审查、司法的审判。

我深深地悔恨自己,为什么当初不加强党性修养,为什么不增强法律意识,为什么不提升道德情操?总结起来,我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以下方面:

贪财是我犯罪的动因。在诱惑面前,我没有守住自己的底线,追求金钱成了我工作生活中的目的。之后,利用职权,为他人,同时也为自己捞取好处费。在贪婪面前,其他都是借口。我总是为收钱找理由,为所作罪行辩解。一切的一切,不过是内心贪欲作祟。

廉政意识不强是我犯罪的根本原因。尽管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了很多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但我总把它当耳边风吹过,听领导讲了就过了,之后仍然我行我素,更谈不上去主动学习、从严要求,甚至有时还认为廉洁从政的规定和要求是工作和收取好处的阻碍,以致铸成如今的大错。真后悔!可惜悔之晚矣!

法律观念不强是我犯罪的直接原因。虽然骨子里并未想过要去犯罪,但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认为在合理的情况下捞点钱没有什么,终究因自己的无知,触犯了法律,弄得身败名裂,这是自己咎由自取。

交友不慎是我犯罪的导火线。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一名党委书记,我忘了自己的职责和身份,听多了灌输而来的甜言蜜语,失去了防线,失去了党性原则和做人的道德。今天思之,以前那些狐朋狗友的话我居然会听、会信,真的不可思议。

到了今天,我真悔恨自己为什么走上这条不归路。我不知道下半生该如何过下去,如今犯下的罪,该怎样来挽救?我真心地悔过、悔过、再悔过,这才是我心灵的安慰,这才是我唯一的出路!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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