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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模式下参与主体收益分配分析

2016-05-03史文倩张红丽

江苏农业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超对接收益分配模式

史文倩+张红丽

摘要: 利用在山东烟台的调查数据,以苹果为分析对象,分析了“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合作社、超市之间的收益分配情况。研究发现,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合作社、超市进行了有效的合作,获得了超过单独经营的收益,3者的收益比例分别为42.11%、13.11%、44.79%。在此基础上,运用带风险修正因子的Shapley值法对3者的收益分配结构进行调整,使其更趋于科学合理,经过调整,以上3个参与主体的收益比例分别为38.60%、30.14%、37.94%。研究表明,为促进“农超对接”模式更好地发展,应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农户的培养,完善超市农产品经营模式,适当降低农产品准入门槛,并制定保护价格、建立返还机制,共建信息平台,以提高参与主体积极性及“农超对接”模式运转效率。

关键词: “农超对接”模式;参与主体;收益分配;Shapley值法

中图分类号: F32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6)03-0466-04

为了应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如农产品滞销、农产品价格波动、农民增产不增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等,各地积极探索新型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流通体系。一般而言,在传统农产品流通方式下,从生产者到销售者需要经过多级批发、多级零售等4~5个流通环节,流通链条的延长和流通环节的增多,不仅导致了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而且农产品在层层运输环节损耗较重,农产品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2008年商务部和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农超对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超对接”作为中国农产品供应链的一次优化和创新,不仅有效减少了农产品的交易频数,降低了流通成本,同时缓解了农户种植的盲目性,抑制了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1]。此外,日益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增强了农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从而有效改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农产品溢价[2]。

然而,在“农产对接”进程中依旧存在着小农户与超市对接困难、参与主体成本收益不对称、农产品质量监管困难等诸多问题。基于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农超对接”能够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合理有效的收益分配和监督机制。如果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激励、相互约束,利益分配不均衡,则供应链条极易脱节。因此在“农超对接”模式下分析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情况,构建更加合理和均衡的收益分配机制,对促进“农超对接”模式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数据的获取及“农超对接”参与主体收益分析

1.1 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对山东省烟台的实地调查,为了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整个调查过程分为2步:第1步,2015年1月2—10日对烟台栖霞市和招远市进行预调查,随机选取了30户种植户进行调查,与此同时走访了烟台格瑞特果品专业合作社、烟台益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和家乐福超市、沃尔玛超市等一些合作社及超市的负责人,进而对调查问卷进行修改和完善。第2步,2015年4月15日至5月10日期间进行正式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首先选取参与“农超对接”的超市进行调研,然后选择每一个地区与超市有合作关系的合作社,对多个合作社的相关经济主体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对象包括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采购运输人员及参与该合作社的苹果种植户,对3类主体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样本数据的代表性与可靠性,其中调查样本共628个,去除关键性问题缺失的问卷,获得有效问卷598份,有效率95.22%(表1)。

1.2 “农超对接”参与主体成本收益分析

在“农超对接”过程中,农户、合作社、超市3方之间会发生各种费用,最后的费用很难精确计算,因此本研究根据已有文献成果选取对参与主体有主要影响的费用对其收益进行测算。此外,为了便于计算,将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都折算成每年或1 hm2的数据。

在苹果生产流通过程中,农户主要承担与种植环节有关得相关费用,主要为果苗成本(SM)、肥料成本(SF)、农药成本(SN)、灌溉成本(SG)、套袋成本(ST)、雇工成本(Sg)、地租成本(SD)及其他(ST)。因为苹果种植时只在首年种植时产生果苗购买成本,果户主要在自家土地上种植苹果,所以本研究不考虑果苗成本和地租成本;合作社主要承担采购成本(FC)、运输成本(FY)、初级加工成本(FJ),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FS)及其他(FT);超市的成本主要包括采购成本(CG)、储藏成本(CC)、加工包装成本(CB)、人工成本(CR)、税费(CS)、储藏中产生的损耗(CH)及其他(CT)[3-4]。

根据获取的调查样本,对农户、合作社、超市“农超对接”三大经济主体成本收益指标进行初步统计(表2)。

为了便于计算和分析,在核算农户、合作社、超市的成本收益时选取调查样本各项的均值,三大参与主体利润主要按照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减去成本费用的方式计算,在这里定义三大主体的销售数量为农户的苹果产量。根据表2统计数据,得到“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户、合作社、超市3方的收益分配(表3)。从以上分析结果看,在实施“农超对接”的过程中,超市获利占比最多,约占44.79%,紧随其后的是农户,约占42.11%,合作社获利最少,约占13.10%。农户在“农超对接”中获利较高,究其可能原因:一是测算农户成本收益时未计算地租成本;二是“农超对接”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入社的农户采购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协助销售农产品,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运输、贮藏,为农户节省了种植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利最少,究其原因可能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经营制度不完善,与超市对接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获利能力低[5]。

根据以上测算及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农超对接”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经济收益,这有助于“农超对接”模式的顺利开展。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农超对接”模式的利益分配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接下来,利用Shapley值法对“农超对接”模式的利益分配进行测算和研究,以探索更为均衡的收益分配比例。

3 基于Shapley值法的“农超对接”参与主体收益分配比例的测算3.1 “农超对接”模式的Shapley值收益分配模型

大多数学者在研究合作伙伴在供应链中的经济效益分配时,一般选用Shapley值法。Shapley值法是夏普利(Shapley)于1953年提出的,是基于合作博弈的联盟用于解决多人合作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它在合作博弈中的地位堪比Nash均衡在非合作博弈中的地位。当一些经济主体从事某种活动时,他们之中若干人的每一种合作方式都会获得比不构成这种合作更多的收益,即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具有非对抗性,合作者的增加不会减少总体收益,这样全体经济主体的合作将带来最大的收益,Shapley值法就是按照参与成员对供应链的重要程度来解决上述多人合作博弈下的收益分配问题[6]。

“农超对接”模式下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问题可以看作是多人合作对策的收益分配问题,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超市的合作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同时合作使收益达到最大化。

定义“农超对接”模式下参与主体的集合为I={1,2,…,n},对于I中的任一子集s(表示n个参与主体的任一组合)都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v(s),满足

称[I,v]为“农超对接”模式中参与主体的合作对策,v称为对策的特殊函数,并且用Xi表示集合I中参与主体i从“农超对接”合作的最大收益v(i)中应得到的收益。在合作I的基础上,合作对策的分配用X=(X1,X2,…,Xn)表示,显然,该分配方式的顺利实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s(i)是集合I中包含参与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n是集合I中的元素个数,w(|s|)是加权因子,v(s)是子集s的收益,v(s|i)是子集s除去合作伙伴i之后可获得的收益。

由此可知,Shapley值法考虑了各参与主体对联盟合作整体所作的贡献,即成员贡献越大,其获得的收益越多,反之越少,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

3.2 Shapley值计算及结果分析

3.2.1 前提数据 农户未加入“农超对接”模式单独经营时,将苹果销售给批发市场中间经纪人,销售价格为 6.4元/kg。同时农户独自经营,相比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本增加5 850元/hm2,收益为111 690元/hm2;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独经营时,主要是通过承包土地建设基地进行生产,收益为78 195元/hm2;超市单独经营时,收购价为 9元/kg,其总成本为397 830元/hm2,售价为15元/kg,收益为117 420元/hm2。

农户与合作社合作时,苹果主要销售给中间经纪人,售价为8.6元/kg,总成本为农户的生产成本(94 200元/hm2)加上合作社运输成本、初级加工成本、损耗等共计 133 845元/hm2,总收入为295 410元/hm2,合作收益为总收入减去总成本,为161 565元/hm2;农户与超市合作时,售价13元/kg,成本为农户生产成本(94 200元/hm2)加上超市储藏成本、包装成本、人工费、税费及损耗等共计 180 780元/hm2,总收入为446 550元/hm2,合作收益等于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得231 420元/hm2;合作社与超市合作时,售价为14.4元/kg,总成本等于合作社的生产成本(265 305元/hm2)加上超市储藏成本、包装成本、人工费、税费及损耗等共计343 785元/hm2。总收益等于总收入 (494 640元/hm2)减去总成本(343 785元/hm2)等于 150 855元/hm2。

当农户、合作社和超市合作时,总收益(即“农超对接”总收益)为农户收益(158 760元/hm2)加合作社收益(49 395元/hm2)+超市收益(168 840元/hm2),共计376 995元/hm2。

3.2.1 Shapley值测算 将上面的调研数据带入Shapley值公式(表4至表6)。

合作社收益:φ合作社(v)=26 065.5+8 313+5 572.5+48 525=88 476;

超市收益:φ超市(v)=39 139.5+19 954.5+12 109.5+71 809.5=143 013 。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任何2个主体的合作收益之和均大于单个主体单独经营的收益,3个主体合作的整体收益大于两两合作的收益,这有利于促进各个主体参与“农超对接”模式的积极性,保证这一供应链模式的顺利运行。从以上Shapley值的计算结果看,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均有所下降,分别由158 760、168 840元降至145 504.5、143 013元,但合作社的收益由49 395元提高至88 476元,说明合作社作为连接农户和超市的桥梁,在整个供应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得到较多的收益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3 带风险修正因子的Shapley值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

上面从农超对接参与主体对整个供应链的重要程度出发,利用Shapley值法提出“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即主要根据各参与成员的贡献程度进行利益分配,但是忽略了各参与成员面临的不同风险,因此接下来将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考虑进来,利用带风险修正因子的Shapley值法进一步测算各成员的收益,使分配结果更为合理。

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各参与主体面临多种风险,本研究选取对利益分配影响较大的3类风险,即市场风险、环境风险和合作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需求、供给等变动而影响各参与主体利益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价格变动风险、市场预测偏差性风险及市场竞争风险3个方面[7];环境风险主要指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农超对接模式顺利开展的因素,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农业经济政策改变、自然灾害、产品质量风险4个因素;合作风险主要是参与主体合作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组织协调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投机行为风险及道德风险4个方面[8]。由于实际调研中很难获取风险数据,所以本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各风险系数进行计算,从而使计算结果更合理、可靠。

本研究从烟台市农业局、烟台益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和石河子大学邀请了3位对农超对接颇有研究的专家组成风险评价小组,对3种风险中的每个因子进行打分,根据专家打分构建各因素的模糊关系矩阵,然后进行模糊综合评判,最后将评判结果做归一化处理,进而得到每个参与成员的风险系数,引入风险系数,才能使农超对接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加合理。根据冯蔚东等[9]提出的总分线系数计算方法可得参与主体i的风险系数,即ri=1-(1-RM)(1-RE)(1-RC),其中,RM表示市场风险,RE表示环境风险,RC表示合作风险。整理测算结果,可以得出农超对接中农户、合作社、超市三大主体的风险系数分别为[0.63,0.85,0.6],归一化处理后为[0.30,041,0.29],再利用陈红华等提出的方法[6],将参与主体i的风险系数按如下公式进行修正:

农户收益:φ农户(v)=φ农户(v)(1+Δri)=φ农户(v)(1+r农户-1 n)=9 377.0;

合作社收益:φ合作社(v)=φ合作社(v)(1+Δri)=φ合作社(v)(1+r合作社-1 n)=6 350.5;

超市收益:φ超市(v)=φ超市(v)(1+Δri)=φ超市(v)(1+r超市-1 n)=9 121.1。

综合以上所有的分析数据,不同分配方式下各成员的分配额和收益分配情况见表7。

由表7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分配方式中,合作社的分配比例最低为13.10%,农户和超市的分配比例比较相似,分别为4211%、44.79%,显然这种分配方式致使合作社收益过低,影响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阻碍农超对接的顺利开展。

通过Shapley值法对总收益作出分配后,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均有所下降,分别为38.60%、37.94%,而合作社的收益比例上升了10个百分点。引入风险系数对原有分配进行修正后,农户和超市的分配比例均有所下降,而合作社的分配比例上升为30.14%,这表明合作社在“农超对接”供应链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议价能力弱,且缺乏正规的农业风险规避机制,很难获得外界的风险补偿[10]。

4 结论和建议

4.1 结论

本研究根据详细的入户调查数据,借鉴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对“农超对接”模式中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分析,并利用Shapley值法从参与主体对供应链的贡献程度和面临的风险系数的角度对现有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调整,得到相对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得到以下3点结论:

第一,“农超对接”模式中各参与主体所得分配额超过其投入成本,即“农超对接”给各参与主体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这保证了“农超对接”的顺利开展。但合作社的分配比例低于农户和超市,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阶段,众多合作社规模小,制度不健全,其管理的有效性和运行的专业性存在很大不足,在“农超对接”模式中没有发挥很好的联接农户和超市的作用。

第二,利用Shapley值法对现有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修正后,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减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上升,体现了合作社在整个“农超对接”供应链中作为中间环节,一头联接农户,一头联接超市,对整个供应链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现有的收益分配格局中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最高,体现出超市在规模、市场影响力及经济实力方面都优于合作社和农户,在“农超对接”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

4.2 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4点政策建议:

第一,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规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莠不齐[11],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养和监管,对管理人员进行领导、管理、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检查合作社的运营情况。

第二,加强对农户的培养,尤其加强规范管理、良种培育、科学种植等方面的培训。参考市场行情和农产品生产成本,制定最低保护价格,以维护农户利益,提高农户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

第三,超市利用自身优势,不断完善农产品经营模式,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货源,适当降低农产品进入门槛,积极引导消费者对“农户直供”产品的消费。建立利益返还机制,实现超市对农户的二次收益分配,突破超市与农户之间简单的买卖关系,既保证农户的利益,也能使超市获得更加稳定优质的农产品供应。

第四,共建信息化平台,提高农超对接效率。超市与合作社共建农产品信息流通平台,可有效控制农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有助于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对收益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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