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广西“落地”记
2016-05-03王锐丽
王锐丽
磨砺了二十年的《航道法》出台,是水运行业的一大利好,对广西来说也不例外。地处珠江—西江黄金水道的广西,凭借这一水之利,发展得风生水起。《航道法》施行一年来,带来了水运行业的巨大改变,随之而来的,也有新的行业生态下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宣贯、学习一样都不能少!”
“《航道法》实施一年来,宣贯和学习是我们第一步‘重头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5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航道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法函〔2015〕64号)要求以及贯彻实施《航道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印发了《关于印发<航道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便函〔2015〕43号)。《通知》明确了《航道法》宣贯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2015年10月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下同)负责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具体实施。
2015年4月,广西港航管理局组织全区交通港航部门召开了《航道法》宣传贯彻工作会议,拉开了第一轮宣传和学习的序幕。
同月,广西港航局逐级召开宣贯工作会议,面向水运港航企业,采挖砂、运输船舶,枢纽船闸,水运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以及发改、公路、铁路、水利、国土、电力、公安、海事等行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宣传贯彻工作的层层推进与项项落实,并统一印制发放《航道法》单行本1500份,宣传册、传单、条幅(标语)、板报等材料12540份供各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各航道管理局宣传使用。
除此以外,为了保证学习效果,广西港航管理局组织各直属航道管理局、全区14地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职工51人参加了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在南宁开办的第一期《航道法》宣贯培训班。
据统计,2015年广西港航管理局组织各直属航道管理局、全区14地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共153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航道法》学习培训班。同时,为有效推进《航道法》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广西区航道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组织直属各航道管理局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研究;各航道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将《航道法》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各部门培训学习计划,加强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专题学习与辅导,并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学习交流等方式,切实强化学习效果。
在对外的宣传上,广西各航道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及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航道法》宣贯会议,并通过向相关部门(企业),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在航道站点、工作船艇、各自办公场所和主要公共道张贴宣传标语、横幅或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现场宣传工作,切实强化从业人员对《航道法》的学习培训和理解运用,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航道养护保护职责,着力保障各辖区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依法保护航道资源、通航条件及航道设施安全。
“法规修订、配套落实一样都不嫌多!”
《航道法》的实施,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新旧标准的不同,让旧制度的修订显得更为迫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法规的修订和配套的落实是他们这一年来一直在做的事。以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为例:《航道法》实施前,广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开展航道通航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规范工作。《航道法》确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后,该区及时将该工作调整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航道法》明确财政资金保障、航道规划、质量安全责任、航道养护管理、航道保护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六个制度,从法律上规范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工作,对明确的制度需出台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一是中央层面,随着《航道法》的贯彻实施,需抓紧推进《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并切实推进现行有关航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改、废、释工作。二是地方层面,应结合中央《航道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以及本地航道管理现状。切实推进本地区有关航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广西现在正在着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航道法》出台以后,对航道资源的保护,也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广西区对航道资源保护的做法主要有四:一是结合《航道法》的实施以及行业实际,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研究推进广西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定和修订工作,增强航道管理法规体系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认真落实航道规划建设相关法律制度,切实强化航道规划建设管理,着力提升航道技术等级、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三是依法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划分,督促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履行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义务,确保了与航道有关工程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四是做好事中、事后检查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文明公正行使各项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好航产航权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航道法》推进,且行且珍惜
《航道法》在船闸建设方面提出了“五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广西认真贯彻落实了《航道法》关于通航建筑物建设应当执行“五同步”的要求,以及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发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等法律制度。
而在此之前,广西主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通过设置有关工程建设方案许可、施工方案许可、过船设施运行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对枢纽船闸的建设和运行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合理确定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并严格落实经航道管理部门许可的建设、施工方案及运行许可要求,确保船闸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入使用。对已建船闸,由航道管理部门对船闸的运行进行监管,督促船闸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运行许可相关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船闸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定期保养、计划维修,正常高效运行,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服务。对在建船闸,则由航道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船闸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设、施工方案许可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枢纽船闸工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许可要求。
《航道法》要求对航道养护和建设需要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在广西区,其航道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交通运输部投资、自治区投资和交通运输部补助、地市和自治区共同投资、业主自筹等。而航道管理与养护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垂直管理航道为中央税费转移支付和自治区财政拨款,地方管理航道由当地财政解决,每年编制部门预算经同意后执行。
“十二五”以来广西航道建设与水运事业快速发展,这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在航道建管养经费上给予的保障支持密不可分,然而,随着广西主要内河干支流以及沿海航道等级的整体大幅提升、枢纽船闸扩能建设的加快和船舶大型化的迅速发展,航道基础设施将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完善,航道管养工作量将显著增加,社会共公服务能力也亟需不断提高。为确保广西区航道建管养工作的持续科学发展,迫切需要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额度、覆盖面和建设补助资金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