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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方博弈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问题研究

2016-04-29许明浩王筱萍

经营者 2016年3期
关键词:污染治理公众参与

许明浩 王筱萍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治理污染的关键之一在于有良好的成本分担机制。目前,污染治理主要由政府主导,治理成本由企业、政府分担,没有将公众纳入到污染治理主体中来。本文基于博弈理论,对企业、政府、公众三方博弈下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问题进行分析,并将企业与政府博弈过程中的最优治理污染成本分担结果进行了比较,表明三方分担污染治理成本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成本分担 污染治理 博弈理论 公众参与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由于发展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保护,使环境破坏现象日趋严重。雾霾就是目前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之一。气象监测显示,截至2013年12月4日18时,中国已有25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雾霾天气。在《中国环境科学》中对2013年1月中国大面积雾霾事件直接社会经济损失评估中数据显示:就2013年1月份遭雾霾影响的城市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230亿元(仅交通及健康两类),其中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304878万元,可见对雾霾的治理刻不容缓。而治理的其中一个关键点便是治理成本的分担。目前,主导治理雾霾的是政府,成本也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负担。但现实中也存在着私家车尾气排放、农民燃烧秸秆、企业废气超标排放等问题。所以,如何将治理雾霾的成本在企业、政府、公众之间进行分担,成了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由于工业发展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系列环境问题发生。孙晓伟(2010)认为这是企业环境责任缺失的一种现象,其根源在于市场失灵,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没有很好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1]夏佐铎(1999)认为企业的活动表现为一种外部性行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给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带来了利益损害,但排放污染的企业却没有给受害者应有的赔偿,这就使企业在污染排放时忽视技术改造及承担社会成本,使污染行为日益严重。[2]马严等(1999)认为现行的治污机制由企业自行处理,治污过程由企业自我管理。由于治污与企业利益不统一,这种治理机制经常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因此,引入委托——代理治污机制,可解决治污与企业利益的对立矛盾,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3]马小明、赵月炜(2005)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供给不足问题。[4]吴利华、陈瑜(2014)认为环境政策是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5]这些研究揭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政府制定环境管理政策提供了参考。

(二)公众承担污染治理成本研究现状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治理的热门话题,在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和极端天气频现后,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寄予厚望。薛澜、董秀海(2010)认为所有的公众参与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对各类环保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对各类环保政策的事前参与。认为赋予公民环境索赔权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以传统GDP发展为核心,缺乏公民参与治理的环境“软治理”机制的根本途径。[6]熊鹰(2007)认为我国环境问题中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尽管也在不断完善,但受各种条件限制,仍有以下不足: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仍属于政府依赖型的参与;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事前的参与力度不够;非政府的环保组织影响力有限。[7]李传轩(2008)认为通过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在深入考察中国有关环境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中国尚未真正确立环境税法制度的基本判断,提出了分阶段实施的独立型环境税法制度构建模式。[8]范俊玉(2011)认为在我国,加强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不仅是实现环境民主和纠正环境治理政府失灵现象的要求,也是促进环境网络治理、改变我国公众参与不足现状的需要。[9]

三、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力度也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成为困扰人类的一个重要的难题。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对环境污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徐以详、谭先银(2014)认为污染治理的主体从狭义上可以分为公众、企业与政府。如何合理督促企业承担起排放的污染治理费用,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10]本文利用博弈理论来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承担污染治理成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在环境治理上的激励不相容

在我国环境治理监管制度安排下,企业应遵规守法,积极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但对于企业而言,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例如,永安药业在2011年底就因为排污被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该企业如果在2012年6月底之前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或将被责令关闭,然而就在这样的层层重压之下,永安药业依然坚持排污。原因是污染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会直接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如果按照环境监管部门规定,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将会有额外的一笔支出,治理排污而造成的费用相较于被监管部门发现并扣除的罚金更多。因此,相对于环境监管部门期望的实施治污,企业选择承担罚金照常排污的期望收益更高。

自然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权,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享受,一个成员对环境治理的努力成果可能会被其他成员分享,而一个成员对环境的污染,结果可能会使其他成员一起承担。自然环境的公共产权缺乏对成员的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企业家做出符合经济效率的最优选择。在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经济理性的企业会建立起“不对污染排放进行治理会带来更大利益”的思想。

(二)变量设计

设置变量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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