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2016-04-29李幸
一、知识产权发展对纠纷解决新要求
当代社会,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技术及其衍生产品逐渐覆盖向多个领域。CNNIC统计报告中表明,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57亿,网络的普及率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借力互联网快速发展,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逐步出现许多新生权利类型,“互联网+”概念提出后,由于载体形态的创新,还将得到大范围拓展的权利范畴必不可少地落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类型也随之多样化。
面对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中的纵深发展,相关纠纷更加复杂棘手,因此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了新的要求。在线仲裁的虚拟性、快捷性、经济性的突出优势恰好顺应了网络中知识产权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实现用网络语言解决网络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难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值得我们研究。
二、知识产权纠纷与在线仲裁的契合性
互联网给知识产权带来全新广阔的发展平台,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其专有性弱化,网络无国界性打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征。这些新特性给知识产权的维权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截然不同的环境。同时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形式势在必行。传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司法、行政手段,随着纠纷数量的增多,因程序冗长、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受人诟病,仲裁近些年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了其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国际性等优势,同时凭借互联网发展出的在线仲裁解纷机制,对于解决复杂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一)纠纷发生的跨国性与在线仲裁的国际性
网络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涉及不同地域的当事人,甚至一方在国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仲裁区别于诉讼的地域管辖,对地点的要求极小,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开始时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论在远在大洋彼岸,或是近在咫尺,只要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就可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有效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人际关系对纠纷处理的不影响,不同地域的当事方更容易达成合意,认可最终纠纷解决结果。同时,在线仲裁的裁决结果也具有国际性,在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150多个公约参加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纠纷解决的时间性与在线仲裁的高效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限性特征,这种保护设限的方式一方面是维护权利人应取得的经济利益,鼓励知识产权的开发;另一方面则是打破权利人永久的垄断,促使其不断研究开发,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不断更新,繁荣社会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考虑将其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内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特别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的有效利用,存在着时间就是金钱的观念。纠纷若迟迟不能解决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的不仅是时间上的浪费,更是知识产权无形财产价值的磨损。同时,在线仲裁打破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对地域的要求,不在同一地域的争议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庭通过使用共通的软件,实现全球互联互通,既免去了当事人、仲裁员路途上奔波的时间,又省却了各种文书、证据材料传送的时间。这些优势提高了在线仲裁的效率,结案率明显提高。在线仲裁的快速仲裁程序,更缩短了争议解决所需要的时间,这与纠纷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不谋而合。
(三)纠纷主体的利益性与在线仲裁的经济性
在线仲裁运用无纸化的网络技术,有关案件的各种资料、文书等均可实现云储存,借助网络实时传输渠道避免了传统纸张文稿、装订等造成的金钱消费。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随时随地参加庭审,节省了奔波于仲裁庭的一系列费用。仲裁员进行案件合议、裁决等流程也利用网络远程进行,大大减少了仲裁庭的开支,相应减少了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这些可观的费用节省使解纷各方主体对在线仲裁有极高的满意度。
(四)纠纷内容的复杂性与在线仲裁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范围较广、复杂多样,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深入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因而对仲裁机构专业性的要求越来越显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在线仲裁从传统仲裁中独立出来并发挥了其专业性的显著优势。网络扩大了仲裁员的范围,吸收了国内外各领域优秀的仲裁员,使纠纷解决更加专业。
(五)纠纷证据的无形性与在线仲裁的虚拟性
互联网环境下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数据传输及商务往来凭借的大量电子文件成为解纷发生重要的事实依据。通过互联网数据分析系统进行相应的数字证据分析,改变了传统需要呈现实务文件的证据提交形式,电子证据及时传送,方便电子信息之间交流互通。
三、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在线仲裁中心
发展在线仲裁,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使知识产权纠纷得以及时快速解决,而且可以节省仲裁参与人跨区域进行庭审的经济支出和时间成本。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研究和探索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仲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在线仲裁中心,积极研究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可以让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更好地发挥其灵活、便捷、高效的作用。在线仲裁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现在仅有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一定的实践,提交纠纷进行在线仲裁的案件仍然较少,因此,探索在线仲裁在我国的规模化普遍化发展,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在线仲裁中心则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与相关立法部门所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推进,在线仲裁发展的时机越来越成熟,必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发挥其显著的优势。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