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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视角下《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财产权

2016-04-29张雯昱

知识文库 2016年15期

以社会性别视角剖析《婚三》中财产规定存在的问题,关注女性的财产独立权、平等权和发展权

一、标题相关条款的立法解读

《婚姻法解释( 三) 》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婚姻法解释( 三) 》的规定来看,考虑到房价飚升和离婚高增长率并存的现状,该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从《婚姻法解释( 三)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女双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花费掉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一旦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这条司法解释也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二、伦理与传统中的障碍

有数据显示,房产在我国夫妻财产中所占比例约为63%。而在当前房价易升难降的经济背景下,这一比重决定了房产往往成为离婚争夺的对象。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反对者人数众多,其中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女性。反对者认为解释(三) 无视中国现状,无视中国女性的弱势状况,是不公正的法律。有学者指出: 婚姻法的释法离不开中国的社会环境,脱离现实状况,单一的司法解释和应用都容易偏颇。就目前我国的家庭结构而言,母亲对家庭的精力投入一般多于父亲,因此在分配财产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女方适当倾斜。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是一体的,夫妻应该患难与共,而新司法解释的立法理念显然未将夫妻当作一体关系,而是当作一种合伙关系,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婚姻关系是极其脆弱的,易于发生婚变,一旦发生婚变,男性离婚成本较低,女性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难怪有人说它是一部离婚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重视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为此不断完善法律,它们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社会的公平,而且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一个民族的未来取决于儿童,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中国妇女养育儿童+操劳家务+侍奉老人,对中华民族的未来至关重要,国家应当在立法上保障她们的权益。

对母亲来说,养育孩子长大要花费毕生的心血,从怀胎十月到长大成人,母亲的辛苦难以估量。如果连遮风避雨的住所都没有保障,一旦发生婚变,她和她的孩子将何处生存?在房价和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的法律不能保障她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却要求她们无私奉献、道德高尚,合理吗?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广大农村妇女和城市下层社会女性群体及其子女的损害尤其严重,这部分人收入少、受教育层次低,一旦婚姻发生问题,那么她们将失去遮风避雨的唯一居所,境况凄惨。

三、社会性别分析

“男娶女嫁”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主流婚嫁模式。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男性的主导地位。无论在父家还是夫家,无论在财产权利还是家庭分工方面女性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这一传统的影响延续至今。在婚姻住房方面,“男娶女嫁”意味着男性享有对住房的决定权,发展至今就形成了男方买房或出首付的习惯;女方从早期的负责置办细软等嫁妆的习俗演变成如今的支付装修款、买车或者购置家电等多种形式的习俗。时至当下房价畸高的年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性购置的房产往往会升值,而女性陪嫁的财产如电子产品等随着使用消耗和更新换代必然会贬值。因此,在离婚时由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即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包括了房产已经升值的部分,但是由男方获得的房产依然会继续升值,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增值利益,女方显然无权主张,这对于女方而言有失公允。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男尊女卑”成为封建社会家庭关系的固有模式。女性始终对男性具有屈从性,一生中都无法摆脱对男性的依附。身份关系上,女性的地位取决于三个男性的社会地位。正所谓“出嫁前从父,出嫁后从夫,夫死后从子”。由于女性缺乏独立的社会地位,进而导致女性缺乏独立的财产。“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无论她们出身于或嫁往何等富有的家庭,在法律上她们都是一无所有的。” 这种屈从思想对当代的两性关系依然保持了一定的影响。男性依然是婚姻家庭的主导。我们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同时,总是以男性权利作为标准和参照物,进而在某些方面赋予女性与男性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这些无形之中依然受到屈从理论的影响。时至今日,依然不乏有女性以俗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聊以自慰,本质上也是女性屈从思想的表现。只要这种屈从理论的影响还在,那么女性意识的独立必将受到重重阻碍,“夫妻一体主义”仍然会牵绅着夫妻财产分配,实现男女实质平等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综上,以社会性别的视角观之,《婚(三)》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内财产分割适用范围过窄,二是否定了养老金期待利益的可分性,三是房产相关规定忽视了对婚前动产的补偿,从而造成对婚姻中女性的显失公平。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