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碳交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间的冲突
2016-04-29韩哲宏
一、国际碳交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间的冲突背景分析
1.WTO规则框架下碳交易限制措施的含义
国际碳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解决气候变化的一种市场机制措施。通过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基于此因,各国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展开了对国内和国外碳交易框架的研究和建设。但各国对气候所造成的危害以及潜在危害投入的资金力度与支持是不同的。如果有效的执行《公约》和《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但是,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利益的平衡,各国针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也是步履维艰。国际碳交易的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有冲突,但贸易与环境都是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共同目标融合在一起。
2.国际碳交易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冲突的原因
国际碳交易市场与法律规范体系没有完全统一,无法一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系。这是国际碳交易的事实问题。国际碳交易作为解决地球气温升高的一种替代解决,是从经济角度,以市场为依托,以最低的成本达成减排降温的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效的市场机制、公平公正的规范为前提。但现实中,不仅是中国,就连美国和欧盟等地的碳交易市场也是存在市场分割行为,导致国际上各交易系统独立、交易完成分割、不统一。因此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分割较多,市场运行机制不畅,运行体系规范化尚需时日,才导致了适用国际碳交易法律与WTO规则冲突的事实存在。
二、碳交易的环境保护原则及其机制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冲突
(一)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与国际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冲突
国际碳交易只是解决碳交易排放过量的一种制度方式,其目的是限制碳排放量过大导致气候变暖,从而保护人类的家园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这点上来看,国际碳交易与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相一致,因而,涉及国际碳交易的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预防原则等原则就是与国际环境保护原则是相同的。与此同时,国际碳交易又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尽管它现在尚未被纳入到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中,但事实上,其已经作为国际市场中的商品进行交易。按照国际自由贸易的要求,无论是国际贸易的结构效应、规模效应、技术效应还是它的法规效应,都不应该在保护国际环境时构成负面的影响,应当有效的保护环境;相反,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也不应当构成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政策和法律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屏障。所以说在总体原则上,国际碳交易和国际环境保护本身应当是一致的和没有冲突的;同时国际碳交易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也应当是一致的和没有冲突的。显而易见后者在现在并没有达成一致和没有冲突的地步,反而在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上存在冲突。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目标追求原则的冲突
国际贸易自由化目标是通过国际上各种资源,特别是货物、服务和技术资源的自由流动,达成资源的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利用,国际市场的充分和有序的竞争,实现促进人民福祉在更广范围内得以改善。国际贸易自由化是通过国际贸易的有关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相同产品非歧视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有效落实俩实现的。但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尽管它能按照京都三机制或资源减排机制所设定的运行模式来达成以最小成本减排的目的,却无法成为国际贸易自由的一部分。首先他不能被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中来,其次关于碳交易客体对象碳排放权;配额或信用的法律属性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再次是基于碳交易所属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的差别例外保护措施,使得不同国家,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对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因而,国际碳交易背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已经写入到了一系列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中,并被一系列的国际气候大会所坚持,但是鉴于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对此不完全接纳,加之国际贸易自由化市场的范围扩展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国际碳交易这一形式被完全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还需一段时间。
三、WTO体系下碳交易适用具体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别
(一)国际碳交易项目投资和开发法律规则冲突
碳交易的对象是二氧化碳减排量,在《京都意见书》中所设定的6种气体,除二氧化碳外,其余的气体都可以折算为二氧化碳减排当量。碳交易的前提是,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来源必须确定。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配额的方式确定,在欧盟等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的碳排放许可权交易就是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以项目为目的的方式确定,如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方式。围绕后一种碳交易形式,有着更为复杂的过程,涵盖了碳减排量确定的项目投融资和开发。事实上,在京都机制下,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碳交易的形式就是清洁发展机制。这样,就会产生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项目融资和开发之间的法律规则冲突。
(二)围绕碳交易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创造清洁的人类生存环境,是全球社会的共识。从科学的角度,地球绝大多数的减排放量来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因此,各国对产品生产设置碳减排目标、要求生产过程中符合碳减排要求、对达标产品加贴碳标签等,无疑可以向生产者施加压力,促使碳密集型投入的产业部门改进生产工艺,从事清洁生产,从而最终使全球的碳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具有贸易限制性质,在表面上看是与WTO法设定的自由贸易义务和削减市场准入壁垒的义务背道而驰的,也就会必然会发生围绕碳交易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