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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新政,配套制度仍需接力

2016-04-29阿计

公民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计生新政生育

阿计

围绕生育新政的制度建设,理应尊重“人”这一本原尺度,立足于“权利”与“公平”的关键支撑,而非让公民为政策转型支付权利克减、公平失衡等代价。

隨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两孩”生育新政正式获得了法律通行证。此次修法行动,不仅及时回应了民意关切。也践行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

不过,计生法的修改,只是启动生育新跛的第一步,“全面两孩”政策要真正调整到位,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持续三十多年提倡一孩的政策导向,已经自上而下累积了繁琐坚固的制度体系,因而亟需全面清理、该废则废。

与清理旧制陈规相比,更为关键的是加速构建与生育政策转型相适应的新制度体系,而“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所潜藏的利益冲突、公民权利、社会公平等问题,又决定了制度重建的任务更为艰难复杂。

比如,在女性就业频繁遭遇隐性歧视的现实语境下,社会普遍担忧,“全面两孩”政策将加剧这一趋势。要阻止这一危险,固然需要强化对女性就业权的保障,但也应当看到,生育新政所带来的生育假翻番等效应,抬高了用人成本,对以女性员工为主的用人单住影响尤甚,如果漠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和竞争风险。反而可能从源头导致女性就业环境的整体性恶化。

生育新政的一大目的是促进国家发展,由此支付的成本亦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买单。因此除了督促用工单位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亦应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并以国家福利的形式为生育新政兜底,以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国家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合理平衡。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持续多年的严格计生政策所导致的适龄人口生育意愿严重下降,以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一系列现实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剧,使得“生不起、生不出”等集体困境,已构成推进生育新政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要破解这些瓶颈,就必须跟进配套的公共政策。比如,将义务教育前移至幼儿园阶段、对两孩家庭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等。

同时应当看到,涉及生育新政的配套制度建设,是一个涵盖不同层级的系统工程。计生法修改后,随之而起的是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种细化机制的大规模调整高潮。在此进程中。同样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统一协调。

比如,生育新政实施后。现实中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等还存在着两孩以上的再生育需求,修订后的计生法已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范。这体现了人性化的价值追求,但如果地区差异过大,会造成事实上的社会不公平,甚至滋生以迁居规避政策等负面后果。

同样,授权地方对延长生育假等奖励措施作出具体设计,也都存在着“差异”和“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正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审查等机制,强化对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的指导和约束,确保生育新政行进于社会整体公平的轨道上。

在公民的权利谱系中,生育权是关涉其切身利益的基本人权。从本质而言,“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满足人口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需求,更在于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和家庭幸福。

因而,围绕生育新政的制度建设,理应尊重“人”这一本原尺度,立足于“权利”与“公平”的关键支撑,而非让公民为政策转型支付权利克减、公平失衡等代价。而这,也是当下一切改革应当坚守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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