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善于”的落实与人大制度功能的提升
2016-04-29陈晓明赵俊
陈晓明 赵俊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升人大制度功能,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功能,更好地落实“四个善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功能的发挥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紧密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四个善于”进行了全面阐述,研究“四个善于”与发挥人大制度功能关系,对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十分必要,很有现实意义。
“四个善于”的提出不仅是我们党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的认识深化,也是对人大制度功能认识的深化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对发挥好人大制度功能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将“三个统一”完整表述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首次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重要论断。2004 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随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不断深入认识和完善总结,习近平总书记的9.5重要讲话,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 四个善于”, 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次完整明确重申了“四个善于”。“四个善于”的形成和提出,表明我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对发挥人大制度功能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和提升。
“四个善于”的落实与人大制度功能的提升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首先,人大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一是人大制度为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根本制度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制度遵循这个根本原则,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产生和运转其他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正当行使;二是人大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重要的制度载体,通过法定程序,将执政党的主张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在国家制度层面有效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使党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依法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三是人大制度是实现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制度平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每一方面都离不开人大制度功能特别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功能的有效发挥。
其次,人大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起支撑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以民主、法治、权力制约等为特征的人大,在行使国家职能中,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二是人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人大的权力能力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中也具有核心地位,发挥好这“两个核心”的作用,能够更好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组织原则,确保国家权力的民主运行和集中统一行使,形成对行政、司法的有效制约。
再次,人大制度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制度基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人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监督“一府两院”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也需要人大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落实“四个善于”提升人大制度功能的几点启示
启示一:落实“四个善于”需要通过提升人大制度功能进一步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
“四个善于”的直接指向和要求,是针对党的领导方式向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转变的要求提出的,这需要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上,更加清醒、科学地界定党领导与党执政的含义。
人民承认不承认、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党的领导,是党能否取得领导地位的关键。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共产党有没有资格领导,这决定于我们党自己……如果不合格,人家承认了也还是不合格”。并告诫,党的领导、党的真正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
启示二:落实“四个善于”所需的制度依托和制度承载,要求我们更加有效发挥好人大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的9.5 重要讲话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一再阐述这“四个善于”,表面上,是直接针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提出的要求,实质上,是间接深刻地对提升和有效发挥人大制度功能和工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责任感,善于通过行使好人大立法权,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善于通过行使好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意愿得到贯彻落实;善于通过依法有序行使人事任免权,确保党组织推荐的合格人选进入国家机关,并取得主导地位;善于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正确统一行使,有效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质上无权的现象。
启示三:“四个善于”的落实与人大制度功能的提升需要两者协调推进,合力奋进。
由于“四个善于”与人大制度功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执政党的政治权力与人大法定的国家权力在关键部分是重合的,任何一方的弱化都会导致“两败俱伤”,长此以往必将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团体,不是国家机关,人大和“一府两院”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但并非是由党委直接向人大和“一府两院” 发号施令,而是要通过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党组来实现党的领导。如果我们不在这些最基本的方面予以认识,不仅无益于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也无益于人大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功能的定位和发挥。
(作者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